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识别、举报与责任: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交钱入会、发展下线、团队计酬」——这三句话足以识别绝大多数传销。麻烦在于它总披着新外衣:社交电商、会员制平台、创业礼包、原始股认购。本专题把传销的三类法定行为、直销与传销的分界线、参与者的钱能不能要回、组织者与介绍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举报材料怎么准备、家人陷进去怎么救,逐条讲清楚,条文照录《禁止传销条例》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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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判断一个项目是不是传销?看哪几个特征?
看三个特征,凑齐两个基本就能定性。 条例给的定义是: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段定义里藏着三个识别点: 第一,拉人头。收入来源是「发展了多少人」,而不是「卖了多少货」。判断标准很简单:如果这个项目里,一个人不发展下线就赚不到钱,或者发展下线赚的比卖货多得多,那就是拉人头。 第二,入门费。要交钱、买货、买资格才能加入,而且这笔钱的性质不是「买商品」而是「买资格」。常见的包装话术是「加盟费」「会员费」「保证金」「购买创业礼包」「认购原始股」。 第三,团队计酬。你的报酬来自下线的业绩,下线再发展下线,形成层级,钱按层级往上分。层级越多、分成比例越高,越接近传销。 实务中还有一个辅助判断:有没有真实、等价的商品或服务。传销的商品往往是虚高的保健品、化妆品、所谓的「课程」「股权」,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或者根本没有实物交割。 最后要说清楚:不是所有「拉人 + 提成」都构成传销。正常的销售代理、分销、推荐有奖,只要收入主要来自真实商品销售、层级有限、没有高额入门费,就不构成传销。边界在「收入是不是主要来自发展人员」。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条例列的三类传销行为,具体对应哪些常见模式?
三类,条文写得很具体,逐条对照就能认出大部分模式。 第一类: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对应模式:纯粹的「拉人头」盘。你交钱成为会员,再拉一个人进来拿提成,拉的人越多、层级越深,拿的钱越多。这类项目往往连商品都没有,或者商品只是个幌子。 第二类: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对应模式:收「入门费」的盘。典型话术是「交 69800 元购买一份资格」「买一套产品成为代理」「缴纳保证金获得推广权」。注意条文用的是「变相交纳费用」——不直接收钱、让你买高价商品,同样算。 第三类: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对应模式:团队计酬的盘。有商品、有销售,但报酬按「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层层计提,形成金字塔结构。这类最有迷惑性,因为看起来像正常的代理分销。区分点在于:报酬是不是按「团队总业绩」计提,而不只是「自己直接销售」。 三类行为的共同点是「以发展人员为核心」,区别在计酬依据——第一类按人数,第二类按入门费,第三类按团队业绩。实务中很多项目同时具备两类以上特征,只要符合其中一类,就构成传销。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直销和传销到底怎么分?有牌照就一定是直销吗?
三个硬指标:有没有牌照、报酬怎么算、有没有层级。 先看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关键词是「经批准」——直销是特许经营,必须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 再看报酬规则,这是最硬的一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这句话里有三个限制,每一个都是传销的分界线: 第一,「只能按照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不能按团队业绩算,不能按下线人数算。一旦报酬与「你发展的团队」挂钩,性质就变了。 第二,「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报酬率有上限。传销项目的奖金拨比往往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因为要靠高回报吸引人拉人。 第三,「至少按月支付」——不能搞「业绩累积、季度结算、层级返利」那套。 所以「有牌照就一定是直销」这个理解是错的。有牌照的企业如果按团队计酬、搞多层级返利、收入主要来自发展人员,一样可能构成传销。反过来,没有牌照做直销,属于非法经营,但不必然等于传销——两者的定性要看行为模式,不看有没有证。 实操建议:拿到一个项目,先查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的持牌企业名单,再问三个问题——报酬按什么算?有没有层级?奖金拨比多少?三个问题答不清的,基本可以远离。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4微商、社交电商、会员制平台,哪些算传销?
