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员存在法定情形时必须退出本案审理,或者当事人认为其存在法定情形时有权申请其退出本案审理的制度;它的核心不是惩罚仲裁员,而是保证仲裁庭的独立与公正,而能否用好这项权利,几乎完全取决于一件事——在首次开庭前把申请提出来。
构成要件
一、回避有两条启动路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十六条的起首一句是「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前一条路径是仲裁员自己的义务——出现法定情形即应主动退出;后一条路径是当事人的权利——即使仲裁员不主动退出,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退出。两条路径针对的情形完全相同。
二、法定情形共四项,全部要逐项对照。 第四十六条:(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第一项、第二项是客观的身份与利益关系,认定相对容易;第三项带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限定,需要说明具体影响;第四项针对的是行为,一旦发生即属应当回避的情形,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披露义务是回避制度的前置环节。 第四十五条: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披露的标准是「合理怀疑」,比第四十六条的回避情形更宽——有些情形够不上必须回避,但足以引发怀疑,仍然应当披露。当事人正是通过披露材料发现回避线索的。
四、时间是这项制度的要害:原则上首次开庭前提出,例外是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两个时间点必须分清:常规情形卡在「首次开庭前」这一刻,一旦开庭,事后才提出的通常不会被接受;只有回避事由确实是在首次开庭之后才知晓的,才允许延展到「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且当事人对此负有说明义务。
五、决定主体是仲裁机构主任,主任自己担任仲裁员时改为集体决定。 第四十八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这与法院的做法形似而神不同:法院是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仲裁机构则没有审判委员会这一层,改为由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六、法律没有规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应当暂停工作,也没有规定决定的期限与复议。 对比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与第五十条(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仲裁法对回避决定的期限、被申请人是否暂停工作、不服决定能否申请复议均未作规定。这些事项由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处理,当事人应当查阅本案适用的仲裁规则,不要想当然地把诉讼中的规则搬过来。
七、回避成立后应当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九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也就是说,回避成功不等于已经开过的庭自动作废,是否重来需要当事人明确提出请求。
八、违反回避规则的后果落在裁决上。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庭组成不合法,是这一项事由中最典型的情形之一。换言之,回避制度不仅关乎程序观感,还直接决定裁决能否站得住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组制度里有一处值得特别留意的文字差别:民事诉讼法将「接受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单列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而仲裁法把它并入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与身份、利益关系并列。文字编排不同,法律效果上没有差别——都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仲裁员回避 | 法官(审判人员)回避 | 劳动争议仲裁员回避 |
|---|---|---|---|
| 法律依据 | 仲裁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
| 法定情形 | 四项,第四项为私自会见或者接受请客送礼(第四十六条) | 三项加一款,请客送礼、违规会见单列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四项,第四项为私自会见或者接受请客送礼(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 申请方式 | 法律未限定口头或者书面,实践中应当书面提出 |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均可(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均可(第三十三条) |
| 提出时间 | 首次开庭前;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第四十七条) | 案件开始审理时;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法律未规定具体时间节点,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决定主体 | 仲裁机构主任;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第四十八条) | 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第四十九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决定前是否暂停工作 | 仲裁法未作规定,按仲裁规则处理 |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法律未作规定 |
| 决定期限与不服救济 | 仲裁法未规定期限,也未规定复议,按仲裁规则处理 | 三日内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第五十条) | 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回避后的程序 |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第四十九条) | 另行组成合议庭或者更换审判人员后继续审理 | 依法重新组成仲裁庭后继续审理 |
最容易出错的一组,是仲裁员回避与法官回避。两者都列了「近亲属」「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请客送礼」这几项,文字高度相似,但有三处差别会直接影响结果。第一处是时间点:诉讼中卡的是「案件开始审理时」,例外延展到「法庭辩论终结前」;仲裁中卡的是「首次开庭前」,例外延展到「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仲裁的门槛更早、更硬。第二处是决定前是否停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仲裁法对此没有规定,是否暂停要看仲裁规则。第三处是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给了「三日内作出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的完整流程,仲裁法既没有规定决定期限,也没有规定复议。把诉讼中的经验直接套用到仲裁里,往往会错过时机。两条路径的整体差异,可参见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该怎么选?。
