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法 2021 年 1 月 22 日通过,2021 年 2 月 1 日施行,十一章八十四条,条文正文 8,449 个汉字,条均 100.58 字。最长的一条是第二章的第十二条,583 个字,一口气列了十一项职责;最短的一条是第八十四条,九个字,只说施行日期。一长一短差 64.8 倍。
这一篇不算全书,只算总则九条加附则七条,共 930 个字,占全文一成一分。中间九章——机构职责、海上安全保卫、海上行政执法、海上犯罪侦查、警械和武器使用、保障和协作、国际合作、监督、法律责任——分在另外五篇里。
先说一个最容易被误会的地方。很多人以为海警法是一部管渔民、管船东的法,条文里会写着禁渔期下网罚多少、走私罚多少、往海里倒废物罚多少。翻开看,一条都没有。全书「没收」零次,「罚款」七次,而这七次全在讲程序:第二十九条讲当场处罚的金额门槛,第三十三条讲逾期不缴怎么加处。真正决定罚多少的条文,在渔业法、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里。
所以这部法的性质要先摆清:它是一部授权法与程序法,回答的是「谁有权在海上查你、怎么查、查到之后交给谁处理」,不是「干了什么事罚多少钱」。这个定性一旦错位,后面五篇的读法全歪。
一、十一章八十四条:重心压在执法程序上
先看结构。十一章并不平均,最厚的是第四章海上行政执法,十五条 1,928 字,占两成二八;最薄的是第一章总则,九条 490 字,占五个八;条均最高的是第二章,六条 960 字,条均 160.00 字,因为第十二条一条就占了 583 字。
| 章 | 章名 | 条段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占比 |
|---|---|---|---|---|---|---|
| 一 | 总则 | 第一条至第九条 | 9 | 490 | 54.44 | 5.80% |
| 二 | 机构和职责 |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 6 | 960 | 160.00 | 11.36% |
| 三 | 海上安全保卫 |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 7 | 784 | 112.00 | 9.28% |
| 四 | 海上行政执法 | 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 15 | 1,928 | 128.53 | 22.82% |
| 五 | 海上犯罪侦查 |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 8 | 762 | 95.25 | 9.02% |
| 六 | 警械和武器使用 |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 6 | 494 | 82.33 | 5.85% |
| 七 | 保障和协作 | 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二条 | 11 | 1,116 | 101.45 | 13.21% |
| 八 | 国际合作 | 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 | 3 | 307 | 102.33 | 3.63% |
| 九 | 监督 | 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 | 7 | 569 | 81.29 | 6.73% |
| 十 |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 | 5 | 599 | 119.80 | 7.09% |
| 十一 | 附则 | 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 | 7 | 440 | 62.86 | 5.21% |
读这张表要读出四件事。
第一,执法程序一章最厚,两成二八。这不是偶然,海上执法最大的争议从来不是「该不该罚」,而是「罚得对不对、程序走没走」——船在海上,人在船上,证据会随水流走,笔录没地方打印,执法记录仪没电就是一团糊涂。所以这一章用十五条把当场处罚、快速办理、强制措施事后批准、推定规则、两人执法一件件写死。
第二,总则最薄,条均 54.44 字,全章九条 490 字。总则不设具体义务,只划边界:谁是海警、管哪片海、干什么事、受不受保护。
第三,法律责任章只有五条 599 字,条均 119.80 字排第二。看上去像罚则章,其实不是。这一章罚的是两种人:阻碍海警执法的(第七十三条七项)、海警自己违法违纪的(第七十四条九项)。至于渔民、船东、走私者的违法行为怎么罚,本法不写,全部指向所执行的那部法。
第四,国际合作只有三条 307 字。涉外执法在国际法上受条约约束,国内法能写的主要是「可以做什么」和「由谁签」,具体规则留给条约和合作协议,所以条文短而原则。
二、第一条:四个保护对象,排在最前面的不是老百姓
四十八个字,四个保护对象: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顺序上有讲究——国家在前,私人在后。但这不是说私人权益次要,而是说这部法首先要解决「谁有权在海上执法」这个前置问题;没有合法授权,执法行为本身就是侵害。
还要注意开头六个字:「规范和保障」。规范与保障是一对反向动作: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同时规范它怎么履行。这六个字在解释上很有用——凡是条文给海警设了权力,都可以拿第一条来问一句:这项权力是「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吗,还是超出了「规范」的边界。
三、第四条:三句话,只有第三句是法律原则
第一句讲领导,第二句讲总体国家安全观,第三句才是可操作的法律原则: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正文明。
实务上要注意,第四条这类原则条款不能单独作为处罚依据。处罚要有具体的禁止性规范和罚则,原则条款只在两处起作用:一是解释具体条文时的价值取向,二是行政处罚裁量说明里的说理引用。遇到过把「公正文明」写进处罚决定书说理部分的,可以,但不能拿它当处罚依据。
四、第一个反直觉:「没收」零次,「罚款」七次没有一次是罚则
把全书过一遍词频:应当 47 次、可以 37 次、有权 17 次、责令 10 次、不得 7 次、罚款 7 次、警告 6 次、禁止 6 次、拘留 5 次、警械 5 次、使用武器 4 次、扣押 2 次、必须 1 次、吊销 1 次、没收零次。
「没收」零次这件事,在行政处罚类法律里很少见。渔业法有没收渔获物和渔具,海关法有没收走私货物,海洋环境保护法有没收违法所得,唯独这部给海警授权的法,一次都没提没收。
「罚款」七次,逐条点开看:
| 出现位置 | 原文语境 | 性质 |
|---|---|---|
| 第二十九条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当场处罚的金额门槛 |
|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执行环节的加处 |
|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执行环节的抵缴 |
七次全部落在「门槛」和「执行」两头,中间那段「什么行为罚多少」是空的。这不是立法疏漏,是有意的分工:海警是海上综合执法力量,它执行的是渔业法、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这些实体法,罚则跟着实体法走,不另立一套。
五、罚则去哪了:一张表查清归口
船上被查,第一件事不是问「海警能不能罚」,而是问「这件事归哪部法管」。
