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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陈某芝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号:(2021)苏09刑终421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二审 · 2021-11-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个以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的平台,要求参加者充值十到三百个币获得资格,静态收益按自身投入、动态收益按下线人数和投资额计算。两年拉了四十五万余个账号、五十八层,累计充值五千二百多万个币,按最低价折算五亿多元。

法院认定传销的关键:平台根本没有它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收益来自下线的钱,不是币价涨跌——「拉人头」的本质写在收益结构里。

主犯获刑二年至五年十个月,虚拟货币被依法处理、款项没收上缴国库。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充值获得资格、按发展人员数量和投资额返利、平台不具有宣传的盈利模式而主要从参与人投资中获利的,应认定为传销。

计算传销犯罪数额不应扣除培训、会务等费用开支;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属传销犯罪所用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三、赵律师点评

静态收益加动态收益,结构里写着答案

这个平台的收益设计是所有传销盘的标准配方:静态收益——按自己充的币得利息,制造「投资有回报」的幻觉;动态收益——按下线的人数和投资额返利,把每个会员变成推广员。法院抓住的致命点是收益来源:收益取决于下线人数和投资额,而不是币价涨跌。换句话说,如果所有人都只充值不拉人,平台立刻断流。加上平台根本没有宣传的那些盈利方式——利差交易、资源出租、众筹抵押大半是编的,钱的唯一来源就是新人的本金。判传销不判非法经营或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身含骗取财物要件),就是看这个结构。

虚拟货币只是新瓶子

传销的瓶子换了三轮:保健品、原始股、虚拟货币。用币做载体的「升级」有三点:跨境转移方便、账本在链上看似透明、参与者觉得自己在「投资新经济」。但法院的定性逻辑完全穿透载体:要缴币获得加入资格、层级结构、按人头返利、骗取财物——四要件与实体传销别无二致。五十八层、四十五万账号的规模也说明,区块链话术没有降低而是放大了传染速度。给投资者一个简单过滤器:任何要求「先买币/先缴费才能进入」且回报主要来自「拉新人」的项目,无论包装成什么技术名词,刑法都给它留好了位置。

数额认定的两个不留

判决在数额上立了两个规矩:第一,不扣成本——培训费、会务费这些开支不扣除,因为传销根本不是需要资质的合法经营,为犯罪支出的成本不因支出而合法;第二,参与人投入全计入——会员充的五千二百多万个币全算犯罪数额,按鉴定期间币的最低价折算,宁可就低不就高,这是有利于被告的折价方式,但总量五亿多照样惊人。对辩护方,可争取的空间在折价时点、层级计算和主从犯区分,而不是「扣成本」这类方向性主张。

主从犯与追赃的现实

十四名被告分层处理:九名负责运营、策划、培训、管理的核心成员定主犯,五名参与推广发展的定从犯减轻处罚,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逐一兑现从宽。追赃部分同样分层:扣押的虚拟货币依法处理、参与人及亲友协助退出的赃款没收上缴。现实是残酷的——五亿多的盘子,能追回的比例通常不高,因为币价波动和钱包分散,多数参与者本金难回。本案主犯刑期最高五年十个月,相对五亿规模并不算重,这提醒投资者:刑法的威慑有边界,守住自己钱包的第一道闸,永远是自己对「静态加动态收益」这八个字的警觉。

五十八层的金字塔,每一层都相信自己只是参与者。法院的判决把金字塔拆回它的物理本质:没有外部现金流,塔尖的财富全部来自塔基的本金。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苏09刑终42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16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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