第二组容易混淆的是商事仲裁的回避与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回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同样列了四项情形,文字与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几乎一致,但它是另一部法律、另一套程序:决定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不是仲裁机构主任,提出时间没有「首次开庭前」这样的硬节点,法律只要求仲裁委员会「及时作出决定」。判断适用哪一套规则,先看纠纷性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此外,回避之所以要抢在开庭前提出,是因为开庭本身是程序推进的关键节点,参见开庭审理。
实操指引
- 第一步,组庭通知一到手立即启动核查。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要求仲裁机构将仲裁员的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通知当天就应当完成第一轮比对:姓名、执业机构、任职单位、近年代理记录、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关系。
- 第二步,按第四十六条四项逐项对照,写成书面清单。 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私自会见或者接受请客送礼。每一项都要写明具体事实,而不是笼统地写「关系密切」,后者几乎必然被驳回。
- 第三步,把握时间,赶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第四十七条的原则要求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时间紧张,可以先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补充材料随后补交,切忌为了等材料齐全而错失节点。
- 第四步,事由是开庭后才发现的,立即主张例外并说明发现过程。 第四十七条允许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但前提是「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因此申请书中必须写明何时、通过何种途径获知该事由,并附上相应的时间证据。
- 第五步,回避成立后主动就是否重新进行已进行的程序表态。 按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这一请求必须在重新组庭后及时提出,并把已经进行的程序对己方可能造成的不利写清楚。
- 第六步,穷尽程序内的手段后仍有疑问的,保留程序违法的证据。 若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提供了撤销裁决的路径,但申请撤销的期限只有三个月,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算,因此程序问题的书面记录、申请与答复文件应当全程留存。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会怎样影响裁决效力、裁决被撤销后怎么走下一步,可参见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该怎么办。
常见问题
问:我觉得首席仲裁员对我不友好,能不能申请他回避? 答:「感觉不友好」通常不构成法定事由。第四十六条列举的是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以及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四类,都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单纯的观点分歧、庭审中的语气、对某一方主张的追问,一般不能作为回避理由。真正有效的做法是回到客观关系上去找线索。
问:开庭那天我才知道仲裁员和对方的关系,还能提吗? 答:可以,但要满足条件并按第四十七条例外路径处理: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关键有两点——必须说明该事由是首次开庭之后才知晓的,并且必须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一旦最后一次开庭已经终结,再提出通常不予接受。
问:我对仲裁机构主任的回避决定不服,能申请复议吗? 答:仲裁法没有规定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给了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但那是诉讼中的规则,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只规定了决定主体,没有规定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能否以及如何在程序内再次主张,要看本案适用的仲裁规则;真正有力的救济往往是把程序问题保留下来,在裁决作出后通过撤销程序主张。
问:提出回避申请后,被申请的仲裁员会不会先停下来? 答: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仲裁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是否暂停、暂停多久,取决于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与仲裁庭的安排。因此不要假定「一提申请就自动停」,而应当在申请中同时提出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的请求。
问:回避申请被驳回后,我能不能不参加后面的开庭表示抗议? 答:不建议这样做。第五十四条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规定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同样的行为,可以缺席裁决。以拒不到庭表达抗议,很可能先把自己的程序地位丢掉。正确做法是保留书面异议继续参加程序,把争议留到裁决后的救济环节。
问:仲裁员确实和对方代理人是近亲属,但裁决已经作出了,怎么办? 答:如果能够证明存在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而该仲裁员未回避,属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可以按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类主张的关键在于证据——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组庭通知、披露材料,以及此前是否已就该事由提出过回避申请的记录。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逾期提出极可能不被接受,而以此后主张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只有三个月。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