看商业模式,不看叫什么名字。名字叫「社交电商」的可能是传销,叫「微商」的也可能完全合法。 三类模式的判断标准: 第一类,正常微商。拿货、卖货、赚差价,收入来自真实商品销售。下级代理从上级拿货,上级赚的是供货差价,不是「发展下线的提成」。这种是普通买卖关系,合法。 第二类,多层级代理。品牌方设总代、省代、市代、特约,层层压货、层层加价。如果每一级的收入都来自「向下级供货的差价」,本质仍是买卖;但如果要求「必须发展多少个下级才能升级」「升级后可以抽取下级团队业绩提成」,就滑向了团队计酬。 第三类,会员制平台。交会员费成为会员,享受折扣,这是正常的会员制;但如果「交会员费」同时获得「发展会员拿返利」的资格,且返利按发展人数计算,就落入第二类传销行为(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 实务中有几个高频踩线点: 一是「购买礼包成为代理」。花几千元买一个「创业礼包」,礼包里是全套产品,成为代理后再发展别人买礼包拿提成。这既是变相入门费,又是拉人头。 二是「团队业绩分红」。按「你和你发展的所有代理的总销售额」计提奖金,层级越深提成越高。这是典型的团队计酬。 三是「平级返利、见点奖、感恩奖」。名称五花八门,本质都是按层级关系分配收益。 四是「股权激励」包装。承诺「上市后股权升值」,用未来收益吸引交钱加入,同时设拉人奖励。这类往往同时涉嫌传销和非法集资。 判断的终极问题只有一个:这家公司的钱,是消费者买商品付的钱,还是加入者交的入门费?如果是后者,无论包装成什么,都是传销。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5我交了钱进了传销,钱能要回来吗?
大概率要不回来,这是必须讲清楚的现实。 原因在查处规则上。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你交的钱一旦被认定为传销资金,属于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收缴国库,不退还参与人。这是行政处罚的逻辑:传销资金不是合法的民事债权,不适用「返还不当得利」。 刑事程序里也一样: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传销案件中,参与人往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参与者」而非「被害人」,其投入的资金通常作为违法所得追缴,只有极少数被明确认定为受骗消费者的,才可能获得部分返还。 那什么情况下有机会要回一部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你在交钱时被明确欺诈,对方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项目、伪造了资质文件,你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这条路径的前提是「你是消费者,不是传销链条的一环」——一旦你自己也发展了下线,这个主张就很难成立。 第二种,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公安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有剩余,按比例发还。这要等案件办结,周期长、比例低。 第三种,你能证明某笔款项是借款而非投资。有借条、有转账备注、有聊天记录明确是「借」,可以按民间借贷起诉。这是实践中最有效的一条,但要看证据。 所以最理性的做法是:发现是传销,立刻停止投入、不再发展他人、保存所有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望「再拉几个人回本」的,只会从参与人变成组织者。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组织、领导传销的,会被判几年?
两档: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都并处罚金。 条文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有几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有「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包装,纯粹的诈骗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 第二,要求参加者缴费用或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入门费。 第三,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拉人头。 第五,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解释有具体标准,通常与参与人数、层级数、涉案金额、造成的社会影响挂钩。组织者、领导者是打击重点,一般参与者不按此罪处理。 要提醒的是,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常竞合。如果项目同时具备「拉人头」和「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特征,可能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罪处罚。具体定性要看资金流向和宣传内容——资金主要用来发奖金而不是生产经营的,更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7只是被拉进去的参加者,会被处罚吗?
