海洋油气开发是海洋污染防治里技术门槛最高的一块。一座钻井平台上有几千吨钻井液、几百吨油料、上百人生活,每一种废物的处置方式都不同,每一条规则背后都有事故教训。第三百六十七条到第三百七十条这四条,把钻井废物、含油固废、试油燃烧、应急预案四件事分开规定,逻辑是「按废物的性质定处置方式」——性质最危险的绝对禁止,性质可控的设定条件,能回收的必须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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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三类泥浆,两种规则:油基泥浆和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这是绝对禁止;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排放。判断的关键是泥浆的基液类型和毒性。
  • 残油、废油必须回收,不得排海:条文用的是「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两个动作都是硬要求。焚烧、回收上岸、再利用都可以,排海不行。
  • 含油污水与油性混合物是「处理达标后排放」:与残油废油不同,含油污水不是绝对禁止,处理达标可以排。这个区分是钻井平台环保管理的核心。
  • 含油工业固体废物绝对禁止向海域处置:第三百六十八条针对的是固废,不是污水。其他固废处置也不得造成污染。
  • 试油燃烧要求「充分燃烧」:不是烧掉就行,烧不充分产生的黑烟、未燃烃类同样是污染。海上试油的火炬管理有专门规范。
  • 应急预案的备案对象是「海域派出机构」:不是地方生态环境局,是生态环境部设在海域的派出机构。这个细节搞错,备案就白做了。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
  •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二、钻井废物的分类管理:三类泥浆,一条红线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款是这一组条文里技术含量最高的一款。它把钻井泥浆分成两类,给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规则。

废物类型能否排海规范依据判断要点
油基泥浆绝对禁止条文前半句基液为柴油、矿物油等油类
其他有毒复合泥浆绝对禁止条文前半句含重金属、有毒有机物等有毒成分
水基泥浆符合国家规定可排条文后半句基液为水,无毒或低毒
无毒复合泥浆符合国家规定可排条文后半句合成基但毒性达标
钻屑符合国家规定可排条文后半句随泥浆带出的岩屑,附着泥浆决定属性

为什么油基泥浆被绝对禁止

油基泥浆是以柴油或者低毒矿物油为基础液配制的钻井液。它有几个性能优势:润滑性好、抗温性强、抑制泥页岩水化膨胀、维护周期长。所以在深井、水平井、大位移井里大量使用。

它的环境问题也很突出。含油率高,排入海中会形成油膜,消耗溶解氧,毒害海洋生物;降解缓慢,在海底沉积物中长期残留;钻屑表面附着的油类会随海流扩散。

正因为如此,油基泥浆和油基钻屑在国际上普遍被要求「零排放」或者「闭环处理」。我国的规则同样是绝对禁止排海,处置方式只有两种: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者在海上进行封闭式处理(如热脱附、离心分离后油相回收、固相达标后处置)。

「有毒复合泥浆」的范围

「其他有毒复合泥浆」是一个开放概念,指的是除油基泥浆之外,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复合泥浆。判断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标准和名录,核心指标是生物毒性。

实践中常见的有毒复合泥浆包括:含重金属的泥浆体系、含高浓度盐类的泥浆(对淡水生物有影响)、含杀菌剂和防腐剂浓度高的体系、含合成基液但毒性未达标的体系。

判断一批泥浆是否「有毒」,不能凭感觉,要看配方、检测报告、生物毒性试验结果。这一点在执法和诉讼中都是关键证据。

水基泥浆与钻屑的排放条件

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排放。这里的「国家规定」指向的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对排放的含油率、生物毒性、排放速率、排放位置都有要求。

钻屑的排放尤其要看附着泥浆的性质。同一口井的钻屑,上部井段用的是水基泥浆,附着的钻屑可以排;下部井段换成油基泥浆,附着的钻屑就不能排。这个区分在实务中要靠钻井日报、泥浆体系记录来判断。

三、含油污水与残油废油:两个不同的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讲的是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残油废油两种物质,规则不同。

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处理达标后排放

平台上的含油污水来源有四处:生产水(随原油一起采出的地层水)、甲板冲洗水、机械处所的舱底水、雨水收集水。这些水含油,但不是纯油。

条文的要求是「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达标的标准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含油量限值。处理工艺通常是斜板除油、气浮、旋流分离、过滤的组合。

达标排放的关键在监测。平台要装在线含油分析仪,连续监测排放水的含油量,超标要自动报警、自动停排。监测数据的保存期限、上传要求,有具体规定。

残油、废油:必须回收,不得排海

残油是原油处理过程中分离出来的重质油渣,废油是设备更换下来的润滑油、液压油、清洗油。

条文对这两种物质用的是双重表述:「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前半句是作为义务,后半句是禁止。两个方向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必须上岸或者回收利用,不能排海。

回收的方式包括:随原油外输、运回陆上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在平台上再生利用。焚烧也是处置方式之一,但要注意第三百六十九条对燃烧的要求,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两处容易混淆的地方

