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不得转让这一条,是很多人设居住权时没想到的限制。有人想“设个居住权,将来转手卖给别人”,有人想“把居住权写进遗嘱留给孩子”。先给结论:《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写得很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是保障“住”的权利,带强烈人身属性,跟着人走,人没了就消灭,既不能变现,也不能传承。
先说结论
① 三个限制: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② 转让居住权的合同无效。无论是买卖、赠与还是以居住权抵债,都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③ 遗嘱中处分居住权的,该部分不发生效力。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第三百七十条),不能留给继承人。
④ 出租的例外:合同明确约定可以出租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得出租。擅自出租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停止、返还收益。
⑤ “不得转让”不等于“不能由他人代为居住”。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短期照护陪住,一般不视为转让;但把房屋整体交给第三人使用并收取对价,就是变相出租或转让。
⑥ 居住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条);不注销会影响房屋交易。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三项限制的具体边界
| 限制要件事项 | 禁止内容 | 法律后果 | 例外/边界 |
|---|---|---|---|
| 转让 | 买卖、赠与、以居住权抵债、以居住权出资 | 合同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 |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视为转让 |
| 继承 | 遗嘱处分居住权、继承人主张继续居住 | 该部分不发生效力,居住权随死亡消灭 | 继承人另有房屋所有权的,按所有权处理 |
| 出租 | 将房屋整体或部分出租收取租金 | 所有权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返还收益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出租 |
| 抵押 | 以居住权设定抵押 | 不产生抵押权效力(居住权非可抵押财产) | —— |
| 转让房屋 | 所有权人出售房屋 | 可以出售,买受人承受已登记的居住权 | 需告知买受人 |
三、为什么不能转让、继承
原因一,居住权是“人役权”。 它服务于特定人的居住需要,与权利人的生存紧密绑定。如果可以转让,就变成了可以流通的财产权,与制度目的不符。
原因二,防止架空所有权。 如果居住权可以随意转让,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面临“永久的、陌生的占有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被实质掏空。
原因三,防止规避限购、炒房。 若居住权可转让,可能被用作变相买卖房屋、规避限购的工具。
原因四,保障功能定位。 居住权主要服务于以房养老、离婚后居住、老人再婚等保障性场景,不是投资工具。
四、出租:能不能约定
条文写的是“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
默认规则:不能出租。 没有约定的,居住权人把房子租出去收租金,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停止、返还收益,甚至主张撤销居住权(视合同约定)。
例外:合同明确约定可以出租。 比如约定“居住权人可以将房屋部分出租,租金归居住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有效。实践中,以房养老的居住权合同有时会约定“自住之外可出租一间以补贴生活”。
约定的写法要具体。 写“可以出租”太笼统,建议写明:可出租的范围(整租还是部分)、期限、租金归属、是否需要所有权人同意。
变相出租的认定: 把房屋整体交给第三人使用、收取对价、长期不在内居住,即使合同写的是“借住”“代管”,也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出租。
五、继承:为什么写了遗嘱也没用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第三百七十条)。这是法定消灭事由,不因遗嘱而改变。
遗嘱中写“我的居住权由儿子继承”,该部分无效。 因为居住权不是可继承的财产。遗嘱人处分了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权利。
但有一种情况要注意: 如果居住权人同时是房屋所有权人(比如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自己保留居住权),遗嘱处分的是所有权,不是居住权,那部分有效。区别在于处分的对象是什么。
实务建议: 想让配偶、子女长期居住的,不要指望“继承居住权”,而应当:
- 直接为他们设立居住权(需所有权人配合,办理登记);
- 或者在赠与、继承安排中约定附义务(如“房屋由子女继承,但须保障某人居住至去世”),并同步办理居住权登记。
六、边界:这些情况不违反“不得转让”
边界一:家庭成员共同居住。 居住权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其共同居住,属于居住权的自然延伸,不构成转让。
边界二:短期照护陪住。 请护工、亲属短期陪住,不以居住权转让论。
边界三:所有权人出售房屋。 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本身不违法,买受人承受已登记的居住权(买卖不破居住权)。
边界四:居住权人放弃权利。 放弃是单方行为,不是转让;放弃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边界五:法院执行。 居住权本身不能作为被执行财产拍卖,但房屋所有权被执行时,居住权可能影响拍卖(视登记时间与抵押权顺位)。
边界六:居住权期限届满前的续期约定。 双方可以约定延长居住权期限,这属于变更,不是转让。
七、违约与救济
居住权人擅自转让的: 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居住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确认无效、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居住权人擅自出租的: 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停止出租、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不当得利),并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所有权人妨害居住的: 居住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第二百三十六条),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所有权人擅自出售房屋的: 已登记的居住权不因所有权转移而消灭,居住权人可以继续居住;买受人明知居住权存在仍购买的,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八、条文关系网
| 条文 | 内容 | 与本条的关系 |
|---|---|---|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 居住权的定义 | 权利性质 |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 居住权合同 | 约定出租的依据 |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 登记设立 | 权利成立 |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 不得转让继承、出租限制 | 本条 |
|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 期限届满与死亡消灭 | 继承限制的根源 |
|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 遗嘱设立居住权 | 与“不得继承”的区分 |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 排除妨害请求权 | 救济手段 |
|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 租赁合同 | 出租的法律性质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 遗产的范围 | 居住权不属于遗产 |
九、四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居住权可以卖给需要的人。” 错。转让合同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
误区二:“居住权可以写遗嘱传给子女。” 错。居住权人死亡即消灭,遗嘱处分该部分无效。
误区三:“设了居住权的房子就不能出租。” 不完全对。合同另有约定的可以出租;没有约定的不得出租。
误区四:“设了居住权,房子就卖不掉了。” 错。所有权人仍可出售,但买受人要承受已登记的居住权,实践中会影响成交价格。
十、常见问题
问:居住权人把房子借给亲戚住,算转让吗?
答:短期借住一般不构成转让;长期交由他人独占使用并收取对价的,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出租或转让。
问: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可以住到再婚为止”,没有登记,有效吗?
答:在双方之间有效,属于合同约定;但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能对抗买房人和执行债权人。建议尽快办理登记。
问:居住权到期后,居住权人不搬走怎么办?
答: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房屋、排除妨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并可主张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问:居住权人去世,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由所有权人或居住权人的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提交死亡证明、登记证明等材料。
设居住权之前,先把三件事说清:能不能出租(默认不能,要约定就写明白)、期限到什么时候(固定年限还是至去世)、到期或死亡后怎么注销。想通过居住权“变现”或“传给子女”的,趁早换个方案——法律给居住权的定位是“保障居住”,不是“财产工具”。
一句话总结: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转让合同无效、遗嘱处分无效,死亡即消灭;所有权人卖房不受限,但买受人要承受已登记的居住权。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