会被处罚,但很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可以」两个字——不是必然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只责令停止、不罚款。实践中对普通参加者,尤其是被骗加入、没有发展下线的,通常以教育、遣返为主,很少实际罚款。 但「很轻」不等于「没有后果」。三层后果要清楚: 第一层,投入的钱大概率要不回来(见上一问)。这是最实际的经济损失。 第二层,一旦你发展了下线,身份就从「参加者」变成「介绍、诱骗他人参加」,处罚跳到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刑责。这个界线很多人不知道——「我只是拉了三个亲戚」,性质就变了。 第三层,如果层级、人数达到刑事标准,可能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司法实践中,一些「团队长」「大区经理」虽然自认为也是受害者,但因为发展人数多、层级深,最终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 所以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发现自己进了传销,立刻停止发展任何人,包括亲友。已经发展的,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提供上线信息,争取从宽处理。这一步做与不做,法律后果差别极大。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介绍亲友参加传销,会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责任跳到十万到五十万,刑事责任可能构成共犯,民事责任还要赔亲友的损失。 行政处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一下:参加者最多罚二千元,介绍、诱骗者起步十万。立法意图很清楚——拉人比参加恶劣得多,尤其是「诱骗」「胁迫」,针对的往往是熟人关系。 刑事责任:如果介绍行为是传销组织整体活动的一部分,且达到了组织、领导的标准,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如果以介绍为名实施诈骗(收了钱根本没让人加入),可能构成诈骗罪。 民事责任:被介绍的亲友如果遭受损失,可以主张你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举证——亲友要证明「是你介绍我进去的」「你说过保本保收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宣讲会的录音录像,都是关键证据。实践中不少案件是通过聊天记录里的「保底」「稳赚」承诺认定的。 有一个减轻情节值得说:如果你也是被骗加入、主观上不知情,且没有从中获利,一般不构成犯罪,行政责任也可能从轻。但如果明知是传销还去拉人,或者拿到了「发展下线的提成」,就很难主张不知情。 现实建议:被亲友追责时,主动退还获得的提成、配合指证上线,是减少损失最有效的方式。硬扛到底,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可能一起来。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9发现传销怎么举报?要准备什么材料?
两个渠道:市场监管部门(12315)和公安机关(110 或经侦)。涉刑的走公安,纯行政违法的走市场监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这说明查处是「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实践中主要是市场监管和公安两家。 怎么选渠道?看有没有「骗取财物」和层级规模。有明确的诈骗事实、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的,直接报公安经侦,按刑事案件立案;只是虚假宣传、违规直销、层级不深的,报市场监管,走行政处罚。不确定的,两边都报,让机关自己判断管辖。 举报材料准备五类: 第一,主体信息。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的都打印下来。 第二,资金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据、发票,要能显示收款方、金额、时间。这是定案的核心证据。 第三,组织架构证据。层级图、团队群聊截图、宣讲会录音录像、培训资料、奖金制度表。奖金制度表尤其关键——它能直接证明「按发展人员计酬」。 第四,宣传材料。宣传册、网页截图、朋友圈截图、直播录屏,重点抓「保本保收益」「拉人返利」「层级奖励」这类表述。 第五,参与人清单。你能联系到的其他参与人姓名、联系方式、投入金额。人数越多,越容易达到立案标准。 提交方式:12315 平台可以线上提交,公安可以到经侦大队现场报案或通过 110 转接。提交后要索取受理回执,并记下办案单位和联系人,方便后续跟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家里人陷进传销了,怎么把人弄出来?
分两步:先救人,再维权。顺序不能反。 第一步,判断人在哪、什么状态。是本地还是异地?是被控制人身自由,还是自愿留下?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没收手机身份证,这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直接报警,不要自己去「捞人」——单独上门要人,风险极高。 第二步,切断资金链。这是最有效的手段。联系银行冻结相关账户、设置转账限额、把大额存款转到安全的账户;如果是信用卡套现投入的,尽快还清并降额。很多人出来后仍然复投,就是因为钱还在手上。 第三步,做反洗脑准备。不要一上来就骂「你被骗了」,这会触发对抗。有效的做法是拿具体证据:把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打印出来,一条条对照他参与的项目;把同类案件的判决书找给他看;带他去见已经退出的人。事实比说教有用。 第四步,报警并配合。带着资金凭证、宣传材料、组织架构证据去报案。报案的意义不只是追钱——案件一旦立案,组织者被抓,参与者自然会醒。 第五步,善后。人出来后要注意两件事:一是可能仍被上线联系、被威胁,必要时换手机号、换住址;二是投入的钱大概率追不回,要做好心理准备,别因为「想回本」又被另一个项目骗。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如果家人已经发展了下线(亲戚、朋友),要及时通知这些人停止投入,并保留沟通记录。这既是止损,也是将来主张「主观不知情」的证据。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传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区分?
