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法 第九章是监督,七条 569 字;第十章是法律责任,五条 599 字。两章合起来十二条 1,168 字,占全书一成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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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只算这十二条。放在最后讲,是因为它们是前面所有条文的兜底:查错了、罚错了、扣错了、打错了,当事人能拿出来的工具都在这里。

四个时间数字先摆出来:申请行政复议六十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六个月内;经复议后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两年。四个数字错一个,案子就进不了门。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机关:复议不是找当地政府,而是找上一级海警机构。第七十六条写得很明确,这是海警系统与普通行政机关最大的程序差别。

一、十二条的两个方向

方向条文管什么
对内监督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履职要求、信息公开、办案场所、上级监督、过错追究
对外救济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控告检举投诉、复议诉讼、国家赔偿
罚则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阻碍执法的处罚、工作人员违纪处分、刑事责任

对内监督解决「管住自己」,对外救济解决「当事人怎么办」,罚则解决「两头都罚」。三块合起来,才是完整的责任闭环。

二、第六十六条:四句话的行为规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六条
  •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句话构成一个完整的违法判断标准:程序违法(不按条件权限程序)、实体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结果违法(侵犯合法权益)。三者可以单独成立,也可以叠加。

这一条是第七十七条国家赔偿的责任基础之一: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才谈得上赔偿;合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走的是补偿(比如第五十四条的征用补偿)。

三、第六十七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七条
  • 海警机构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警机构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 海警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海上执法工作信息。

两款: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应当依法公开海上执法工作信息。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落点是「要文书、要依据、要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写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这是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海警执法信息的公开,则是本条的直接要求。

公开的范围与例外,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其余应当公开。当事人申请公开执法记录、扣押清单、检测报告,依据就在这一条。

四、第六十八条:办案场所与全过程记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八条
  • 海警机构询问、讯问、继续盘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活动,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询问、讯问或者有其他不宜在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讯问的情形除外。
  • 海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海上维权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一款规定办案场所:询问、讯问、继续盘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活动,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的除外。

「必须」这两个字,全书只出现这一次。它的分量在于排除了随意性:紧急情况是例外,例外要说明理由。船在远海,把人带回驻地要两天,这两天里在船上问话,属于紧急情况还是常态?这是实务中必然被追问的问题。

第二款规定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海上维权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全过程记录的意义有两面:对当事人,是证明程序合法的证据;对执法者,是自证清白的凭据。执法记录仪没开、录像缺失,在争议中通常作不利于执法机关的解释。

五、第六十九条:两个监督机关

第六十九条:海警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的监督。

两个机关,两条线。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法律监督,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军队监察机关的监督是监察监督,因为海警在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这里没有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常规监督渠道,是海警体制的特殊性决定的。当事人要投诉,走第七十条的渠道更直接。

六、第七十条:控告、检举、投诉、举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七十条
  •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通报、检举、控告。对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海上报警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 对依法检举、控告或者投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一款给四个动作:对海警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通报、检举、控告;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海上报警服务平台投诉、举报。

第二款是保护条款:对依法检举、控告或者投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正在发生」这个限定值得注意:海上报警服务平台受理的是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事后的控告检举走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两条渠道分工不同,选错了会耽误时间。

七、第七十一条与第七十二条:上级怎么管下级

第七十一条:上级海警机构应当对下级海警机构的海上维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依法履行。

四种处理方式:撤销、变更、责令撤销、责令变更,加一种「责令履行」。这是系统内部的纠错机制,不是复议程序,但效果类似——上级一句话,下级的决定就没了。

第七十二条:中国海警局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监督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内部追责的制度基础。它与第七十四条的处分相衔接:有过错要追究,追究的结果可能是处分。

八、第七十三条:七项阻碍行为,按阻碍人民警察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七十三条
  • 有下列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海警机构工作人员的;
  • (二)阻碍调查取证的;
  • (三)强行冲闯海上临时警戒区的;
  • (四)阻碍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等任务的;
  • (五)阻碍执法船舶、航空器、车辆和人员通行的;
  • (六)采取危险驾驶、设置障碍等方法驾驶船舶逃窜,危及执法船舶、人员安全的;
  • (七)其他严重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项行为: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工作人员;阻碍调查取证;强行冲闯海上临时警戒区;阻碍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等任务;阻碍执法船舶、航空器、车辆和人员通行;采取危险驾驶、设置障碍等方法驾驶船舶逃窜,危及执法船舶、人员安全;其他严重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处理方式: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两个细节要抓住。第一,处罚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海警机构,两者都有权。第二,准用的条款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前者的处罚幅度更重。

