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居住权是按合同或者遗嘱设立、经登记后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只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类用益物权,解决的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房子给了子女、或者卖了换钱,老人还得有个地方住到老。它把「所有权归谁」和「谁有权住」拆成两层,设立之后,房子可以卖、可以抵押、可以继承,但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跟着房子走。

要件一:客体是他人所有的住宅。 自己的房子自己住,是所有权的权能,不是居住权。居住权的对象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不适用;就一套住宅的部分房间设立居住权,实务中一般认可,但合同和登记必须把位置、范围写清楚,否则执行时无法界定。房屋是不是「他人所有」以登记为准,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也要看份额与共有人意见。

要件二:以书面合同或者遗嘱设立。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遗嘱设立居住权同样可以,参照适用居住权一章的规定;遗嘱设立的情形常见于再婚家庭——房子留给子女,老伴的居住问题用居住权锁定。口头答应「你可以一直住下去」,不构成居住权,最多可能构成借用或者扶养安排。

要件三:必须登记,登记时才设立。 这是居住权与租赁、借住最硬的分界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签了合同没登记,双方之间可能有合同上的义务,但不产生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后来买房的人、也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和法院的查封拍卖。反过来说,办了登记的居住权会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买房人一查就知道,想忽略也忽略不了。

要件四:以无偿为原则,可以有偿。 第三百六十八条前半句是「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立法者的预设是家庭互助、养老安排,所以默认不收费;约定收取对价的,法律也不禁止,但性质上仍是居住权,不因为收了钱就变成租赁。这个区别在税费、登记、对抗效力上完全不同。

要件五:权能受限,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 第三百六十九条把三条限制写在一起: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转让继承的理由在于居住权的高度人身属性,它随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出租则留了口子,合同里明确可以出租的,才可以。

要件六: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即消灭。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了两种消灭事由,并要求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可以约定固定期限,也可以约定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践中结合合同目的、当事人关系判断,不能简单推定为永久。消灭后不及时注销,登记簿上会留下权利负担,影响房屋出售和抵押。

与后续处分的关系要单独说明。 居住权是物权,登记在先的,通常可以对抗之后受让房屋的所有人,也可以对抗之后设立的抵押权;房屋被出售的,居住权人仍可继续居住。但如果抵押权设立在先、居住权设立在后,法院拍卖房屋时能否除去居住权,实践中存在争议,核心看居住权是否影响抵押权实现、是否存在恶意设立,不能一概而论。打算用居住权「锁死」一套已抵押房产的,务必先评估这个风险。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居住权房屋租赁权无偿借用
权利性质用益物权债权债权,通常为使用借贷
设立方式书面合同或者遗嘱,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合同,交付使用出借人与借用人达成合意,交付使用
是否有对价无偿为原则,可以约定有偿支付租金一般无偿
能否对抗新业主登记后可以对抗之后受让的所有人承租人占有期间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不能对抗
转让与继承均不得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承租权一般可继承不得
期限约定期限或者至居住权人死亡最长二十年,期满可以续订依约定

最容易混的是居住权与租赁权。两者都能让人住进去,法律效果却差一个量级:租赁是债权,靠占有和买卖不破租赁保护,最长二十年,还要交租金、可能被解约;居住权是物权,登记后跟着房子走,可以约定到死为止,原则上无偿,但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不能随意出租。实践中有人用「长期租赁合同」替代居住权,图省事不办登记,结果房东把房子卖了、或者房子被拍卖,新业主不认这份合同,居住安排立刻落空。

另一个常见误解是把居住权当成「户口」或者「居住事实」。在家里住了二十年、户口也在这里,不等于享有居住权;居住权必须依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并登记,是登记簿上的权利,不是居住时间熬出来的。同理,居住权也不解决学区、拆迁补偿资格这些问题,那些属于户籍与征收政策,与物权类型无关。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签了居住权合同但没去登记,有效吗? 答: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产生物权效力。没有登记,居住权不算设立,不能对抗后来买房的人、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对方反悔不配合办理登记,只能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想要真正「住得稳」,登记这一步不能省。

问:居住权能不能继承给子女,或者转让给别人? 答:都不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禁止转让、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随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想让孩子也住,只能在设立时把居住权人写成多人,或者另行安排附条件的赠与、遗嘱使用安排,但不能通过继承取得居住权。

问: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还能卖吗? 答:可以卖,所有权人仍然享有处分权,但房子带着居住权这个负担。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新业主,买方买到的是「有人有权住到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房屋,实际价值和流通性都会受影响。卖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中介也应当披露,隐瞒的容易引发退房和赔偿纠纷。

问:居住权人能不能把房子租出去收租金? 答:原则上不能。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只有当事人另有约定才可以。即便约定了可以出租,居住权人收取的也是使用收益,不等于取得处分权,不能改变房屋结构、不能长期转租牟利,更不能以居住权名义变相买卖。

问:老人去世后,居住权要不要去注销? 答: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但登记簿不会自动更新;不注销的话,房子出售、抵押、继承过户时都会被卡住,登记机构会要求先处理这项权利负担。办理时通常需要死亡证明、注销申请等材料,具体清单以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准。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居住权登记材料、遗嘱设立与抵押冲突的处理在各地存在差异,请咨询执业律师并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以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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