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谈成能要求赔偿吗说说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不能,但有例外。谈生意本就允许讨价还价、一拍两散,合同没成立通常各回各家。但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先说结论
① 一般规则——合同未成立的,不能要求对方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② 例外情形——订立过程中有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③ 保密义务——磋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保密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要赔偿; ④ 赔什么——通常赔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因信赖合同会成立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一般不含"合同履行后本来能赚的钱"。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它约束的是磋商阶段的行为。合同最终有没有成立,并不影响该责任的成立——正是因为在磋商阶段一方违背诚信、让对方白白付出成本,法律才要求其赔偿。因此,即便双方最终没能签约,只要磋商中的行为触碰了诚信底线,仍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二、三种典型情形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明知不会签约,仍以签约为幌子拖着对方,消耗其时间、费用与机会;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影响对方是否缔约的关键信息被隐瞒或造假;
-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兜底条款,涵盖前述之外违反诚信的磋商行为。
三、赔偿范围与举证
缔约过失赔偿的对象通常是信赖利益损失:为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差旅、评估、审查成本等)、因信赖合同成立而放弃的其他交易机会等。它一般不包括"合同若履行可获得的利润"——那是违约责任的范畴。
举证的重点有两块:一是对方存在恶意或违背诚信的行为,二是己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其与对方行为的因果关系。磋商记录、往来函件、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都是常见证据。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只能拿到部分赔偿,因此"损失多少、凭什么算"要提前想清楚。
四、常见问题与区分
合同没谈成,对方收了"定金"能要求双倍返还吗?
定金罚则通常以合同成立且有效为前提;若只是磋商阶段的"诚意金""认购金",性质要具体判断,可参阅签了认购书、意向书又不想买了,定金能退吗。
只是口头谈过,没有书面合同,能主张吗?
缔约过失责任不以书面合同为前提,但要把磋商事实、对方违背诚信的行为和己方损失举证清楚,可参阅口头约定算不算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明知谈判可能谈不成,还能主张赔偿吗?
正常商业风险由自己承担。只有在对方存在恶意、隐瞒或违背诚信行为时,才可能主张赔偿。
商业秘密被对方泄露了怎么办?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对方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句话总结
合同没谈成,一般不赔;但在磋商中"使坏"的,要赔: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磋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凡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都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赔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不是"合同本来能赚的钱"。谈生意讲诚信,留痕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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