第六项在海上特别常见:驾驶船舶逃窜、故意别船、往执法船前方抛绳网。这类行为的危险性不亚于陆地驾车冲撞,按阻碍执行职务处理是有依据的。

九、第七十四条:九项违纪,处分按军委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七十四条
  •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 (四)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 (五)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或者搜查人身、货物、物品、交通工具、住所或者场所的;
  • (六)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收取费用的;
  • (八)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九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或者搜查人身、货物、物品、交通工具、住所或者场所;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请客送礼;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收取费用;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后果是「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注意这里不是「行政处分」的通用表述,而是军委规定——海警人员的处分体系属于军事规章范畴。

九项里有三项与当事人关系最直接:第四项违规使用警械武器、第五项非法检查搜查、第七项违法处罚或收费。遇到这三种情形,除了投诉,还可以在复议、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造成损害的按第七十七条要求赔偿。

十、第七十五条: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是衔接条款,指向刑法。海警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受贿罪等;当事人一方可能涉及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要注意程序上的分工:追究刑事责任走刑事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两条线,可以并行,不互相排斥。

十一、第七十六条:复议找上一级海警,诉讼找法院

法条依据

这一条是整部法里对当事人最有用的一条,值得逐字读。

第一款:对海警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关键点在「上一级海警机构」。普通行政机关的复议,一般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海警是武装警察部队序列,不隶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所以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海警机构。工作站的决定,找市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的决定,找省级海警局;省级海警局的决定,找海区分局;海区分局的决定,找中国海警局。

第二款: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个期限要记住:申请复议六十日内;直接起诉六个月内;经复议后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复议与诉讼是选择关系,不是必经关系。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但一旦选择复议,诉讼的期限就变成十五日,短得多。

十二、第七十七条:国家赔偿的依据

法条依据

海警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三个要件: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因果关系。缺一个就不构成赔偿,可能只构成补偿或者不赔。

时效是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赔偿程序、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一律按国家赔偿法。

这里要区分赔偿与补偿: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是赔偿(第七十七条);合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是补偿(如第五十四条的征用补偿、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财物处理)。两条路的请求基础、程序、标准都不同,写申请书时不能混。

十三、上级监督与复议:两条纠错路,别走错

第七十一条给了上级海警机构四种处理权:撤销、变更、责令下级撤销、责令下级变更,外加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第七十二条要求建立监督机制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这套机制与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复议,功能上重叠,性质上不同。

上级监督是内部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信访、投诉、举报反映,上级机关自己决定查不查、怎么处理,没有法定的受理期限、审理程序、决定形式。好处是快、不收费;坏处是不启动也没人担责。

行政复议是法定程序:六十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必须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一般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决定不服还可以起诉。好处是有程序保障、有救济出口;坏处是要走期限、要写申请书。

实务建议是先看时效。事件刚发生、证据还热、希望快速纠正的,可以先投诉举报,同时算着六十日的复议期限。不要把时间全花在投诉上,等到复议期限过了才发现投诉没有结果。

两者还有一个关键差别:复议决定可以成为诉讼对象,上级监督的处理意见一般不能。想让案子进法院,必须走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十四、非法检查、搜查的边界: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列的是「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或者搜查人身、货物、物品、交通工具、住所或者场所」。这一项在海上的适用频率很高,因为海上执法天然要上船、要翻舱、要看证件。

合法与非法的界线在哪里?四条:

第一,主体。必须是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且不得少于两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一个人上船翻箱倒柜,程序上就站不住。

第二,范围。第十八条第三款把检查范围限定为「查验船舶和生产作业许可有关的证书、资料以及人员身份信息,检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对有关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检查渔获物、油舱、货舱在范围内;翻看船员的私人手机、私人信件,超出了「与违法事实有关」的范围,除非有具体线索指向。

第三,场所。第六十八条要求询问、讯问、辨认、安全检查、信息采集在办案场所进行,紧急情况下现场进行的除外。在船上对船员做人身安全检查,属于「紧急情况」还是「图方便」,是争议焦点。

第四,记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全过程记录。没有记录,双方各说各话,通常作不利于执法机关的解释。

「住所」在海上怎么理解?船员舱室、船长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具有私人空间属性,检查应当更谨慎;船舶的公共区域、货舱、机舱,属于作业场所,检查门槛较低。这个区分在个案中会直接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十五、「上一级」怎么定:五级对照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上一级海警机构」,落到具体案件要先搞清作出行为的机关是哪一级。按第二条与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海警机构分五类,对应关系如下:

作出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说明
海警工作站市级海警局工作站是基层办案单位,无复议管辖权
市级海警局省级海警局最常见的层级
省级海警局中国海警局海区分局海区分局按任务区域设置
海区分局中国海警局直属局的行为,按归属确定
中国海警局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路径

最后一行要注意:中国海警局本级的行为,没有「上一级海警机构」,只能按行政复议法关于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处理。这类案件极少,但写复议申请书时不能想当然。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作出决定的是工作站,盖章的却是市级局,复议机关怎么定?看文书上的作出机关。加盖市级局印章、以市级局名义作出的,复议找省级局;工作站自己名义作出的,复议找市级局。

