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法 第七章是保障和协作,十一条 1,116 字;第八章是国际合作,三条 307 字。两章合起来十四条 1,423 字,占全书一成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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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只算这十四条。前面几篇讲的是「海警能查你什么、怎么罚你」,这一篇反过来讲「海警要靠什么运转、你被牵扯进去之后有什么权利」。两章里最实用的三条,一条讲征用(第五十四条),两条讲涉案财物(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三个时间数字先摆出来:涉案财物应当退还的,通知后六个月不来领,按无主财物处理;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行政强制措施在海上当场实施的,二十四小时内要向负责人报告,抵岸后补办批准手续。前两个数字关系到船东的钱,第三个关系到程序是否合法。

一、十四条的两条线

组别条文解决的问题
保障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钱、地、人、装备、信息化、报警平台
协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信息共享、吊证移送、协助请求
执行衔接第六十条拘留所、看守所的送押
涉案财物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保管、先行拍卖、认领、无主处理
国际合作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条约基础、任务、六种合作形式

一条线往里看:保障是「海警需要什么」;另一条线往外看:协作与财物处理是「海警和别人怎么打交道」。当事人能主张权利的,几乎都在往外看这一条线上。

二、第五十二条与第五十三条:钱和人从哪来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与海警机构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求,对海警机构执法办案、执勤训练、生活等场地和设施建设予以保障。

两条都是组织保障条款,不直接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但它们解释了一个实务现象:海警的码头、船艇、装备、人员编制,受地方规划与预算影响。某些海域执法力量密度低,根子在保障条款落实得怎么样。

三、第五十四条:征用的三个动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五十四条
  • 海警机构因海上维权执法紧急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使用或者征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句话三段,对应三个动作:

第一段是权力:因海上维权执法紧急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使用或者征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

第二段是归还:用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三段是钱: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里有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适当费用」是用船本身的代价,相当于租金;「补偿」是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比如船体受损、设备损坏、误工损失。两笔钱性质不同,主张的时候要分开写。

「优先使用」与「征用」也有区别:优先使用通常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优先加油、优先靠泊;征用是强制取得使用权。前者是交易顺序,后者是公权力介入。条文把两者并列,实务中要看清执法机关给的是哪一种文书。

征用的法律依据还要接行政强制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等相关法律。海警法只给授权,程序与补偿标准在那些法里。

四、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人、装备、信息化

第五十五条:海警应当优化力量体系、建强人才队伍、加强教育培训;海上维权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持证上岗」四个字有实务价值。执法人员没有相应资格,作出的检查、处罚可能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当事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本质就是查这个。

第五十六条:国家加强海上维权执法装备体系建设,保障海警配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船舶、航空器、武器以及其他装备。

第五十七条:海警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执法公开,强化便民服务;应当开通海上报警服务平台,及时受理人民群众报警、紧急求助。

海上报警服务平台是第七章里唯一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条款。它有两个功能:报警求助,以及第七十条规定的投诉举报渠道——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投诉、举报。

五、第五十八条:八个部门、三类信息、一条吊证通道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五十八条
  • 海警机构分别与相应的外交(外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应急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警机构提供与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相关的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政策等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 海警机构应当将海上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等工作数据、信息,及时反馈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海上行政管理工作。海警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需要吊销许可证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发证机关处理。

三款,信息是双向的。

第一款列协作对象:外交(外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应急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有关部门。

第二款是「给海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政策等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三款是「海警给」:海警应当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数据、信息及时反馈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海上行政管理。

第三款末尾那句是全章最实用的规定:海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需要吊销许可证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发证机关处理。

这句话说明两件事:海警没有吊证权;吊证要走移送。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带来两个后果——海警的罚款,加上发证机关的吊证。两个后果分别由两个机关作出,救济也要分别走:罚款不服找上一级海警复议,吊证不服找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

六、第五十九条与第六十条:协助请求与送押

第五十九条:海警因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请求属于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属于职责范围内」是限定语。主管部门可以以「不属于我职责」为由拒绝,海警不能强行要求。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海上案件办得慢——需要多个部门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卡住,整个链条就停。

第六十条:海警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和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决定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海警机构所在地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

