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哪几种?通常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算不算数,第一步是看它是否同时具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欠缺条件的,可能归于无效、可被撤销,或者暂时处于效力待定,其法律后果和主张方式各不相同。把这四种状态分清楚,是处理合同纠纷、财物返还等问题的基础。
先说结论
① 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三项同时具备才有效;
② 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无效;
③ 可撤销——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实施的,由受损害方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前仍然有效;
④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经追认后才有效,未经追认则不发生效力;
⑤ 后果都要复原——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赔偿损失。
一、有效: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项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即便其他条件都满足,也会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能力而不生效。
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是效力上最彻底的否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常见的无效情形包括: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独立实施的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
- 虚假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六条);
- 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不导致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
- 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三条);
-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可撤销:由受损害方主张,撤销前有效
可撤销与无效不同:在撤销之前,行为是有效的,只是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常见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第一百四十七条)、受欺诈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受胁迫实施(第一百五十条)、显失公平(第一百五十一条)。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一般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为九十日内,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最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第一百五十二条),逾期撤销权消灭。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与后续处理,可参阅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无效后怎么处理?,关于误解、欺诈的具体认定另见什么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
四、效力待定:经追认才生效
效力待定指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悬而未决,须经有追认权的人追认才生效,典型有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年龄、智力范围实施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无权代理行为(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常见问题
无效和可撤销,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是自始、当然地没有约束力,不待任何人主张;可撤销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必须由受损害方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逾期撤销权消灭。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经支付的款项怎么办?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不是就一律无效?
不一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通常属于可撤销,而不是当然无效,需要受损害方主动行使撤销权,并受期限的限制。
效力待定和可撤销会同时存在吗?
一般不会重叠。同一个行为通常对应一种效力状态;判断时应先看是否满足有效条件,再确定它属于无效、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
两点提醒:① 判断效力先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三项条件,再看具体属于无效、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② 可撤销有严格期限(一般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最长五年),一旦错过,行为就会被当作有效处理,很难再翻盘。
一句话总结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通常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有效须同时具备第一百四十三条的三项条件;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可撤销要由受损害方在除斥期间内主张;效力待定经追认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