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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案

案号:(2025)内刑终37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 二审 · 2025-04-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体育学院科研人员杨某与教练刘某合谋,以「科研训练」「治疗」为名欺骗三名运动员输入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共六次,每次收费五万,杨某获利二十万。反兴奋剂中心认定血液回输属禁用方法。两人分别获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

判决确认两个规则:兴奋剂按目录判断,既包括禁用物质也包括禁用方法,「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是列明的禁用方法;情节严重看对象、人次、违法所得、危害后果和主体身份五要素。

这是刑法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后第一批标杆判决——教练和科研人员是本罪的主要射程。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运动员进行血液回输、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的,属于兴奋剂目录列明的禁用方法,应认定为使用兴奋剂。

认定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情节严重,应综合行为对象、涉及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及行为人主体身份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科研训练」的包装与拆解

杨某的生意话术是「科研训练提高成绩」,每人每次五万;刘某作为主管教练,明知两名运动员要参赛,不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反而把他们送去输入红细胞悬液四次;杨某又以「治疗」为名骗另一名运动员输了两次。运动员以为在做恢复治疗,实际上是把自己的血液成分动了个手术。拆穿包装的两把钥匙:一是反兴奋剂中心的认定——血液回输篡改血液成分属禁用方法,构成兴奋剂违规;二是「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部门确认。专门性问题交给专门机构,法院只做法律评价,这个认定链条在判决里写得清清楚楚。

兴奋剂不等于「药」

公众对兴奋剂的想象是药片和针剂,本案给了普法一课:兴奋剂目录分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两大类,输血回输属于后者——你输入的甚至是别人的血或者处理过的血,没有「药」,但技术手段本身就在目录里。这对运动员的启示是:任何涉及血液操作、输液治疗的赛前项目,先查目录、再要豁免;对教练和队医,多叮嘱一句——为运动员安排任何非常规医学操作,必须走治疗用药豁免程序,绕过程序本身就是违规的开始,若再叠加隐瞒和收费,刑事风险立即点燃。

情节严重的五个刻度

本罪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判决给出五要素:行为对象(多名运动员)、涉及人次(六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危害后果(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主体身份(科研人员加教练员)。本案五项全占,两人都够格。量刑上看层次:主谋的科研人员一年九个月罚金三十万,提供运动员资源的教练一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给体育圈的算术题很清楚:每次五万、六次三十万的生意,换来三年多自由和三十万罚金,外加终身禁入体育行业的职业死刑。

反兴奋剂的刑法补位

刑法三百五十五条之一是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此前兴奋剂违规只能行政处罚——禁赛、罚款,教练换个工作照样干。刑法补位后,处罚的射程从运动员转向了「提供者」:引诱、教唆、欺骗、提供,四类行为瞄准的都是围在运动员身边的成年人。本案被告都是体制内体育教育机构的人,判决把「欺骗」解释到位——运动员知情同意的表象不影响欺骗的认定,因为他们不知道输入的是红细胞悬液。竞技体育的干净,最终要靠让「递药的手」先颤抖来实现。

五万一针的「科研训练」,收货的是运动员透支的身体,付款的是教练和科研人员的自由。反兴奋剂的战场从化验室搬进了刑事法庭,这一课不贵,六次就学完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5)内刑终37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8-1-36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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