这一条解决海上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抓了人往哪送。行政拘留送拘留所,刑事拘留与逮捕送看守所,地点是「海警机构所在地」,不是抓获地。船在远海抓的人,要先押回驻地,这段路程的时间算在办案期限里,实务中经常成为期限争议的来源。

七、第六十一条:涉案财物保管与先行拍卖的五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一条
  • 海警机构对依法扣押、扣留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但是,对下列货物、物品,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并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通知其他当事人:
  • (一)成品油等危险品;
  •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
  • (三)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
  • (四)体量巨大难以保管的;
  • (五)所有人申请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
  •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由海警机构暂行保存,待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原则是保管: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

例外是先行拍卖或者变卖,条件是「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且属于五类之一:成品油等危险品;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体量巨大难以保管的;所有人申请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

五类的共同逻辑是「保管成本高于变现价值」或者「放着会坏」。成品油危险,鱼虾会臭,船长期停着会锈,大型设备占地,所有人自己要求卖。

程序上还有两个义务:一是批准层级,必须市级以上负责人;二是通知,拍卖变卖要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通知其他当事人。

钱怎么办?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由海警机构暂行保存,待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注意「暂行保存」不是「上缴」,案件没了结,钱不能动。

八、第六十二条:六个月认领期与无主财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二条
  • 海警机构对应当退还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涉案财物,通知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所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所有人认领。在通知所有人、其他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这一条是一条完整的时间线:

起点,海警对应当退还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涉案财物,通知领取。

通知方式两种:所有人明确的,通知本人;所有人不明确的,公告告知认领。

期限,通知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

处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兜底,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所以从通知到财物变成国库收入,最短六个月,最长九个月。这个期限对船东很关键:船被扣押后如果收到退还通知却不去领,六个月后船就被拍卖,钱进国库,再想要回来只能走国家赔偿或者信访渠道,难度极大。

实务上要注意两个细节。第一,「通知」要有证据,公告要有载体和日期,否则六个月不起算。第二,「无人认领」的认定要看是否有权利人主张,仅仅联系不上不等于无人认领。

算例一:查获二十吨走私成品油

成品油属于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危险品,保管风险高、场地要求严。海警可以经市级海警局以上负责人批准,先行拍卖,并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通知其他当事人。拍卖款暂行保存,案件结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走私货物,可能涉及没收与上缴;如果是合法货物但承运人违法,可能退还所有人。

算例二:征用渔船三天,钱怎么算

某渔船被征用参与海上搜救,用了三天。第一笔是「适当费用」,按船舶三天的租金、油料、船员人工计算,属于使用对价。第二笔是「补偿」,如果船体擦伤、设备损坏、渔具丢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补偿。两笔要分开主张,分别提供依据:租金参照当地同类船舶市场价,损失提供修理发票、定损报告。

九、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国际合作三条

第六十三条:中国海警局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在规定权限内组织或者参与有关海上执法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商签海上执法合作性文件。

第六十四条: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处置涉外海上突发事件,协调解决海上执法争端,管控海上危机,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共同维护国际和地区海洋公共安全和秩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五条
  • 海警机构可以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下列海上执法国际合作:
  • (一)建立双边、多边海上执法合作机制,参加海上执法合作机制的活动;
  • (二)交流和共享海上执法情报信息;
  • (三)海上联合巡逻、检查、演练、训练;
  • (四)教育培训交流;
  • (五)互派海上执法国际合作联络人员;
  • (六)其他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活动。

六种合作形式:建立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并参加活动、交流和共享执法情报信息、海上联合巡逻检查演练训练、教育培训交流、互派联络人员,以及其他合作活动。

这三条不直接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但对涉外案件有用:两国执法机构之间有合作机制,案件的处理路径可能不止国内法一条——涉外渔业纠纷可以通过执法合作渠道沟通,涉外船舶被扣可以通过领事与合作协议处理。

十、持证上岗:执法资格怎么查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只有一句:「海上维权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这十二个字,是当事人核对执法主体是否适格的第一道关口。

持证上岗对应两件东西:执法证件与执法资格。执法证件由海警机构制发,载明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有效期;执法资格是内部管理事项,通过考试、培训取得。当事人能看到的是前者。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给了当事人一项具体权利: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出示执法证件。

