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先说结论:合同最终没谈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但对方在「谈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信原则,并因此让你白花了钱、错过了机会——这时候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把这类情形归成三类,第五百零一条另外规定了保密义务。它和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违约责任治「合同签了不履行」,缔约过失责任治「合同没成,但对方谈的方式不地道」。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类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保密义务单独成条(第五百零一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是「信赖利益」: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差旅、尽职调查、文本审查等),以及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合理准备;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一般不赔什么:合同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润属于履行利益,那是违约责任的范畴;已经知道对方可能出问题却没有及时止损而扩大的损失,也难以获得支持。

一、三种典型情形长什么样

情形典型表现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根本没有成交打算,却借着「谈判」拖住对手,套取报价、技术方案、客户名单,转头与第三人成交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 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标的物已设定抵押、隐瞒公司重大诉讼、伪造资质证书或业绩数据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已基本谈妥却毫无理由地突然反悔并拒绝说明;一方随意中断磋商致对方已付出的准备全部落空

第三类是兜底条款,判断落点还是诚信原则:在磋商的各个阶段,双方都负有互相照顾、如实告知、不得出尔反尔的义务。

二、主张时要证明什么

这是这类案件真正的难点。要打赢,通常需要证明四件事:

跟着做
1

① 对方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恶意磋商、隐瞒、虚假陈述等,要有聊天记录、往来函件、尽调材料等证据。

2

② 合同最终没有生效——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如果合同有效并已履行,那就走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

3

③ 你有实际损失——缔约费用、为履约所作准备的支出、丧失的缔约机会等,要能算出数额。

4

④ 损失与对方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最高法在裁判中反复强调的一环;同时,明知可能出问题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0-2-074-001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299号 ·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无过失方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对方缔约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免损失发生和扩大的,人民法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案例把举证责任和赔偿上限都点清楚了:一是「有没有损失、损失多少、是不是对方造成的」三件事都得自己拿证据;二是赔偿有天花板——以订约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范围为限,不是想要多少要多少。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1-2-111-001 · 案号 (2023)鲁03民终880号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责任分担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财产损害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过错的轻重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标准。双方都有过错的,不论损失在哪一方,均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给你的启示这条案例解决了一个常见误解:合同无效不等于「各自退货、各不相欠」。无效之后的损失怎么分,走的就是缔约过失那一套——看谁在缔约时有过错、过错多大。自己也有过错的,别指望对方全赔。

四、和违约责任怎么区分

维度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前提合同未生效(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未生效)合同有效且已成立
针对的行为缔约阶段违背诚信原则履行阶段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缔约费用、合理准备)履行利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是否以约定为前提法定,无需事先约定通常以合同约定(违约金等)为基础
归责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为主(法定免责事由除外)

五、三个提醒

注意避坑

① 合同谈崩了不等于能索赔——正常的谈判破裂、商业判断分歧,不构成缔约过失;关键看对方是否违背诚信原则。 ② 别忘了保密这条独立请求权——即使合同最后签成了,谈判中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照样要赔(第五百零一条)。 ③ 发现不对劲要立刻止损——明知对方隐瞒还继续投入,扩大的损失很难获得支持;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三年,别拖过时效。

合同已经签了还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吗?

一般不能。缔约过失责任针对的是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情形;合同有效且已履行的,走违约责任。但谈判中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第五百零一条没有「合同是否成立」的限制。

谈判对方突然不谈了,能要求赔偿差旅费吗?

单纯的反悔通常不够,需要证明对方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同时要证明差旅费等支出与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能要求赔偿预期利润吗?

一般不能。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和为履约所作的合理准备;合同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润属于履行利益,且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订约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损失怎么分?

适用缔约过失的原则和方法,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财产损害以实际损失为限,一般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什么期限内要主张?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句话:合同没成、但对方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并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以订约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为限,且要自己举证证明损失与对方行为的因果关系。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与处理,可参阅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无效后怎么处理?;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可参阅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诉讼时效怎么算,可参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