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头、收会费,是不是传销犯罪?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拉人头、收会费不一定就是传销犯罪,要同时看三件事:要不要交钱或买东西才能加入、有没有按层级发展人员、返利是不是靠拉人头。达到一定层级和人数(通常30人以上、3级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才可能被追究刑责;只被拉进去、没起组织作用的普通参与人,一般不追刑责,多作行政处理。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交钱或买商品才能加入,按发展人数返利 | 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 免费注册,但要买虚拟商品才有收益资格 | 属于变相收“入门费” |
| 只是被拉进去、没起到组织作用的下线 | 一般不追刑责,多作行政处理 |
| 常见误解:传销没骗到钱就不算犯罪 | 组织者本人亏钱,不影响定性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入罪门槛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 · 参考案例
叶某生、叶某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 2024-18-1-168-001 | 案号 (2013)浙丽刑终字第12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组织者、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门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发展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下线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给你的启示
交钱获资格、按发展人数返利的,是传销——判断是不是传销,核心看三点:要交钱或买商品才能加入、按顺序组成层级、返利靠发展下线的人数或业绩。符合这些特征、又达到刑事标准的,组织者、领导者就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变相入门费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吴某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 2025-03-1-168-002 | 案号 (2022)渝0236刑初20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获得加入资格”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参与者虽可免费注册,但需通过购买虚拟商品、服务等变相支付对价方式获得实际收益资格,系以“变相购买商品”形式掩盖“入门费”本质,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
给你的启示
免费注册却要买商品,是变相入门费——有些传销组织说“免费注册”,但你要拿到收益资格,得先买它的虚拟商品或服务,这其实就是变相的入门费,照样能被认定。遇到“先买点东西才能开始赚钱”的,要多留个心眼。
30人3级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 2024-03-1-168-001 | 案号 (2022)赣09刑终4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被告人参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完全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相关规定,对其应当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本人投入资金发生损失的,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给你的启示
发展下线3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即入罪——传销要够上刑事门槛,通常看发展了多少人、层级有多深——司法实践中,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 30 人以上、层级 3 级以上的,就可能被追刑责。就算组织者自己也投了钱、亏了本,也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一般参与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 · 参考案例
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 2023-05-1-168-001 | 案号 (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9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形的特点,司法实务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定打击对象的范围:对于在传销网络建立、扩张过程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并非策划、发起人,但积极加入其中,并在由其实施的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骨干作用的,也应以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则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给你的启示
普通参与人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所有参与传销的人都要坐牢。对在传销网络里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会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被拉进去、没起组织作用的普通参与人,一般通过行政处罚、教育遣散处理,不追究刑责。
不另定他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 · 参考案例
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入库编号 2023-05-1-169-001 | 案号 (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1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如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行为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亦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给你的启示
没达传销追诉标准,不宜改定非法经营罪——组织的传销活动没达到追诉标准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时也不宜再改用非法经营罪来追究。也就是说,构罪有明确门槛,不能随便换个罪名来兜底。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传销行为的法定定义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三类传销行为的界定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传销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追缴、责令退赔与返还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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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