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受工伤,有哪些特殊保护——先给结论。能同时受到两套保护。第一套是女职工三期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套是工伤保护:受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解除,伤残等级还会影响解除条件。这两套保护依据不同、可以叠加,不是二选一。下面分开讲。
一、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降薪、辞退、解除
结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先看最基础的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把禁止性条款写得很直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条包含三个「不得」:
- 不得降低工资:不能因为怀孕、生育、哺乳就下调工资待遇;
- 不得予以辞退:辞退被明确禁止;
- 不得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都不能因三期而解除。
二、孕期劳动保护与产前检查
结论: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依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除了「不得怎么样」,法律还规定了「应当怎么样」。第六条明确了孕期保护的具体要求: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这条要抓三点:
- 调整劳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要凭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所以医疗证明是启动调整的钥匙;
- 7个月以上的特别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算作请假、不能扣工资。
三、三期女职工不得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
结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三期保护的另一个法律支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限制解除的几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条里有两项跟本题直接相关:
- 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二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受了工伤、经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样落入限制解除的情形。
所以一个孕期女职工受了工伤,往往同时落入第四项和第二项——保护是叠加的,不是只适用其中一条。
四、受了工伤,还有工伤本身的保护
结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被解除,伤残等级还影响后续的解除与待遇,这与三期保护依据不同、可以叠加。
除了三期保护,工伤本身也带来一层保护:
-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一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 伤残等级的影响: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和待遇——有的等级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有的情形解除条件和补助标准都有专门规定;
- 两套保护叠加:三期保护依据的是女职工特别保护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制度——二者并行,女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不必二选一。
五、几个常见误区
结论:把「三期绝对不得解除」绝对化、或者以为「工伤和三期只能选一头」,都是常见误解。
- 误区一:以为「怀孕了单位绝对不能解除」。法律禁止的是因三期而辞退、解除,以及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其他法定解除事由是否成立,要逐条核对。
- 误区二:以为「孕期受了工伤,只能按三期保护走」。工伤保护和三期保护依据不同,可以叠加主张。
- 误区三:以为「产前检查要请假、要扣钱」。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受工伤,可以同时受到两套保护: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以及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工伤本身还有停工留薪期不得解除等保护,伤残等级还会影响解除条件与待遇。两套保护依据不同、可以叠加主张。相关内容还可参阅男职工有陪产假吗、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单位能辞退吗与工伤职工辞职后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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