| 行为类型 | 执法依据(实体法) | 海警的角色 | 罚则出处 |
|---|---|---|---|
| 禁渔期捕捞、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 | 渔业法 | 监督检查、立案调查、作出处罚 | 渔业法法律责任章 |
| 海上走私货物、物品 | 海关法、刑法 | 检查运输工具与货物、移送或侦查 | 海关法罚则、刑法走私罪名 |
| 向海中倾倒废弃物、船舶排污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处罚 | 海洋环境保护法罚则 |
| 海上打架斗殴、扰乱秩序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当场处置、处罚或移送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 非法进入领海、非法作业的外国船舶 | 海警法本身 | 责令离开、扣留、强制驱离 | 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
| 阻碍海警执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按阻碍执行职务处理 | 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法第七十三条 |
这张表能解决大部分实务困惑。有人拿着海警法翻遍八十四条找「罚多少」,找不到就以为海警不能罚;也有人以为海警可以随便定罚款数额。两种理解都错:海警有处罚权(第二十三条明确写了「依法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但幅度必须回到实体法里去翻。
算例一:禁渔期下网,罚款两万元能不能当场开
某渔船在禁渔期下网,被海警工作站查获,船上渔获物若干。执法人员的第一个判断不是罚多少,而是走哪条程序。
按第二十九条,当场处罚只适用于两种情形: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者罚款决定不在海上当场作出、事后难以处罚。两万元的罚款远超五千元的门槛,不能当场作出,必须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决定、送达。
第二十九条还有一句常被忽略: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所属海警机构备案。备案不是审批,但它是事后纠错的抓手——当场罚错了,备案环节能查出来。
算例二:罚款一万元拖着不缴,三十天后是多少
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一万元每天三百元,三十天九千元。到此为止看着很凶,但这条有一个外部上限: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明确「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所以加处最多加到一万元,本息合计不超过两万元。另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海警法只写「每日百分之三」,不写上限;上限在行政处罚法里。这就是为什么读这部法必须带着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一起读——第三十七条自己写明了:本法未作规定的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
六、海警是谁:第二条两句话定死五类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二条
-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 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
两款条文,三个信息。
第一句是身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这一句把海警放在武装警察部队序列里,不是普通行政执法机关。理解这一点,后面很多条文才顺:为什么警械武器的规定写得像警队(第六章),为什么违法违纪的处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四条),为什么执法监督里有「军队监察机关」(第六十九条)。
第二句是层级: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又给其中三类下了定义:省级海警局直接由中国海警局领导,设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海警局由省级海警局领导,设在沿海省、自治区下辖市和直辖市下辖区;海警工作站通常由市级海警局领导,设在沿海县级行政区域。
这套机构与陆地上的海上执法队伍不是一回事。海事管理机构管船舶检验、通航安全、水上交通事故;渔业渔政部门管捕捞许可、养殖证;海关缉私部门管走私犯罪侦查;公安机关管港口陆域的治安。海警的位置在第十二条里写得很清楚:它管的是「海上」这一层的综合执法,与上述部门的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务上最有意义的是「工作站」这一级。它是基层办案单位,第四十四条明确「海警工作站负责侦查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的海上刑事案件」;办案场所、询问讯问、信息采集这些程序义务,第六十八条也主要落在它身上。当事人拿到文书,先看落款是哪一级机构,再看办案人是不是两个人、有没有出示证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这两点直接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七、第七条:六个短语约束执法者,后果不在本章
遵守宪法和法律、崇尚荣誉、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六个短语,三十七个字,没有罚则。
这不是一条「软条文」。它的后果写在第七十四条:泄露秘密、弄虚作假包庇纵容、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规使用警械武器、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违法处罚或收费、玩忽职守,九项行为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条定方向,第七十四条给后果,两条要连起来读。
八、管哪片海:第三条的管辖海域,第十一条的不受区划限制
管辖海域是个法律概念,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条文没有逐项列举,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这个统称,再在括号里定一个简称,后文一律用「我国管辖海域」。
海域的范围问题细在下一篇讲,这里只点一句:第十一条允许海警机构的管辖区域「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海上没有马路,也没有界碑,一条违法渔船一小时能开出去二十海里,管理区域如果死按陆地上的市界县界划,追都追不上。
与这条配套的是第三十四条:各级海警机构对海上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中国海警局规定;海警与其他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按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的原则协商。所以「你们没有管辖权」这种抗辩,先要看中国海警局的管辖分工规定,再要看争议协商的结果,光凭案发地在某个市的海域,推不出没有管辖权。
