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的情况下,依照法定顺序依次进行庭前核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并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全部庭审活动;它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证据取得可采性、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必经场所。
构成要件
一、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注意两类不公开的成立方式不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属于「应当不公开」,法院依职权决定;离婚案件与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可以不公开」,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不申请就公开审理。
二、开庭三日前通知,公开审理的还要公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三日前」保障的是准备时间,「公告」保障的是社会公众的旁听权。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因第一百六十三条而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三、开庭前的核对与权利告知是法定开场动作。 第一百四十条分两款: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在这个环节提出,是当事人最容易忽略的一项权利。
四、法庭调查有法定五步顺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这个顺序体现的是「先言词后实物、先原始后派生」的逻辑,实务中每一类证据都要经过对方质证才具有完整效力。
五、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申请重新调查、鉴定、勘验。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句是裁量条款——提出申请不等于必然启动,法院要审查必要性与可能性。
六、法庭辩论有法定四步顺序,终结后征询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后意见」不是走过场,它是当事人最后一次当庭表达实体主张的机会。
七、辩论终结后依法判决,判决前仍可调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说明调解并没有被限定在开庭之前,庭审结束到宣判之间仍有可能调解结案。
八、庭审笔录是庭审活动的唯一法定记载。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九、缺席的后果由传票传唤这一前提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别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关键点在于「经传票传唤」——未经合法传唤就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十、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 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了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一)当事人陈述;
-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四)宣读鉴定意见;
- (五)宣读勘验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开庭审理 | 延期开庭审理 | 缺席判决 |
|---|---|---|---|
| 性质 | 案件审理的中心环节 | 庭审时间的顺延 | 一方不到庭时的审理方式 |
| 依据 | 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
| 前提 | 三日前通知并公告 | 出现法定四种情形之一 |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
| 当事人是否到场 | 双方到场为常态 | 申请后另行确定开庭日期 | 一方或双方未到场 |
| 法律后果 | 形成庭审笔录,作为裁判基础 | 审限相应顺延,程序继续 | 原告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可缺席判决 |
开庭审理最容易与「书面审理」混为一谈。民事一审以开庭为原则,第二审程序中第一百七十六条才允许「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也就是说,不开庭的例外主要出现在二审,一审普通程序没有「看看材料就判」的选项;即使是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排除的也只是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这三条形式性规定,开庭本身不能被省略。
另一处常被误读的是「庭审时间越长越有利」。庭审的价值在于争点是否被充分覆盖,而不在时长。第一百四十一条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给出的顺序,本质上是把庭审切成「固定事实」与「论证适用」两段:法庭调查解决「发生了什么」,法庭辩论解决「为什么该这么判」。把辩论阶段的意见提前塞进法庭调查,或者在辩论阶段重复念证据目录,都会被审判长提示围绕争点陈述。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收到开庭传票先核三件事。 核对开庭时间地点、核对案由、核对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名单;发现与己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开庭当日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询问环节就是正式提出回避申请的窗口,也可以在此之前书面提出。
- 第二步,按五步顺序把证据排好队。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每份证据都要准备原件核对,并预先写好质证意见。证据较多时,庭前提交证据目录与书面质证意见,可以大幅压缩庭审时间。
- 第三步,出庭前一天做一次演练。 陈述按「请求→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四段组织,控制在一到三分钟;辩论意见围绕争点展开,不要重复宣读证据。网上开庭的设备、网络与环境要求另有讲究,见案件网上开庭要注意什么?。
- 第四步,去不了一定要提前申请延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给了四类事由,其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最常用。申请要附证明材料,越早越好;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未获准许仍应到庭。具体写法见开庭那天去不了,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吗?。
- 第五步,签笔录前一定读完。 第一百五十条给了当庭宣读或者当庭、五日内阅读两种途径,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签名即视为认可,事后以「笔录记错了」为由翻供,难度极大。
- 第六步,庭审结束后留意宣判方式与上诉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上诉期自送达之日起算,完整的程序框架见普通程序;一方无故不到庭时的处理规则见缺席判决。
常见问题
问:开庭当天我迟到了十分钟,法院会按撤诉或者缺席判决处理吗? 答:一般不会。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针对的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迟到属于到庭,只是扰乱了庭审秩序。真正的风险是迟到时间过长被书记员记为未到庭,或者未经许可离庭被认定为中途退庭。建议迟到后立即向书记员说明并请求记入笔录,离席前务必向审判长请假。
问:我可以带朋友旁听吗? 答: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不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通常需携带身份证件并按法庭要求登记;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此时除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外不得旁听。
问:庭审时能不能拿出新证据? 答:可以,但有条件。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通常指举证期限内客观无法取得或者新发现的证据;明知而逾期提交的,法院可以采纳但要说明理由或者不予采纳,还可能产生费用负担上的不利后果。稳妥做法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确有新证据的在开庭前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问:庭审结束后还能调解吗? 答:能。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从法庭辩论终结到宣判之前都存在调解空间。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主动向审判人员提交书面方案。
问:法官在庭上问的问题我答不上来,会不会直接判我输? 答:不会直接判你输,但会影响事实认定。法庭调查阶段法官的询问是查明事实的手段,回答不清可以请求核对证据后再作说明,或者申请延期补充证据。真正的风险在于沉默——既不回答也不举证,法官只能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认定,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庭审程序的安排、延期申请能否准许、笔录补正如何处理,须结合案件情况与法庭记录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