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居住权是按合同或者遗嘱设立、经登记后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只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类用益物权,解决的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房子给了子女、或者卖了换钱,老人还得有个地方住到老。它把「所有权归谁」和「谁有权住」拆成两层,设立之后,房子可以卖、可以抵押、可以继承,但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跟着房子走。
要件一:客体是他人所有的住宅。 自己的房子自己住,是所有权的权能,不是居住权。居住权的对象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不适用;就一套住宅的部分房间设立居住权,实务中一般认可,但合同和登记必须把位置、范围写清楚,否则执行时无法界定。房屋是不是「他人所有」以登记为准,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也要看份额与共有人意见。
要件二:以书面合同或者遗嘱设立。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遗嘱设立居住权同样可以,参照适用居住权一章的规定;遗嘱设立的情形常见于再婚家庭——房子留给子女,老伴的居住问题用居住权锁定。口头答应「你可以一直住下去」,不构成居住权,最多可能构成借用或者扶养安排。
要件三:必须登记,登记时才设立。 这是居住权与租赁、借住最硬的分界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签了合同没登记,双方之间可能有合同上的义务,但不产生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后来买房的人、也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和法院的查封拍卖。反过来说,办了登记的居住权会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买房人一查就知道,想忽略也忽略不了。
要件四:以无偿为原则,可以有偿。 第三百六十八条前半句是「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立法者的预设是家庭互助、养老安排,所以默认不收费;约定收取对价的,法律也不禁止,但性质上仍是居住权,不因为收了钱就变成租赁。这个区别在税费、登记、对抗效力上完全不同。
要件五:权能受限,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 第三百六十九条把三条限制写在一起: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转让继承的理由在于居住权的高度人身属性,它随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出租则留了口子,合同里明确可以出租的,才可以。
要件六: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即消灭。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了两种消灭事由,并要求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可以约定固定期限,也可以约定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践中结合合同目的、当事人关系判断,不能简单推定为永久。消灭后不及时注销,登记簿上会留下权利负担,影响房屋出售和抵押。
与后续处分的关系要单独说明。 居住权是物权,登记在先的,通常可以对抗之后受让房屋的所有人,也可以对抗之后设立的抵押权;房屋被出售的,居住权人仍可继续居住。但如果抵押权设立在先、居住权设立在后,法院拍卖房屋时能否除去居住权,实践中存在争议,核心看居住权是否影响抵押权实现、是否存在恶意设立,不能一概而论。打算用居住权「锁死」一套已抵押房产的,务必先评估这个风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二)住宅的位置;
-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 (四)居住权期限;
-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居住权 | 房屋租赁权 | 无偿借用 |
|---|---|---|---|
| 权利性质 | 用益物权 | 债权 | 债权,通常为使用借贷 |
| 设立方式 | 书面合同或者遗嘱,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 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合同,交付使用 | 出借人与借用人达成合意,交付使用 |
| 是否有对价 | 无偿为原则,可以约定有偿 | 支付租金 | 一般无偿 |
| 能否对抗新业主 | 登记后可以对抗之后受让的所有人 | 承租人占有期间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 原则上不能对抗 |
| 转让与继承 | 均不得 |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承租权一般可继承 | 不得 |
| 期限 | 约定期限或者至居住权人死亡 | 最长二十年,期满可以续订 | 依约定 |
最容易混的是居住权与租赁权。两者都能让人住进去,法律效果却差一个量级:租赁是债权,靠占有和买卖不破租赁保护,最长二十年,还要交租金、可能被解约;居住权是物权,登记后跟着房子走,可以约定到死为止,原则上无偿,但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不能随意出租。实践中有人用「长期租赁合同」替代居住权,图省事不办登记,结果房东把房子卖了、或者房子被拍卖,新业主不认这份合同,居住安排立刻落空。
另一个常见误解是把居住权当成「户口」或者「居住事实」。在家里住了二十年、户口也在这里,不等于享有居住权;居住权必须依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并登记,是登记簿上的权利,不是居住时间熬出来的。同理,居住权也不解决学区、拆迁补偿资格这些问题,那些属于户籍与征收政策,与物权类型无关。
实操指引
- 想给家人设立居住权、又不清楚会不会影响卖房:居住权怎么设立?对买卖、租赁有什么影响;
- 纠结要不要去登记、不登记有什么后果:居住权如何设立?需要登记吗?;
- 老人去世后子女要求腾房:居住权可以继承吗?老人设立居住权有何影响?;
- 房子已经抵押、担心被拍卖:房子给父母设了居住权,断供被拍卖,居住权还挡得住吗;
- 想通过遗嘱安排: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吗?;
- 相邻词条:公房承租权、遗嘱。
常见问题
问:签了居住权合同但没去登记,有效吗? 答: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产生物权效力。没有登记,居住权不算设立,不能对抗后来买房的人、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对方反悔不配合办理登记,只能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想要真正「住得稳」,登记这一步不能省。
问:居住权能不能继承给子女,或者转让给别人? 答:都不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禁止转让、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随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想让孩子也住,只能在设立时把居住权人写成多人,或者另行安排附条件的赠与、遗嘱使用安排,但不能通过继承取得居住权。
问: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还能卖吗? 答:可以卖,所有权人仍然享有处分权,但房子带着居住权这个负担。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新业主,买方买到的是「有人有权住到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房屋,实际价值和流通性都会受影响。卖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中介也应当披露,隐瞒的容易引发退房和赔偿纠纷。
问:居住权人能不能把房子租出去收租金? 答:原则上不能。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只有当事人另有约定才可以。即便约定了可以出租,居住权人收取的也是使用收益,不等于取得处分权,不能改变房屋结构、不能长期转租牟利,更不能以居住权名义变相买卖。
问:老人去世后,居住权要不要去注销? 答: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但登记簿不会自动更新;不注销的话,房子出售、抵押、继承过户时都会被卡住,登记机构会要求先处理这项权利负担。办理时通常需要死亡证明、注销申请等材料,具体清单以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准。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居住权登记材料、遗嘱设立与抵押冲突的处理在各地存在差异,请咨询执业律师并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以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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