九、任务与职责:第五条一句话,第十二条十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五条
-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是任务条款,一句话五项: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渔业生产作业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是职责条款,583 字,十一项,从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到海上治安管理、查处走私、监督检查海域使用与海岛保护、监督检查海洋工程与倾废、监督检查渔业生产作业与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再到预防制止侦查海上犯罪、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域外执法,最后一项是兜底。
任务与职责的区别,落到实务上是管辖抗辩的抓手。当事人常说「这事不该你管」,回答要看两处:这件事在不在第五条的任务清单里,在不在第十二条的十一项职责里。两项都不在,海警就没有管辖权;在,还要看第二款那句职责分工——海警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门的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第六条:执法受保护,反过来就是第七十三条七项
这一条正面写保护,反面就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落到罚则上是第七十三条的七项行为——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阻碍调查取证、强行冲闯海上临时警戒区、阻碍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阻碍执法船舶航空器车辆人员通行、采取危险驾驶或设置障碍等方法驾驶船舶逃窜危及执法船舶人员安全,以及其他严重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处理方式不是海警自己定罚则,而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里有一个细节:条文写的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不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海警被当作人民警察对待,处罚幅度因此更高一档。
反过来说,本条保护的只是「依法执行职务」。执法行为本身违法,比如没有出示证件、一个人单独检查、扣押没有清单,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说明理由,不构成「阻碍」。界线在「依法」两个字上。
十一、第八条:陆海统筹不是口号,落在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八条
- 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相互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协作机制点了四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海警机构。这四方怎么协作,落点在第五十八条:海警分别与外交、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应急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第五十八条还有一条很实用的规定:海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需要吊销许可证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发证机关处理。海警自己不能吊销捕捞许可证、海域使用证,能做的只是移送。这也是「授权法」性格的又一证据。
十二、第九条:奖励条款虽短,是奖惩结构的另一端
四十一个字,给「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留了表彰奖励的位置,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条本身不产生请求权,但它是理解第七十四条的参照:同一个人群,做得好有表彰,做得差有处分,中间没有第三种状态。
对普通人更实际的是第七十条:对海警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通报、检举、控告;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海上报警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海警开通海上报警服务平台,这两条是配套的。
十三、附则的定义:第七十八条两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七十八条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省级海警局,是指直接由中国海警局领导,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是指由省级海警局领导,在沿海省、自治区下辖市和直辖市下辖区设立的海警局;海警工作站,通常是指由市级海警局领导,在沿海县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基层海警机构。
-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移动式装置,不包括海上石油、天然气等作业平台。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定义三类机构,第二款定义「船舶」: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移动式装置,不包括海上石油、天然气等作业平台。
这个「不包括」极重要。海上石油平台、养殖网箱、人工岛上的设施,都不是「船舶」,按船舶规则去查、去扣、去拖,程序上就错了。立法者显然知道这一点,于是紧接着在第八十条做了反向弥补。
还有一处细节值得记住:条文列的是「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没有用「水上交通工具」这种概括词。摩托艇、橡皮筏、水上摩托、观光潜艇都在里面;帆板、冲浪板这类不载人的运动器材,条文没提,实践里按具体情形判断。
十四、第八十条:把「船」的措施搬到「平台」上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作用是把针对船舶的维权执法措施,扩展到海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固定或者移动式平台。钻井平台、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上养殖平台,全都接进来了。
