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读者把两页纸摊在桌上让我看。第一页是取水许可证,写着许可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第二页是县水利局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数字比许可证小了一大截。他问得很直接:许可证上明明写着这个数,为什么今年只让我取那么多?多取一点,是不是就要罚?这个问题之所以难答,是因为大多数人对黄河用水指标的理解从第一步就偏了——他们把它当成房产证一样的东西,以为拿到手就固定了、可以一直用下去、甚至可以匀给别人。实际不是。指标是一条上限,每年按来水重新掐一遍,掐完还要往下分到灌区、分到户、分到每一眼取水口。
本篇只讲这一条链条上的事:水怎么分、计划怎么下、旱年先停谁、违规怎么罚。黄河保护法的整体框架与罚则全表,另有一篇专文,见黄河保护法一百二十二条:十三条罚则一条不转致;自家院里打井抽地下水要不要办证,走的是另一套规则,见自家院里打口井抽地下水,违法吗。
- 黄河用水指标是「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水许可→年度取水计划」四级往下切的产物,性质是取用水量的上限,不是取水权本身,不能抵押、不能赠与,节余水量的有偿转让还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管的是省与省之间的分水,年度取水计划才是发到你手上的那一份。你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计划,你向发证的审批机关报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这一条漏报,旱年就没有讨价还价的底账。
- 旱年压减的权限在黄河水利委员会(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顺序是先城乡居民生活、再基本生态、最后生产。条例和水法都没有规定压减补偿,能走的是用水权交易、节水转让、抗旱补助与农业保险,以及把程序违法的那一步单独拎出来主张。
一、水怎么分:方案由国务院批,指标是上限不是产权
结论:黄河的水量是按「流域分配方案→区域控制指标→取水许可→年度取水计划」四级往下切的,许可证上那个数字是取水上限,不是产权,也不是可以囤起来、卖出去、传给下一代的资产。
先把分水的法律骨架摆出来。跨省的水量分配方案怎么产生,水法写得最清楚;黄河这一条江的具体做法,则由专门的行政法规接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把这两段拼起来看,黄河分水的审批链条是固定的:黄河水利委员会(与黄河保护法所称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一体运行)出面协调、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参与制订,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两家审查,最后报国务院批准。省一级没有单独决定分水方案的权力,市县更没有。条例第九条把调整程序也锁死了——要改,走的是同一条路,仍然要报国务院批准。这套「四优先」与统一调度在黄河保护法里怎么落笔,另有一篇拆得很细,见黄河的节水账与水沙账。
这里说的「十一省区市」是有边界的,条例第二条点了名: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加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天津。名单之外的地区不适用这套调度口径,跨流域调水另按批文和协议办。
往下切的动作,落在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上。这一条第一款要求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要求;第二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总量控制指标,再去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这就是「分到市县」的法律依据,也是县水利局那张年度取水计划表的上游。
那么指标到底是什么性质?说清楚三件事就够了。
第一,它约束的是总量,不是客体。指标说的是「这个行政区域一年最多能从黄河干支流取走多少水」,不是你家的水。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这两句话写在取水许可条例第七条里,是硬顶。
第二,它每年都会变。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要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同比例丰增枯减来制订。丰水年给你的计划可能贴着许可量,枯水年就要往下压。所以拿着一张多年有效的许可证去质问「为什么今年少了」,问错了对象——许可证给的是最大取水量,计划给的才是当年的实际额度。
第三,它不能处分。指标不是取水权本身,取水权是有期限的许可权利,指标是压在它上面的总量天花板。不能拿指标抵押、出资、赠与;节余的水想变成钱只有一条通道: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依法有偿转让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还有一个常被混淆的地方:地下水不走这条线。黄河流域的地下水另有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与水位控制指标的双控体系,黄河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写了一套,往下制定到设区的市、县级,还要报备案。井里的水和河道里引来的水,指标来源、审批机关、罚则适用都可能不同,本篇讲的是河道外引黄的那条线,地下水那条线可以看地下水双控与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二、计划怎么下:三层文件,你只对应第三层
结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管的是省与省之间的分水,年度取水计划才是发到你手上的那一份;普通用水户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计划,报的是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收件人是给你发证的那个审批机关。
很多人以为「用水计划」是一份文件,其实从黄委会到你家取水口,中间至少隔着三层,每一层的制定主体、批准主体、法律效力都不一样。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 黄河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十二条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制订,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同时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 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是确定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黄河干、支流用水量控制指标的依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十三条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丰补枯的原则,在综合平衡申报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的基础上制订。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一层是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黄委会商十一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水库管理单位制订,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它确定的是各省区市在调度年度内能干流、支流用多少水,以及干流用水量控制指标。这一层跟你没有直接关系,但它是你那张计划表的天花板。