这条权利有两层用法。第一层,对方不出示,可以拒绝配合检查——这个拒绝不构成第七十三条的阻碍执行职务。第二层,出示了但人不符、证已过期、只有一个执法人员,同样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在笔录中记明。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执法船舶有专用标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拦截、紧追时视为表明身份,但一旦上船调查,仍然要出示证件。船是船,人是人,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资格管理还有一层隐含意义:海上执法涉及船舶驾驶、海上救生、武器使用等专业能力,没有相应资格的人上船执法,本身就存在安全与合法性双重风险。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往往与资格、培训不到位有关。

十一、「体量巨大难以保管」怎么认定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列了五类可以先行拍卖、变卖的情形,第四项是「体量巨大难以保管的」。这一项最容易被扩大适用,也最难举证。

「体量巨大」不是主观感受,要有客观依据:占用场地面积、仓储费用、吊装运输难度、保管条件是否具备。一艘三千吨的货船停在港口,每天的停泊费、看护费是实打实的数字;一批大型设备要租用堆场,还要防锈防潮。这些都是可以量化、可以留痕的。

「难以保管」还有一层是技术性的:需要恒温、需要防爆、需要专业人员看护的物品,即使体量不大,也可能构成「难以保管」。反过来,普通货物即使数量多,只要有合适仓库,就不属于这一类。

程序上的两道保险要记住:一是批准层级,必须市级海警局以上负责人;二是通知义务,拍卖或者变卖要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通知其他当事人。

如果这两道都没有,拍卖行为本身可能被撤销。当事人主张的重点不是「不该卖」,而是「没批准」「没通知」——程序违法比实体争议更容易证明。

十二、无主财物与刑事涉案财物: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第六十二条处理的是「应当退还」的财物:通知或公告后六个月无人认领,按无主财物处理,拍卖变卖后上缴国库,特殊情况可延长,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这条规则适用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走另一条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随案移送;属于被害人的,依法返还;属于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没收。程序上由法院在判决中处理,或者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时一并处理。

两条路的差别在哪里?

第一,期限逻辑不同。行政案件是「六个月认领期」,起点是通知或公告;刑事案件没有统一的认领期,跟着诉讼进程走,可能一年、两年。

第二,后果不同。行政案件的无主财物拍卖后上缴国库,权利人再主张只能走国家赔偿或者信访;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返还,判决后还可以申请执行。

第三,救济渠道不同。行政处理不服,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处理不服,走刑事申诉、检察监督。

实务中最麻烦的是「一案两性」:同一个行为既被行政处罚又被刑事追诉,财物到底按哪条路走?判断标准是看财物的性质与案件的最终处理:作为行政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理的,按第六十二条;作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按刑事诉讼规则。同一批财物不能两头都走一遍,否则就是重复处置。

十三、征用与租用:一纸文书定性质

第五十四条写的是「优先使用或者征用」。这两个词在实务中经常被混用,法律后果差别很大。

征用是单方行为:海警作出征用决定,船东必须配合,不配合可能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代价是法定的补偿义务——及时归还、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按国家规定补偿。

租用是双方行为:双方谈价格、签协议、履行合同。船东可以不答应,价格可以谈。出了问题按合同处理,不涉及国家赔偿。

判断是征用还是租用,看三样东西:有没有征用决定书、有没有明确的期限与用途、有没有补偿条款。三样齐备,是征用;只有口头招呼、事后给点钱,性质模糊,容易扯皮。

还有一种中间状态叫「优先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你的船,价格按市场走。这种情形下,船东仍有拒绝的空间,只是排序上不占优势。分清这三种,主张权利时才不会打错靶子。

补偿争议的处理路径也要分清:对征用决定不服,可以复议、诉讼;对补偿数额不满,先按国家规定申请,仍不满可以就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不要把补偿争议当成处罚争议去打,请求基础不一样。

十四、算例三:第三人说扣押的货是他的

某船被查获载有涉嫌走私的成品油,海警扣押后按规定先行拍卖,款项暂存。拍卖后,一家公司拿出买卖合同与付款凭证,主张这批油是它委托运输的合法货物,要求返还价款。

处理顺序是这样的:

第一步,定性。这批油是行政案件的涉案财物,按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处理,不按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步,看通知。海警是否通知了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是否公告通知其他当事人。第三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权利人,属于「其他当事人」,应当被通知。

