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别人代写、代签的,借款人能赖账吗?要分开看:借条内容由他人代写、但借款人本人签名或者按指印的,一般认定借款人本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不能以"不是我自己写的"为由赖账;代签则要看有没有授权,有授权的属于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借款人同样要担责。
借钱时常常出现这样的场面:借条是出借人或者第三人"帮忙"写的,签名也可能是别人代签的。等到要还款时,借款人一句"字不是我写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就想把责任推掉。这种理由能不能成立,法律上要拆开来看。本文把"代写"和"代签"两种情形、以及责任如何认定讲清楚。
判断代写、代签借条是否对借款人产生约束,核心看两点:一是借款人有没有作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等确认行为,二是有没有授权或者足以让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的情形。代写而本人签名按印的,通常认定借款成立;经授权的代签属有效代理;未授权但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同样有效;真实被冒名签字的,借款人可主张签名非本人并申请笔迹鉴定。
一、先分清"代写"和"代签"
"代写"指借条内容由他人代笔书写,但签名是借款人本人;"代签"指连签名也由他人代劳。两者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法律对合同成立的要求是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只要借款人本人签名、按指印,一般就意味着他本人对借条内容作出了确认。内容是别人代笔的,不影响这一点——就像请人代写一封信,落款是自己签的,信的内容当然算自己的意思。所以,代写情形下借款人主张"不是我自己写的"通常没有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代签要看有没有授权
代签的效力,取决于代签人有没有代理权。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授权才是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签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还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反过来,如果代签人虽然没有实际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实践中,"有理由相信"常表现为:代签人持有借款人的身份证件、以往由他经手借款、在交易惯例中一直由他出面等。此时借款人不能用"我没授权"来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追认
除了签名,借款人后来的行为也可能说明他认可这笔借款。比如实际收到了款项、按约定还过一部分、在微信或短信里确认过欠款金额,这些都可以被用来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或者构成对代签行为的追认。因此,想靠"名字不是我签的"一句否认整笔债务,往往难以成立。
当然,如果确实是被他人擅自冒用名义出具借条、借款人从未收款也从未确认,那属于另一回事。此时借款人可以主张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必要时申请笔迹鉴定,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下说明款项并未由其取得。
四、给双方的实务建议
对出借人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本人当面签名并按指印,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收款凭证。对借款人来说,如果确实是他人代签,应在发现后及时向出借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而不是听之任之后又作出含糊的还款表示,以免被认定为追认。
两种极端都要当心:出借人一方,不要只凭一张代签的借条就放款,出事后举证会非常吃力;借款人一方,也不要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替别人代签借条,否则一旦构成表见代理或者事后被追认,责任可能落到自己头上。伪造他人签名出具借条、借此打官司的,还可能牵出虚假诉讼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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