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悬而未决,须经有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才确定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与无效、可撤销都不同:既不是当然无效,也不是由受损害方撤销,而是把"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追认权人。实践中典型有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年龄、智力范围实施的行为,以及无权代理行为。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成立但效力未定——行为本身已经成立,但暂不发生确定效力,处于"待追认"的中间状态;

② 两类典型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无权代理行为(第一百七十一条);

③ 追认才生效——经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后,行为自始有效;拒绝追认或者视为拒绝的,不发生效力;

④ 相对人可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有追认权的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⑤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在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撤销。

一、"效力待定"到底待定什么

理解效力待定,关键是抓住它与相邻概念的差别:

要准备的材料
  • 与无效不同——无效是自始、当然地没有约束力;效力待定本身并不违法,只是需要补上"追认"这一环节;
  • 与可撤销不同——可撤销的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权由受损害方行使;效力待定则是生效与否取决于追认权人;
  • 核心在"追认权"——把是否让行为生效的决定权,交给与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
  • 一经追认即溯及生效——追认后,行为视为自始有效;不追认,则确定不发生效力。

二、两类典型情形

第一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实施的其他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第一百四十五条)。两类行为能力人怎么区分,可参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区分?。

第二类是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需要与它相区别的是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直接有效,不必等待追认。这一点可参阅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合同有效吗?。

三、追认、催告与三十日

效力待定的关键,是给相对人一条明确的出路,避免行为长期悬而未决:

跟着做
1

① 推促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2

② 逾期视为拒绝——收到催告后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

③ 否认后由行为人担责——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

4

④ 避免"默示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三条)。

四、未被追认的后果

行为未被追认的,确定不发生效力。此时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常见问题

效力待定的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

在追认之前,它既不是确定有效,也不是已经无效,而是一种中间状态;经追认的,自始有效;被拒绝追认或者视为拒绝的,确定不发生效力。

"三十日"是怎么算的?

从有追认权的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应保留好催告已送达的证据。

有追认权的人一直不表态,会怎样?

相对人不必无限等待。经催告后三十日内不表态,法律上视为拒绝追认,行为即确定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据此另行主张权利。

未成年人买东西,家长事后认可了算追认吗?

算。法定代理人明确同意,或者事后明确追认的,行为自始有效;默许、长期使用相关财物等,也可能被作为认可的考量因素。

注意避坑

两点提醒:① 效力待定的核心是追认权,相对人最有效的做法是书面催告并留存送达证据,把"三十日"起算点固定下来;② 要分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后者直接有效、无需追认,两者结论相反。

一句话总结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悬而未决,须经追认权人追认才确定生效。典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催告三十日内追认,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未被追认的,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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