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是什么,效力如何,关键结论是:二者都属于"有代理权但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予以禁止,但留有"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空间;因此未经被代理人(或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属于可以追认的情形,而不是绝对无效。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② 双方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③ 效力不是"绝对无效"——未经被代理人(或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可经追认而生效;

④ 与恶意串通不同——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⑤ 与无权代理不同——第一百六十八条指向有代理权但利益冲突,无权代理由第一百七十一条、表见代理由第一百七十二条调整。

一、先弄清代理的基本规则

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第一百六十三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六十五条)。此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行为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代理种类的区别可参阅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有什么区别?。

二、自己代理:代理人跟自己交易

典型场景是:甲委托乙出售房产,乙却以甲的名义把房子卖给了自己。名义上是两个当事人,实质上是同一个人的意志在对话,被代理人的利益容易被牺牲,因此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三、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表两边

双方代理又称"一手托两家":代理人同时代理交易的双方,例如同时代表买方和卖方签合同。同样存在利益冲突,条文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四、效力怎么表述才准确:可追认,不是绝对无效

这是最容易写错的一点。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范结构是"不得……,但是……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它并没有直接写"无效"。准确表述是:

要准备的材料
  • 经被代理人(自己代理)或者被代理的双方(双方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的,行为有效;
  • 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属于可追认的效力状态;
  • 因此不能简单说成"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一律无效",也不能说"当然有效",关键看是否取得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也就是说,它更接近"效力待定、可追认"的思路:被代理人有选择权,追认则生效,不追认则不对其发生效力。关于追认与效力待定的机制,可参阅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别和这几类制度混在一起

第一,**与恶意串通区分**: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依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独立的责任路径。第二,**与无权代理区分**: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与本案"有代理权但利益冲突"不同。第三,**与职务代理区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对单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条)。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常见问题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是不是一律无效?

不是。第一百六十八条用的是"不得……,但是……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并未直接写"无效"。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属于可追认的情形,追认后可以有效。

代理人一边代表我、一边代表对方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选择不追认,主张该行为对你本人不发生效力;若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你的权益,还可依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主张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代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自己代理的代理人通常是有代理权的,问题出在利益冲突;无权代理则是根本没有、超越或者已经终止代理权(第一百七十一条),表见代理是另一种特殊情形(第一百七十二条)。

注意避坑

两点提醒:① 描述效力时务必用"未经同意或者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类可追认的表述,不要写成"绝对无效";② 交易中出现代理人"自己和自己签""同时代表两边"时,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都应及时固定授权、同意或追认的证据。

一句话总结

自己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代理是代理人同时代理交易双方,二者都因利益冲突被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但条文留有"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空间:未经被代理人(或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属于可追认而非绝对无效;还应与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无权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区分清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