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在另一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前提下,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它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消极不到庭的方式拖延诉讼,而不是对缺席一方作惩罚性裁判。

构成要件

一、前提必须是「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完整表述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传票传唤」四个字是硬前提:法院必须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且送达程序本身合法有效。用电话随口通知、按错误的地址寄送被退回、未经下落不明认定就直接开庭,都不构成合法的传票传唤。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以成为发回重审与再审的理由。

二、缺席的形态有两种。 一是「拒不到庭」,即开庭日未出现在法庭;二是「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即人到庭了但中途擅自离开。第二种在实践中更容易被忽视——当事人因不满庭审安排而愤然离席,法律上等同于拒不到庭,后果与未到庭相同。

三、必须是「无正当理由」。 有正当理由的不到庭不触发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项把「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列为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突发疾病、不可抗力、交通中断、已提前提交延期申请并获知但未获准等,都可能构成正当理由,但都应当有证据支撑,不能口头主张了事。

四、法律效果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用的都是「可以」。是否缺席判决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裁量:证据尚未查清、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法院可以选择延期审理;被告虽然缺席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继续审理并判决。

五、原被告的后果是不对称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同样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原告缺席的最大代价是「视为撤诉」,被告缺席的代价是「被判」。还有一种特殊情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缺席,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七、缺席不等于原告主张当然成立。 这是最需要纠偏的一点。被告不到庭,只是放弃了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程序权利,法院仍然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仍然要依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的部分,不会因为被告没来就自动被支持。把「对方没来」理解成「我说什么法院就认什么」,是最危险的误解。

八、缺席判决的救济渠道是通畅的。 缺席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判决,与普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上诉、再审等救济渠道不因缺席而受限。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同时,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把「违法缺席判决」明确列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延期开庭审理
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告,特定情形下的原告原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依据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后段、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前段、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前提条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同上;或宣判前申请撤诉存在法定四种事由
法律后果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可上诉视为撤回起诉,案件终结,诉讼时效内可再起诉另定开庭日期,程序继续
是否可上诉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撤诉裁定一般不涉及实体,不发生上诉问题延期决定属于程序性安排

最容易混淆的一组,是「缺席判决」与「被告不到庭就等于原告胜诉」。前者是程序制度,后者是对效果的误读。缺席判决解决的只是「诉讼能否继续推进」的问题,它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分配,也没有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法院仍要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仍要判断诉讼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实务中原告因被告缺席而疏于举证,最终部分诉请被驳回的例子并不少见。

第二处需要分清的是缺席判决与公告送达的关系。在普通程序中,开庭三日前通知与传票传唤是常规动作,缺席判决只是其例外出口;公告送达不是缺席判决的一种,而是通往缺席判决的一条路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依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完成这一次拟制送达后,被告仍未到庭的,法院才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公告送达的案件里,「送达合法」往往成为日后上诉与再审的第一争点。

实操指引

  • 第一步,被告收到传票后先判断要不要到庭。 不出庭并不会让案件停摆,只会让你失去陈述与举证的机会。即使认为原告主张毫无道理,也应当出庭抗辩,或者至少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答辩状要点与不答辩的后果,见被告怎么答辩?答辩状要点与不答辩的后果。
  • 第二步,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提前书面申请延期。 依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项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并附证明材料,例如病历、票务取消凭证、不可抗力证明。申请要尽早,最好在开庭三日之前。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未获准许的仍应到庭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庭。
  • 第三步,一人不能到庭的,委托代理人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可以完整保留陈述、举证、质证与辩论的机会,效果远好于缺席。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者上诉的,需要特别授权。
  • 第四步,盯住送达环节是否合法。 缺席判决的第一前提是「经传票传唤」。没有收到传票、传票送到已搬离多年的旧址、未经下落不明认定就开庭的,都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立即提出,并把它作为上诉与再审的核心理由。相关的送达与缺席流程,见借款人躲着不接传票:公告送达与缺席判决全流程。
  • 第五步,收到缺席判决书后,十五日之内决定救济路径。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上诉;认为送达本身违法、构成「违法缺席判决」的,应当把它作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依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超过上诉期的,还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 第六步,原告一方也不能掉以轻心。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撤诉后案件终结,诉讼时效内虽然还能再起诉,但时间成本与执行时机都已消耗。开庭当天的完整流程与注意事项,见开庭审理。

常见问题

问:被告不出庭,法院是不是就会按原告说的判? 答:不会。缺席判决只是让诉讼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不改变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法院仍须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的部分照样不予支持。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被告缺席,法院支持了有借条和转账记录的本金,但没有支持没有证据的利息与违约金。把「对方没来」当成胜诉保证,反而容易在举证上松懈。

问:我没收到传票,法院就判了,怎么办? 答:这是「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救济路径有三条:一是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把送达违法作为核心理由,二审法院可以依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是超过上诉期后依法申请再审;三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行动要快,上诉期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逾期将进入再审通道。

问:我中途生气离席了,算不算缺席? 答:算。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的「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与「拒不到庭」并列,法律后果完全相同。正确做法是:对庭审安排有异议的,当庭提出并要求记入笔录,或者申请延期;确需离开的,必须向审判长说明理由并获许可。擅自离席不仅可能被缺席判决,还可能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

问:缺席判决后我还能上诉吗? 答:能。缺席判决是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因缺席而丧失。上诉期同样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自送达之日起算;如果判决书是公告送达的,还要先完成三十日的公告期才视为送达。上诉时要重点攻击两个方向:一是送达与传唤是否合法,二是实体认定是否有证据支持。

问:原告不出庭会怎么样? 答:按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诉,法院可以对反诉部分缺席判决。另外,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原告不出庭并不总是「就当没告过」,有反诉或者撤诉未被准许时,同样会被缺席判决。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传票传唤是否合法、缺席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判决应否通过上诉或再审推翻,须结合送达回证、庭审笔录与判决书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