第一处,含油污水与残油废油的界限。含油污水是「水多油少」,油是污染物;残油废油是「油多水少」,本身就是废物。前者可以处理后排放,后者不能。

第二处,含油污水与油类物质的界限。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与本条允许含油污水达标排放并不矛盾——前者禁的是「排油」,后者允许的是「排处理达标的水」。判断标准是含油量,不是有没有油的成分。

四、含油固废:第三百六十八条的特殊性

第三百六十八条:「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这一条有两句,两个规则。

第一句是绝对禁止: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固废包括油泥、油砂、含油污泥、含油废弃设备、含油包装物、油污染的吸收材料。这些物质的处置途径只有上岸。

为什么要单列含油固废?因为它既不是污水(不能处理后排放),也不是纯粹的固体废物(不能简单填埋),处置难度大、成本高、违法动机强。船上空间有限,把含油固废扔进海里最省事,所以要用绝对禁止加严格监管。

第二句是相对要求: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其他固废包括生活垃圾、废弃包装、废旧设备、生活污泥。处置方式可以是运回陆地,也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海上处置。但不管哪种方式,都不得造成污染。

这一句的措辞值得注意:它用的不是「禁止处置」,是「处置不得造成污染」。这意味着法律允许在海上处置部分固废,但要求处置过程合规。

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是生活垃圾。平台上的生活垃圾量大,分类不规范,厨余垃圾与塑料混在一起,运回陆地成本高。有的平台在海上焚烧或者抛海,这就同时违反本法和固废管理的规定。

五、试油燃烧:为什么单独一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试油是探井完钻后,测试油气产量与性质的作业。地层里的油气被引导到地面,通过火炬燃烧掉。这个过程会持续数天到数十天。

单列一条规范试油,是因为它有三个特殊风险。

第一个风险是燃烧不充分。油气混合比不当、火炬头设计不合理、风速过大、下雨,都会导致燃烧效率下降。不完全燃烧产生黑烟、未燃烃类、一氧化碳,这些物质沉降到海面,形成污染。所以条文要求「确保充分燃烧」,对应的技术措施是高效燃烧器、稳焰装置、助燃空气控制、点火系统冗余。

第二个风险是油和油性混合物排海。试油时产出液中含油、含水、含气,分离后的油如果无处储存,可能被直接排海。条文对此是绝对禁止。

第三个风险是试油期间的井喷与泄漏。试油是井控风险较高的环节,一旦失控,后果严重。

实务中,试油的火炬管理有专门的技术规范,包括火炬头的选型、燃烧效率的要求、黑烟控制、燃烧时间的限制。部分海域在特定季节(如候鸟迁徙期)对火炬有额外限制。

六、备案对象是「海域派出机构」,不是地方局

第三百七十条:「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

这一条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备案对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是什么?生态环境部设有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这三个机构按海域分片,负责相应海域的生态环境监管。

所以油气污染应急预案的备案对象是这三个海域局之一,不是项目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局,也不是省生态环境厅。

搞错备案对象的后果是:备案没有被有效受理,形式上等于未备案,一旦发生事故,会被认定未履行备案义务。

这一条还有一层:「按照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指向的是海洋油气开发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指南、技术规范。预案要包括什么内容——风险识别、应急组织、设备器材、响应程序、演练要求,都有具体要求。

七、溢油应急的实操:三张图、四支队伍

第三百七十条要求制定油气污染应急预案并备案,但预案能不能用,看的是实操层面有没有准备到位。海上溢油应急的核心,是三张图加四支队伍。

三张图是:溢油漂移预测图、敏感资源分布图、应急资源分布图。

溢油漂移预测图回答「油会漂到哪」。它基于水动力模型、风流场、油品特性计算,能预测未来二十四小时、四十八小时、七十二小时的油膜位置与厚度。这张图决定了围油栏在哪里布、撇油器在哪里作业。

敏感资源分布图回答「哪里最不能沾油」。养殖区、海滨浴场、红树林、珊瑚礁、鸟类栖息地、取水口、盐田,都在这张图上。溢油发生时,优先保护的是图上最敏感的区域。

应急资源分布图回答「东西在哪」。围油栏、撇油器、吸油材料、消油剂、临时储油罐、作业船舶、直升机起降点,数量、位置、状态、责任人,都要标清楚。

四支队伍是:作业者自有应急队伍、专业清污公司、政府应急力量、社会支援力量。

作业者自有队伍是第一响应力量,负责最初的几小时。专业清污公司是第二梯队,按合同调用。政府应急力量包括海事管理机构的专业救助船、海警的舰船、地方的应急队伍。社会支援力量包括渔船、港口拖轮、志愿者。

预案里要写清四支队伍的调用顺序、联系方式、到位时限。写得含糊的预案,事发时调不动人。

演练是检验预案的唯一办法。条文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之后要有评估、有整改。只演不评、只评不改,是常见的形式主义。

八、平台弃置:一个正在到来的问题

第三百六十七条到第三百七十条讲的是平台在役期间的污染防治,没有讲平台退役之后怎么办。但这个问题的规模正在变大。

我国渤海、南海的部分油田已经进入开发中后期,一批平台、海底管线、人工构造物即将到达设计寿命。弃置的方式有几种:整体拆除运回陆地、原地弃置、部分拆除(拆除上部组块,保留导管架)、改作他用(如人工鱼礁、海洋观测平台)。