第三步,看权利主张的时点。如果拍卖前已经主张并被驳回,可以就驳回决定申请复议;如果拍卖后才主张,只能就价款归属主张权利,船已经不在,油也卖了。

第四步,看证据。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委托协议、船舶配载单,能不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这批油是合法货物而不是走私货物。这一步是关键:如果货物本身就是走私标的,权利人主张返还的基础不存在。

这个算例说明一件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与实体两条线同时在跑。程序上有瑕疵(没通知、没批准),可以推翻处置行为;实体上权属不清,只能靠证据。两者都过关,才能拿回钱。

十五、协作卡住的时候,当事人怎么办

第七章把协作写得很全:八个部门、信息双向、协助请求、吊证移送。但条文写的是「应当」,现实里总有推不动的时候。三种卡点最常见。

第一种,吊证移送不落地。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海警把材料移送发证机关,发证机关据此吊销许可证。实务中常见的是:罚款执行完了,吊证没动静;或者吊证了,当事人不知道,继续用旧证作业被查。当事人可以做的,是向发证机关查询处理结果,必要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种,协助请求被推。第五十九条的限定是「属于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边界不清时,海警与主管部门之间容易拉锯。这时候案件会停在原地,当事人的船也停在原地。可以按第七十条投诉,也可以就长期扣押主张赔偿。

第三种,职责分工争议。第十二条第二款把分工交给「国家有关规定」,两个机关都说不归自己管时,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协商解决,原则是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协商不成,案件可能被搁置。

三种卡点的共同点:都不是海警单方面能解决的,但后果都由当事人承担。所以遇到这类情形,救济思路要换——不是质问「你为什么不管」,而是要求「书面说明为什么不管」。一份书面说明,既是投诉的依据,也是日后主张赔偿的证据。

具体到文书上,可以写三行:一、本人于某日就某船被扣一事提出返还申请;二、请书面告知处理机关、案由和处理进展;三、如不予处理,请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这几行不涉及实体主张,机关通常难以拒收;而一旦收到书面回复,管辖争议就从「谁都说不知道」变成了「谁在什么时候说了什么」,后面走复议或者申请赔偿,举证就有着落。反过来,只打电话、只托人问,一年后连自己问过谁都说不清,这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败诉原因。

十六、把两章读成三条时间线

时间线起算点期限依据
强制措施事后报告海上当场实施时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抵岸补办批准第三十二条
涉案财物认领通知或者公告之日六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六十二条
控告投诉处理提出之日本法未设期限,按信访与监督规定第七十条

三条时间线里,第二条最容易吃亏。很多人以为「东西在海警那里,早晚能拿回来」,结果六个月过去,财物变成国库收入。收到任何一份《退还通知书》或者看到认领公告,第一件事是算日子。

还有一条本法没写的期限:扣押本身能扣多久。海警法只要求「妥善保管」「依法处理」,没有规定扣押期限,也没有授权另定期限,所以要回到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且延长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换句话讲,案发两个月后还扣着、手上又没有在办的鉴定,期限上就站不住了。这时候书面申请解除扣押,比空等六个月认领期有用得多。

十七、这一篇的账

第七章十一条 1,116 字,第八章三条 307 字,十四条 1,423 字,占全书一成六八。五条结论:

一是征用有两笔钱:使用对价叫适当费用,损失叫补偿,性质不同,主张要分开。

二是海警没有吊证权,认为需要吊销许可证件的,只能移送发证机关,因此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引出两套处罚与两套救济。

三是扣押财物原则上保管,五类情形可先行拍卖,须市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并通知所有人,款项暂行保存到结案。

四是应当退还的财物有六个月认领期,特殊情况最长延长三个月,逾期按无主财物拍卖上缴国库。

五是送押地点是海警机构所在地的拘留所、看守所,不是抓获地,这段押解时间算在办案期限里。

再补一条常被忽略的对比。行政案件的涉案财物有明确的六个月认领期,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没有统一的认领期,跟着诉讼走。同一个案子两种性质并存时,先看财物被扣的名义:以行政强制措施文书扣的,按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刑事扣押清单扣的,按刑事诉讼规则。文书名称不对,后面全错。这也是当事人收到扣押文书时,第一眼就要看清「依据」栏写的是哪部法、哪一条的原因。

接着看

以上分析依据 2021 年 1 月 22 日通过、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征用补偿的具体标准与国家有关规定需另行核对。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由执业律师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