第二层是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黄委会按年度计划和申报的月用水计划建议制订并下达月方案,用水高峰时加发旬方案;还可以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调整已下达的方案,直接下实时调度指令。灌区在春灌、夏灌时被临时通知「这几天减量」,来源就在这里。
第三层才是你的年度取水计划。按取水许可条例第四十条,审批机关依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和你提出的建议,向你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注意这个顺序:是「你提建议→机关下达」,不是「机关单方决定→你被动接受」。条例第四十二条给了明确的时间点: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你要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取水许可与这张计划表,本质上是行政许可的取得与执行,通用规则见行政许可,办不下来或者被吊销怎么救,走行政许可栏目。
这一年报义务看起来是小事,实际是全部争议的地基。我见过不少案件,到限水、罚款甚至吊证那一步,当事人才发现手里只有一张许可证,没报过一年取水情况,也没有一份书面计划建议。这时要主张「我的实际需要是八百万方」,拿什么证明?计量记录、水费票据、灌溉面积与作物结构,一样都拿不出来。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日常义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本身就是可罚事项,取水许可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规定是先责令限期安装、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坏了不修,等于把自己的账本交给对方来写。
超计划的后果分三层,不要混为一谈。第一层是钱: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二层是罚:违反条例规定超计划取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层是定额: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取水量核定要符合定额要求,用水超过强制性定额又未按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另有罚则。三层可以同时发生,不是替代关系。定额与规划论证、以水定需怎么串起来,见从以水定需到节水三同时;节水优先落地的四个基础制度,见节水优先写进法典。
「计划能不能改」?能,但只有一条正路: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口头跟乡镇水利站打个招呼就加量,事后按超计划取水处理。
三、旱年先停谁:权限在两级,顺序是先生活后生产
结论:旱年压减不是县里、乡里甚至灌区管理所说了算,能动的只有黄河水利委员会(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顺序是先城乡居民生活、再基本生态、最后生产,压减之前还应当书面通知。
这一段最容易被误传。每到旱季,群里就流传「先停农业、保工业」「先停民营、保国有」之类的说法,既不是条文,也不符合条文的排序。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二十四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及时调整取水及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指标;必要时,可以对黄河流域有关省、自治区主要取水口实行直接调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合理安排用水计划,确保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和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二十六条 出现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及时采取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文监测、对排污企业实行限产或者停产等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 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的预警流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先看权限。条例第二十四条把启动权放在黄委会,但加了一道前置: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启动之后,黄委会组织实施预案,调整取水及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指标,必要时可以对主要取水口实行直接调度——注意「直接调度」这四个字,意思是绕开中间层级,直接给取水口下指令。
条例第二十六条针对的是更急的情形:断面流量降到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这时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而且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预警流量由黄委会确定,不是地方自己估的。
再看另一条独立的授权:取水许可条例第四十一条给了审批机关限制年度取水量的权力,第二款专门针对重大旱情,可以「紧急限制」。这条授权和条例第二十四条不是同一个机关、不是同一套程序,实践中容易打架——县级水利局拿着第四十一条直接给你的取水口贴封条,你首先要问的是:它有没有走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通知程序。
顺序问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给的是原则性排序: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合理安排」给了裁量空间,「首先满足」没有。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把顺序写得更细: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生活在前,生态是「保障」,生产是「统筹」,三个动词的重量不一样。