看钱从哪来、钱去哪了、有没有真实经营。三个问题问完,性质基本清楚。 传销的核心是「拉人头」。收入来自加入者交的入门费,靠不断发展新人维持,商品只是道具。定罪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是「向社会公众吸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放贷。定罪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是「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集资诈骗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是向社会公众吸资金,但根本没打算还,钱被挥霍、转移、跑路。定罪看集资诈骗罪,量刑比非吸重得多。 实务中的区分要点: 第一,资金去向。用于真实生产经营的,倾向非吸;用于发奖金、挥霍、转移的,倾向集资诈骗;用于支付上层提成的,倾向传销。 第二,加入方式。必须交钱才能获得「资格」并发展他人,是传销;只是出借资金收利息,是非吸。 第三,收益来源。收益来自「发展人员数量或团队业绩」,是传销;来自「约定的利息或投资回报」,是非吸或集资诈骗。 第四,有没有真实商品。有真实、等价的商品交易,倾向非吸或合法经营;商品虚高甚至没有商品,倾向传销或集资诈骗。 一个项目可能同时踩三条线。比如「买原始股 + 拉人返利 + 承诺上市翻倍」,既有传销的拉人头,又有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案件通常择一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 对普通人来说,不用纠结罪名,记住一条:只要「要交钱才能加入 + 靠拉人赚钱 + 承诺高回报」,无论叫什么名字,都别碰。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12公司用传销模式经营,普通员工要不要担责?
看岗位、看知情、看有没有获利。三个维度都指向「参与深度」。 第一类,基层员工。前台、行政、客服、仓储,只做本职工作,不知道公司模式,没有发展下线、没有拿提成。这类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可能需要配合调查、退还异常收入。 第二类,业务骨干。讲师、团队长、区域经理,负责宣讲制度、培训代理、带队发展下线。这类风险最高——即使名片上写的是「市场总监」,只要实际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就可能按共犯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我只是打工的」不是有效抗辩,关键看行为。 第三类,技术与支持岗位。开发会员系统、设计奖金制度、维护层级数据的技术人员。这类是否担责存在争议,实践中看两点:是否明知制度用于传销、是否从设计中获利。如果奖金算法就是按层级返利设计的,且开发者明知,风险不小。 行政责任方面,条例处罚的对象是「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参加传销的」,普通员工如果不属于这三类,一般不被处罚。 民事与劳动方面,公司因传销被查处的,员工可以主张劳动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要求支付已提供劳动的报酬;但如果员工明知违法仍参与,主张可能受限。 给打工者的建议:入职时看清商业模式,凡是「要交钱才能入职」「工资靠发展客户数量」「要拉亲友进来」的,立刻走。已经入职的,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指令记录,一旦公司被查,这些是证明「我不知情、只是执行指令」的关键材料。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上线卷了我的钱跑了,能起诉他把钱要回来吗?
可以起诉,但胜诉率不高,关键看你怎么定性这笔钱。 第一种定性,投资款/入会费。这是最常见也最难的。法院通常认为,参与传销属于违法行为,投入的资金是「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不让违法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利,否则等于变相鼓励参与传销。 第二种定性,借款。如果你能证明这笔钱是借给对方的,有借条、有转账备注「借款」、有聊天记录明确约定还款,可以按民间借贷起诉。这条路径与传销无关,法院会正常审理。实践中不少人靠这一条拿回了钱,前提是证据要硬。 第三种定性,被欺诈的合同款。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你是被虚构的项目、伪造的资质骗着交了钱,且自己没有发展下线(即不是传销链条的一环),可以主张撤销并返还。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这三种定性的分野,本质上取决于「你是不是共犯结构的一部分」。一旦你自己也拉了下线、拿了提成,前两种定性都会被推翻。 实务建议:起诉前先做两件事。一是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整理成时间线,明确每一笔钱的性质;二是查一下对方有没有被刑事立案,如果已经被立案,民事诉讼可能中止,等刑事程序结束再说。刑事追缴往往比民事起诉更有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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