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师资是考公、考研培训最普遍的猫腻:招生页挂着“命题组背景”“十年阅卷经验”的名师头像,开课后站上讲台的是入职三个月的新老师,或者名师只录播露脸十分钟、正课全靠助教。这不是“教学安排调整”,而是用不实信息把你骗进合同。处理上分两条路:退费违约路径和欺诈赔偿路径。承诺不兑现的退费总路径见培训机构不退费怎么办?课时没用完、机构要跑路,这样把钱要回来。
一、师资信息是“重大信息”,说假话就是虚假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培训服务里,师资就是“质量”的核心指标。签约前明示或暗示的名师授课,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构成违约(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可以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构成欺诈的(明知名师不授课仍以此宣传),还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请求三倍赔偿。两条路径可以择一行使,欺诈路径赔偿更高但举证更重。
二、“宣传不算数”抗辩为什么不成立
机构常用两张牌:一是“宣传仅供参考,以协议为准”,二是“教学安排机构可调整”。对策是看宣传内容有没有进入合同:招生简章、宣传单页、官网课程介绍、顾问的明确答复,都会构成合同内容或缔约基础;“以协议为准”挡不住缔约阶段的虚假陈述,缔约阶段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另有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途换老师”要区分:个别老师因故调换且继任者水平相当的,属于正常经营调整;签约前宣传的核心名师从头到尾没出现,或开课即大面积替换为无资历教师,就是履约与宣传的根本背离。
三、取证清单:把“宣传的他”和“上课的他”都钉住
- 宣传证据:招生页截图(带网址和时间)、宣传册、公开课直播回放、顾问聊天记录里对师资的明确承诺;
- 实际授课证据:每节课的录屏或拍照(老师出镜、署名)、课表、学员群通知、点名签到;
- 差价证据:同机构“名师班”与“普通班”的定价对比——你为“名师”多付的差价是损失计算的直接依据;
- 协议文本:合同对师资有无约定,有的话直接对照。
四、操作步骤
立即存证
宣传页用可信时间戳或公证固定,防止机构下架改版;录下首节课的授课老师身份。
书面交涉
向机构发出函件,列明宣传师资与实际授课的对照表,主张违约或欺诈,要求退费。
行政投诉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宣传,可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其办学违规;行政查处记录可反哺民事举证。
择路起诉
证据充分的走“撤销合同+三倍赔偿”;证据中等的选择“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差价损失”。
集体维权注意分工
多名学员证据互证,但诉讼仍需分别主张,避免以“群”代“诉”拖延时效。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上完课才发现也白搭。 发现虚假师资的时间点即可开始固定证据,已消耗课时按实际价值折算,未消耗部分退还、多付差价可主张。
- 误区二:名师挂网页没写进合同就没用。 宣传内容构成要约或缔约基础,判断标准是“是否具体确定、是否影响签约决定”,不是“有没有写进合同”。
- 误区三:三倍赔偿随便主张。 欺诈要求证明机构“明知且故意”,招生页造假且机构无法提供该名师真实任教安排的,认定概率才高。
- 误区四:只告销售顾问。 合同主体是机构,顾问是职务行为,被告应列机构;顾问个人承诺可作为机构意思表示的证据。
六、问答
虚假师资案件的关键动作只有一件:在机构改版下架前固定宣传证据。宣传与实际的差距列成对照表,退费和赔偿的路都好走;不过承诺退费的条款化处理见包过协议不过退费:这类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有效,录播网课形式下的同类问题见网课、培训班不想上了,学费能退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