两条合起来读,才是完整的适用对象:船舶按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定义走,平台按第八十条走,两条不重叠也不留空。执法文书上写错一个字——把平台写成船舶——在复议或者诉讼里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十五、对等措施、域外执法、国际合作:三条常被跳过的条文
第七十九条:外国在海上执法方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特别措施的,海警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这是对等原则在国内法里的落点,前提是「按照有关规定」,不是现场指挥员可以自行决定的。
第八十一条:海警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执行执法任务时,相关程序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注意用词是「参照」,不是「适用」——域外执法的法律基础在国际条约和授权文件,本法只提供程序参照。
第八十三条划了另一条边界:海警机构依照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军事法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防卫作战等任务。防卫作战不适用本法,适用军事法规。同一条船、同一批人,平时执法与战时任务的规则体系是两套。
国际合作三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写得原则:中国海警局按条约或对等互利原则开展合作,任务是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协调执法争端、管控危机、与外国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合作打击违法犯罪,合作形式列了六项,从建立双边多边机制到互派联络人员。这三条不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但对涉外渔业、涉外船舶的实务判断有用——两国执法机构之间有合作机制,案件的处理路径可能不止国内法一条。
十六、规章与防卫作战: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给中国海警局一项规章制定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并按照规定备案。海警执法中大量细节——管辖分工(第三十四条)、涉案财物管理、执法文书格式——都在这一类规章里。
所以实务中真正决定「怎么查、怎么罚、罚多少」的,往往是三个层次的文件:法律给权(本法)、法律给程序(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章给细节(中国海警局规章与所执行实体法的配套规定)。只看第一层,永远拼不出完整答案。
十七、第八十四条:施行日期与之前的执法依据
2021 年 2 月 1 日施行。此前海警执法主要依据中国海警局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规定,职权来源分散。本法施行后,职权集中到一部法律里,同时把程序接到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形成「本法授权+他法程序+实体法罚则」的三层结构。
这个三层结构对当事人最实际的意义是:复议和诉讼时,争的点往往不在海警法,而在被引用的那部实体法。罚多少、够不够罚、该不该没收,答案都在实体法;查得对不对、扣得合不合法、期限有没有超,答案才在海警法。
十八、把总则和附则读成七问
| 问题 | 答案所在 | 要准备的材料 |
|---|---|---|
| 查我的是不是海警 | 第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执法证件、所属机构名称、执法船舶标识 |
| 这片海归不归它管 | 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案发坐标、海图、管辖区域公告 |
| 这件事在不在它职责内 | 第五条、第十二条 | 违法行为类型、对应实体法 |
| 它能当场罚我吗 | 第二十九条 | 罚款金额、是否属于事后难以处罚 |
| 扣我的船有没有依据 | 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扣押清单、批准手续、保管记录 |
| 罚多少按哪部法 |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实体法条文、处罚决定书引据 |
| 不服往哪告 | 第七十六条 | 复议机关、管辖法院 |
七个问题里,只有两个的答案在本法条文里(能不能当场罚、扣船的程序),其余五个都要跳到别的法或规章去。这不是这部法写得不好,是它的定位如此:海上执法的实体规则,早就散在渔业法、海关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里了,2021 年这部法做的事情,是把「谁来查、怎么查、查完怎么交」这一段的空白补上。
十九、这一篇的账
总则九条加附则七条,十六条约 930 字,占全书一成一分。这一成一分里能拿出来的结论有五条:
一是海警是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执法力量,不是普通行政机关,所以警械武器、处分、监督都带军事色彩。
二是管辖海域是一个整体概念,管辖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海上追缉不受市界县界约束,管辖权争议按有利于调查处理的原则协商。
三是本法不设罚则幅度,罚款七次全在程序条款上,实体罚则要回到渔业法、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四是适用对象分两类:船舶按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平台按第八十条,写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五是总则和附则加起来只占一成一分,但它们决定了另外九章的适用前提——机构是谁、海域在哪、职责有哪些、协作怎么走,这四个问题答错,后面全错。
接着看
- 海警的十一项职责具体到每条船、每片海怎么落地,管辖区域为什么可以跨市划,见海警管哪些事:渔业、走私、倾废都管,管辖海域不看行政区划。
- 船被扣了押到哪、罚款不缴每天加多少、倒进水里能不能直接推定,见船被海警扣了怎么办:押解到指定地点,逾期每日加处百分之三。
- 什么情况下能用警械、什么情况下能开枪、开错了谁担责,见海警什么时候能开枪:警告无效才能用,执法船被攻击可直接用。
- 船被征用了怎么还、扣押的货物为什么可以先拍卖、六个月无人认领怎么处理,见被海警征用了船怎么办:用后归还、适当付费,六个月无人认领上缴国库。
- 不服海警的处罚往哪告、复议找谁、赔偿按哪部法,见海警执法不服找谁:复议找上一级海警,赔偿按国家赔偿法。
- 渔业捕捞环节的具体罚则,见渔业法与站内渔业法族各篇;行政处罚的基本框架,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以上分析依据 2021 年 1 月 22 日通过、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条文,所执行的其他实体法与配套规章的具体要求需另行核对。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由执业律师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