十六、赔偿与补偿:三个例子分清

第七十七条讲赔偿,第五十四条讲补偿,两条经常被混着用。三个例子可以分清。

例一,船被征用三天,船体擦伤。这是合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失,走补偿(第五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请求对象是征用的海警机构,程序按征用补偿的规定。

例二,船被违法扣押两个月,期间无法营运。这是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走赔偿(第七十七条),按国家赔偿法计算直接损失。请求对象是作出扣押决定的机关,时效两年。

例三,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打伤船员。这既是违法行使职权(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也是侵权行为,走赔偿;构成犯罪的同时追究刑事责任,两条线并行。

三者的分界是「合法性」: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补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是赔偿。判断合法性看什么?看有没有法定依据、有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有没有超越权限。三者有一项不成立,就是违法。

赔偿范围也有差别。国家赔偿法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一般不赔。船被违法扣押两个月,两个月的停航损失能不能全赔,要看是否属于直接损失、有没有证据支撑。这也是实务中赔偿请求常被砍价的原因。

十七、把三条救济线摆在一起

救济方式找谁期限依据
行政复议上一级海警机构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直接)有管辖权的法院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诉讼(经复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两年内第七十七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投诉举报海上报警服务平台本法未设期限第七十条
检举控告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本法未设期限第七十条

算例:一张罚单之后的四个动作

某船东收到海警市级局作出的罚款决定,认为事实认定有误。四个动作按顺序做:

第一步,收好文书。处罚决定书上要看清四件事:作出机关、事实与依据、罚款数额、救济途径与期限。缺任何一项,都是程序瑕疵。

第二步,算期限。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申请复议,六个月内可以直接起诉。两个期限都在跑,先到期的先算。

第三步,选路径。想快,走复议——向省级海警局申请,复议机关一般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想一次到底,直接起诉。要注意:选择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只有十五日。

第四步,要不要一并提赔偿。如果罚款已经缴纳、船被扣押造成停航损失,可以在复议或者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单独按国家赔偿法申请,时效两年。

十八、举证责任在谁:三条线各不一样

同一个事实,在三条救济线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完全不同,写材料时要心里有数。

行政复议线:被申请人(海警机构)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申请人只要提出事实与理由,不必先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这一点对当事人有利,也是复议常常比诉讼快的原因。

行政诉讼线: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同样对当事人有利。

国家赔偿线:这条线反过来。赔偿请求人要证明三件事——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就免责事由举证。所以赔偿案件里,当事人要主动准备损失证据:停航天数、租金损失、修理发票、评估报告。

三条线的共同点是:执法记录决定成败。第六十八条要求全过程记录,第三十六条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第二十五条要求警戒区公告,第二十九条要求当场处罚备案。这些规定在诉讼中的实际作用,就是把举证责任落到实处——记录在,机关能举证;记录不在,机关举不了证。

对当事人的操作建议是:拿到任何一份文书,先固定三样东西——文书原件、送达凭证、现场影像。三样齐了,后面不管走哪条线都有底。

还有一个技术性的岔口:复议之后起诉,被告是谁。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决定的,起诉原行为就列原机关,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就列复议机关。这决定起诉状怎么写,也决定谁到庭举证。写错被告,法院一般会释明要求变更,但时间已经耗掉;超过起诉期限再改,就可能被裁定驳回。所以复议决定书到手,第一件事是看清结论写的是「维持」还是「改变」,再决定被告栏怎么填。

十九、这一篇的账

第九章七条 569 字,第十章五条 599 字,十二条 1,168 字,占全书一成三八。五条结论:

一是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海警机构,不是当地政府,这是海警体制决定的,写错复议机关会被驳回。

二是三个期限:复议六十日、直接起诉六个月、复议后起诉十五日;赔偿时效两年。

三是阻碍执法的七项行为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处理,处罚幅度比阻碍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重。

四是海警人员的九项违纪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处分,其中违规使用警械武器、非法检查搜查、违法处罚收费三项最容易在复议诉讼中被主张。

五是对内监督有四把刀:上级撤销、变更、责令撤销变更、责令履行;对外救济有三条线:复议、诉讼、赔偿。

最后收一句。这一章读下来会发现一个结构特征:本法把所有「怎么办」的出口都指向了别的法——复议指向行政复议法,诉讼指向行政诉讼法,赔偿指向国家赔偿法,阻碍执法指向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分指向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海警法本身只做两件事:确认海警是适格的执法主体,确认当事人有救济权。所以真正决定输赢的,是那五部法里的具体规则,以及第六十八条要求留下的那些记录。

接着看

以上分析依据 2021 年 1 月 22 日通过、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七条,所准用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需按案件另行核对。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由执业律师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