具体到某一户、某一眼井关不关,靠的是预案和实施方案里那张压减顺序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黄委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水库主管部门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水库管理单位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并抄送黄委会。你要看的那张表就在本省的实施方案里,通常的排列是先压景观用水与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再压工业自备水源,最后对农业灌溉实行轮灌、错峰。这一段是实务口径,条文没有逐项列举,别当法条引用。
程序上有一道硬要求:审批机关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制年度取水量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没有书面通知就关闸、就限流,属于程序瑕疵,这一点在后面第五部分会用到。
最后是所有人最关心的问题:被压减的损失能不能补。
结论要先说清楚——条例和水法都没有设立「压减补偿」制度。合法的限水、压减,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构成国家赔偿;想主张补偿,也找不到对应的补偿条款。有人会想到黄河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最后一款「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那是滩区行洪的补偿,与旱情压减用水是两回事,套不上。
现实里能走的是四条路。第一条,用水权交易。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节余指标可以在规则内流转,这是把「少用水」变成钱的正规渠道。第二条,节水转让。取水许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第三条,政策性的抗旱补助与农业保险,属于财政与保险口径,不是水法上的补偿请求权,却是旱年农户实际能拿到的主要救济。第四条,压减行为本身违法——越权决定、超出预案、未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报批——那就不是补偿问题,而是撤销与赔偿问题。
四、罚多少:三条线三套罚格,别混着告
结论:私自取水在黄河流域按《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按「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同一档处理,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按取水许可条例第五十一条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可吊销取水许可证,三条线的执法主体和抗辩点各不相同。
这一段是本篇的重心,但有个前提要先说:黄河保护法的罚则体系(第十章十三条)已经有人完整拆过,包括「取水四关」的档位对照,见黄河保护法一百二十二条。本篇不重复那张表,只讲与调度、指标、计划直接相关的那几条。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 (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
- (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一条线:私自取水。 没有取水许可证,或者许可已过期、被吊销,仍然从黄河干流、支流或者引黄渠道取水,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这里有一个全国口径与流域口径的差别:水法第六十九条给的是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黄河流域内把下限提到五万元、上限提到五十万元。同一行为两个数字,适用哪一个?黄河保护法是针对黄河流域的专门法律,且制定在后,在黄河流域内应当优先适用,这也是水利部、黄委系统执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水法第六十九条没有被废止,它仍然是全国的一般规则,也是黄河保护法未作规定情形的兜底。罚款这一处罚种类的性质与执行,见罚款。
顺带一句: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罚格另有变化,属于「未依照批准条件取水」在取水层位上的延伸,可参照擅自取用地下水:罚款上限翻倍,吊销许可证还得回头找水法。
第二条线: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取水许可证必须载明取水量和取水用途,这是取水许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强制内容。许可证上写的是「农业灌溉」,你拿去开洗车房、做瓶装水、给搅拌站供水,就是典型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走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五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的吊证。要改用途,正确动作是按第二十六条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很多人以为「水是我引来的,怎么用是我的事」,这一条恰恰否定了这个想法。
第三条线: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在旱年踩到的一条。审批机关依法作出限水决定,你不执行、偷偷加班加点抽水、或者把取水口挪到监管看不到的位置,走取水许可条例第五十一条,二万到十万,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吊销取水许可证。注意「拒不执行」和「超计划」是两件事:前者针对的是一份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后者针对的是计划指标本身。
与之相邻的几条,一并记住。 超计划取用水,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二万到十万,同时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取用水量数据,走同条第一项,同一个罚格;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走同条第二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走取水许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五千到二万。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走条例第四十条,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谁有权罚。 条例第三十九条写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写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结构一样,落点也一样:看这块取水口的审批权在谁手里。常见的错误是向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再抱怨「没人管」——先确认发证机关,再决定往哪递材料。
程序上有哪些可争的地方。 罚款数额到了听证门槛,你有权要求听证,流程与要点见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听证之外,陈述申辩是必经环节,一份写清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申辩书往往比事后复议有用,模板可以用行政处罚申辩书。另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属于行政命令,与罚款是两个行为,救济期限各自计算,别只盯着罚款决定书。常见问答对照行政处罚问答。
