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无效后怎么处理?先说结论:先看有效要件,再看无效情形。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后两个条件以及另外几种情形,会导致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后果上有一条关键规则: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方式是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赔偿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先说结论
有效三要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 意思表示真实;③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自始无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之后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无效情形一览
| 无效情形 | 条文 | 关键点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一律无效,不由「追认」补救 |
| 虚假意思表示(通谋虚伪)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表面的行为无效;隐藏的行为按其本身的性质另行判断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注意「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一但书 |
| 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独立的一项无效事由 |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要件 |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第一百五十三条的但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个「除外」意味着,并不是所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会无效——要结合该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规制对象和场景综合判断(见下面的案例)。
另外要分清「无效」和「可撤销」: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实施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由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而且撤销权有期限(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为九十日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在「自始没有约束力」上是一致的,但触发路径不同。
二、无效之后怎么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给的是一套「清算规则」,四个层次:
| 层次 | 处理方式 |
|---|---|
| 能返还的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 有过错的一方 | 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
| 各方都有过错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但很实用的规则:部分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一条无效的条款不一定拖垮整份合同。
三、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的,大型企业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不能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
给你的启示这是一条很贴近实际的案例:「背靠背」付款条款被认定无效。判断逻辑是——该条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大企业不能再拿「业主还没给我钱」当作不付款的理由。对中小企业来说,这条案例的价值在于:面对明显失衡的付款条款,不必默认「签了就得认」;对采购方来说,则是一次提醒:把风险单向转嫁给供应商的条款,未必站得住。
裁判规则对非债务人与相对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认定,需综合债务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成交价款及支付情况、转让时间、债务人对标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利、是否减损债权人的责任财产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如当事人的房屋交易虽符合房屋买卖的形式特征,但实质减损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致使他人债权有不能清偿风险,且债务人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履行担保,应认定为属于恶意串通的逃债行为,转让行为无效。
给你的启示这条案例说明:「形式上看像买卖」不能挡住「实质上是逃债」的认定。法院是穿透形式做实质判断的——看身份关系(是不是亲属)、看价款是否真实支付、看转让时点(是不是刚好在被追债前后)、看是否减损了责任财产。对债权人来说,这是一条有力的维权思路:遇到「假买卖、真转移」,可以从恶意串通入手主张转让无效;对普通买卖双方来说,也是一句提醒:真实、合理、有付款凭证的交易,才是安全的交易。
四、三个提醒
① 无效和可撤销要分清——无效由法律规定直接发生;可撤销需要受损害方在期限内请求撤销,超过期限撤销权消灭。 ② 违反强制性规定有「但书」——不是所有违反强制性规定都无效,要结合该规定的立法目的、规制对象和场景判断。 ③ 无效不等于「一笔勾销」——取得的财产要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赔偿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都无效了,还需要履行吗?
不需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规则处理。
合同只是一条有问题,整份合同都无效吗?
不一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欺诈签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属于可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无效后,钱能要回来多少?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夫妻一方擅自把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效力如何?
这类赠与通常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具体仍需结合个案事实与证据判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句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处理上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各方有过错各自承担。合同解除与无效的区别,可参阅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免责条款的专门无效规则,可参阅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