弃置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四层。

第一层是拆除义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管理规定要求作业者在油田废弃时编制弃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弃置方案要说明拆除范围、拆除方法、废弃物的处置、海洋生态修复措施。

第二层是费用承担。弃置费用往往高达数亿甚至数十亿,谁来出?作业者有义务预提弃置费用,实践中通过专项基金或者财务准备的方式落实。合作油田的弃置费用分担,按合同约定;合同没约定的,按权益比例分担。

第三层是环境责任。弃置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弃物——含油管线、含油污泥、含放射性物质的检测设备。这些废物的处置要符合固废与危废的规定。留在海里的部分,要评估长期的环境影响。

第四层是渔业与其他用海者的权益。平台拆除后,原来的禁渔区解除,渔业作业恢复;如果改作人工鱼礁,要符合人工鱼礁建设的规定。海底管线废弃后,残留的管段可能影响拖网作业,需要清除或者深埋。

目前这一块的规范还不够细。国际上有《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石油平台和设施拆除准则》的导则,我国有原则性的要求,但具体的拆除标准、弃置方案的审查要点、费用保障机制,还在完善中。这是未来几年海洋环境法实务的一个增长点。

九、四条规则背后的一个思路

把第三百六十七条到第三百七十条放在一起看,能看出一个统一的思路:按废物的环境风险分级,风险越高规则越严。

风险最高的是油基泥浆、有毒复合泥浆、残油废油、含油工业固废——绝对禁止排海,只能回收上岸。

风险中等的是含油污水、油性混合物——允许排放,但要处理达标。

风险较低的是水基泥浆、无毒复合泥浆、钻屑、其他固废——允许排放或处置,但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造成污染。

三档分级,对应三种监管强度:禁止、达标排放、合规处置。

这个思路对企业的合规启示是:先给废物分类,再定处置路径。分类错了,后面的处置全错。钻井平台上最容易犯的分类错误是把油基钻屑当水基钻屑处理,把含油固废当生活垃圾处理。

对律师办案的启示是:这类案件的争点往往不是「有没有排」,而是「排的是什么」。一批钻屑是不是附着了油基泥浆,一批固废的含油率是多少,一份污水的含油量有没有超标——这些技术事实的认定,靠的是台账、检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

九条规则如果只看条文,容易记成一堆禁令。折成要件表,实际只有七组判断:

要件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废物分类要件钻井泥浆属于油基、有毒复合、水基、无毒复合中的哪一类;钻屑随其附着的泥浆定性作业者举证泥浆配方与检测报告;执法机关可现场取样、委托鉴定推翻
排放许可要件水基泥浆、无毒复合泥浆、钻屑的排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作业者举证符合规定的依据;执法机关核查排放记录与现场情况
备案要件是否向海域派出机构备案,而不是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作业者举证备案回执;备案对象错位不能视为已履行义务
含油污水要件含油污水是否处理达标,残油、废油是否回收,有无直接排海作业者举证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与残油去向台账
试油燃烧要件燃烧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条件、装置下进行作业者举证审批文件;执法机关与海事部门现场监督
溢油应急要件是否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是否配备应急设备与物资、是否按规定报告与处置作业者举证计划备案与设备清单;事故后被调查时须证明已尽应急义务
平台弃置要件弃置是否按倾倒管理、是否取得倾倒许可证、是否在指定区域作业者举证许可文件;执法机关认定弃置行为性质

最需要盯住的是第一行和第三行。废物分类决定了能不能排,一次分类错误可能直接把合法作业变成违法排放;备案对象决定了义务有没有履行到位,向地方局备了案而没向海域派出机构备案,在程序上就是空白。这两处都不是实体判断的难点,而是常识性错误的高发区。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篇只讲第三百六十七条到第三百七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这一章共九条,前五条(第三百六十二条至第三百六十六条)另篇展开。

第二,陆上油气开采不适用本篇。陆上油田的废水、固废处置,按水污染防治、固废管理的规范处理,涉及排海的才落入本篇。

第三,船舶的油污排放不适用本篇。运输油气的船舶,其含油污水、洗舱水排放,按第十五章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处理。本篇管的是固定式和浮式生产设施。

第四,泥浆与钻屑的具体排放限值看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含油率、生物毒性、排放速率的具体数值,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标准里。

第五,含油固废的鉴别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部分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处置要求更严。

第六,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只看本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的应急预案体系、第三百四十四条的事故报告义务、第三百九十二条的强制措施权,共同构成应急规范。

第七,本条不解决油气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赔偿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处理。

第八,涉外油气合作项目的合同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两条线。合同约定的环保责任不能替代行政法上的义务。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布,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为准。钻井泥浆与钻屑的排放限值以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准;含油固体废物的属性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为准;海域派出机构的管辖范围以其职责规定为准。个案中废物分类、排放达标情况、应急处置是否及时,需结合台账、检测报告与现场记录认定,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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