五、争什么:三样书面材料决定成败
结论:被罚或者被压减之后,真正决定结果的不是你讲得多委屈,而是三样书面材料——许可与计划、计量与报送记录、作出决定的那份文书;这三样齐全,复议和诉讼才有落点,缺一样就只能靠对方自认。
行政处罚不是复议前置,你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复议。复议期限是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两者都不要拖。路径怎么选、材料怎么备,可以顺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篇往下看,具体办理流程见行政复议流程,算期限可以用行政复议期限工具。
第一样,许可与计划。取水许可证、历年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你报送的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及其受理凭证。这组材料证明的是「我的取水量在哪个范围内是合法的」,也是对抗「超计划」认定的基础。没有计划文件,就很难说清哪一部分是计划内、哪一部分是超计划。
第二样,计量与报送记录。计量设施的检定证书、在线监测数据、水资源费缴纳凭证、历年报送回执。这组材料证明的是「我实际取了多少」。行政诉讼里举证责任在被告,但「实际取水量」这种基础事实,你不出证据,法院很难替你算。
第三样,作出决定的那份文书。限水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特别要看三处:有没有书面通知(对应取水许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处罚依据引的是哪一条。这三处任何一处缺失,都是可以主张的点。
举证方向要对:主张越权,指向权限来源;主张程序违法,指向通知、告知、送达的缺失;主张数额错误,指向计量数据与计划文件的矛盾。笼统说「不公平」,在行政诉讼里不起作用。
材料清单和举证要点,另有一页可以对照:行政诉讼证据。同类案件的办理入口,可以走行政纠纷专栏和行政处罚栏目。
六、今天能做的六件事
结论:不用等到被罚才动手,现在花半天时间把自己的取水台账补齐,比旱年到处找人管用。
- 查证的四个要素:取水许可证上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有效期限。四项里任何一项与实际不符,先去办变更,不要带着错证继续取水。
- 查计划:向发证的审批机关调取历年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确认今年的计划量与许可证许可量的差距,问清差距的原因(来水、定额、区域总量还是压减)。
- 补年报:确认上一年度的取水情况已按规定报送,并留存回执。报送义务的截止日是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逾期本身就是可罚事项。
- 报建议:随年报一并提交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写清灌溉面积、作物结构、复种指数或者工业产值、单位产品取水量,让「需要多少」有依据,而不是旱年临时张口。
- 校计量:核对计量设施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在线监测是否正常上传。计量失准的后果是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并处罚款,代价远高于一次检定。
- 存文书:把限水通知、调度指令、现场检查笔录、缴费凭证按年份归档。这些纸在复议和诉讼里就是你的全部弹药。
回到开头那位读者的问题:许可证上的数字和计划上的数字不一样,多取的部分算不算违法?许可证给的是上限,计划给的是当年额度,超出计划的部分就是超计划取水,后果是累进水资源费加二万到十万的罚款,与「有没有证」是两回事。真正要防的不是某一年多取了几十万方,而是把「指标」当成「产权」这个误解带到旱年、带到执法现场。
取水许可证上写的是八百万立方米,为什么今年只批了五百万?
许可证载明的是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最大取水量,年度取水计划才是当年的实际额度。计划要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同比例丰增枯减来定,枯水年低于许可量是正常执行,不是违约。
指标能不能转让给别人?我们企业节水省下来的水,可以卖吗?
指标本身不能转让,它不是产权。但节约下来的水量可以有偿转让: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依法有偿转让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按取水许可条例第五十一条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跨省借指标可不可以?我们省不够用,隔壁省有结余。
可以在规则内调剂。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黄委会组织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企业之间私下签的「买水协议」,不产生调度效力。
旱年先停谁?有没有法定顺序,还是地方自己定?
原则顺序是法定的: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具体到某一户、哪一眼井先关,看本省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方案里的压减顺序表。你所在的灌区属于哪一档,是可以查、也应当被书面告知的。
被压减了,损失能不能要求补偿?
条例和水法都没有设压减补偿制度,合法的限水不构成国家赔偿。可行的路径是用水权交易、节水转让、抗旱补助与农业保险;如果压减行为本身越权、超出预案、未书面通知,那就是撤销与赔偿的问题,性质完全不同。
县级水利局直接关了我的取水口,说旱情紧急,合法吗?
要分两步看。第一,它有没有权限依据——是依据取水许可条例第四十一条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还是执行黄委会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下达的调度指令。第二,有没有程序——限制年度取水量应当在采取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两点缺一点,都可以在复议或诉讼中主张。
私自取水到底罚二万到十万,还是五万到五十万?
两个数字都真实存在,适用场合不同。水法第六十九条是全国口径,二万至十万;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黄河流域的专门规定,五万至五十万。在黄河流域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按后者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取水许可证。
超计划一点点,会不会也被罚?
会,而且不止一层。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要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违反条例超计划取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超的还是强制性用水定额且未按期改造,另有罚则。所谓「一点点」,在计量数据面前是具体数字,不是形容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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