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六级伤残,单位能辞退吗?不能随意辞退——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依法保留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还要按月发伤残津贴。这里的「不能随意辞退」,指不能走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那两条路;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或者因严重违纪被解除的,另按相应规则处理。

先说结论

①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条例口径: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② 只有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才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出)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出)。③ 对比记忆:1–4级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7–10级合同到期可以终止。④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不得依第40条、第41条解除合同。⑤ 单位想「给点钱走人」:职工不同意就不能强推,同意了「两金」也必须到位。

保留劳动关系是原则,发津贴是底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对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写得清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安排不了工作怎么办?条例给出的方案不是「辞退」,而是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条例口径),并由单位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也就是说,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法律给单位安排的义务是:安排适当工作,或者按月发津贴,或者等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时支付「两金」。唯独没有「单方辞退」这个选项。

劳动合同法给伤残职工上了第二道锁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列出了六类不得依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级、六级伤残恰好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

  • 单位不能用第40条(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无过失辞退,也不能用第41条搞经济性裁员把伤残职工裁掉。

但要注意第42条的边界:它锁的是第40条、第41条。如果职工存在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伤残不是免违纪责任的护身符,只是不能拿伤残本身当辞退理由。

三个伤残等级段位,规则差别要记牢

同样是伤残,待遇结构完全不同:

  • 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5–6级:保留劳动关系、在岗优先,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津贴;本人提出解除或合同到期终止的,才有「两金」;
  • 7–10级:合同到期可以终止,本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同样对应「两金」待遇。

很多五级六级职工被单位一句「给你笔补偿金,签字走人」打动就签了字。签之前先算两笔账:「两金」是否都列了;解除后按月发的津贴没有了,靠什么生活。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协议,可以主张撤销,但事前把关远比事后补救省力。

法条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单位说「伤残津贴发不了几个月,不如一次性补偿走人」,可以答应吗?

可以协商,但决定权在你。签协议前核对「两金」标准、社保是否缴清、津贴欠发部分是否结清;明显吃亏的协议可以事后主张撤销,但签字前最好让律师把关。

合同到期了,单位能直接终止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合同吗?

与7–10级不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能单方以合同到期为由强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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