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如何设立?需要登记吗?先说结论:需要登记,而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类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要满足三个硬条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居住权无偿设立(另有约定除外)、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居住权是什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必须书面(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 住宅的位置;③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④ 居住权期限;⑤ 解决争议的方法。 登记才设立(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两条禁止(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时候消灭(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遗嘱也能设居住权(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一、设立居住权的三步

步骤要求踩坑点
第一步:签书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口头承诺「你可以一直住」,难以支撑居住权的设立
第二步:约定关键条款姓名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争议解决期限不写清,后续争议无从判断
第三步:办理登记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签合同不登记,居住权没有设立

第三步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关键的一步。居住权是登记设立的用益物权——合同只是设立居住权的原因,登记才是居住权产生的时点。

二、三条容易记错的特点

第一,无偿设立为原则。 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居住权在默认状态下是不收费的;要收费,必须在合同里另有约定。

第二,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居住需要而设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所以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这一点决定了:居住权不能像房产一样被买卖、被继承,它随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第三,原则上不得出租。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立法目的在于把居住权限定在「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这个用途上。

三、居住权怎么消灭

第三百七十条给了两个消灭事由,都很直接:

  • 居住权期限届满;
  • 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消灭后,还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一步同样常被忽略,但不办理会影响不动产登记簿的准确性,也可能影响房屋后续的交易与抵押。

另外,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一条)。这意味着遗嘱设立居住权同样要受「书面形式」「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等规则的约束,不能靠一份含糊的遗嘱条款直接实现。

四、两个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7-2-102-003 · 案号 (2023)京02民初77号

裁判规则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案例说明:「房子给你,但我得一直能住」这种安排,法律是认真的。老人把房子赠与子女、同时约定自己保留居住权利,这属于附义务赠与;受赠人擅自出售、不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屋。不过,从风险防范角度更稳妥的做法是:在赠与的同时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把「口头约定」变成「登记在簿」的用益物权,抗风险能力会明显提高。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18-6-476-001 · 案号 (2022)黑8111民初1243号

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投资性住房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这种新型用益物权,对满足特定人群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处理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时,不应单纯考量继承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条件、住房条件等与人身相关的基本生存权,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离婚妇女等弱势群体「住有所居、住有所安」的现实需求。

给你的启示这条案例把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取向讲清楚了:它服务的是「住有所居」。在继承、离婚、赡养这些场景里,法院不会只看「谁分到多少平米」,而会考虑各方的居住能力与生存权。对家庭财产安排来说,这是一个重要提示:提前用居住权把「住的问题」固定下来,比事后在分割中争论更省事。

五、三个提醒

注意避坑

① 只签合同、不办登记,居住权没有设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硬性要件,不是形式主义。 ② 居住权不能「变现」——不得转让、不得继承;想通过买卖、继承取得居住权,法律上走不通。 ③ 期限一定要写清——居住权期限是合同的必要内容之一,也是判断居住权何时消灭的直接依据;「住到老」这类模糊表述容易引发争议。

父母把房子过户给我,我可以不让他们住吗?

不可以。如果过户时约定父母保留居住权利,这属于附义务赠与,你负有履行所附义务的责任;擅自出售或者不让居住的,父母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

居住权能用来出租赚钱吗?

原则上不能。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居住权本身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

居住权是用遗嘱设立的吗?

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一章的有关规定。

办了居住权,房子还能卖吗?

可以转让房屋所有权,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对房屋有约束力;买方需承受已登记的居住权负担。这也是为什么买方在购房前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居住权人去世后要办什么手续?

居住权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一句话:居住权要「书面合同 + 登记」才能设立,自登记时生效;无偿设立为原则,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即消灭并应办注销登记。遗嘱设立居住权的问题,可参阅遗嘱怎么写才有效?;房屋买卖中登记的作用,可参阅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效力?预告登记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