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的周末,一个二十六岁的姑娘在峡谷漂流,橡皮艇在落差处翻了,她被扣在船底,捞上来时左肩已经抬不起来。景区先垫了两千块医药费,转头拿出一张她进场前签的《安全责任告知书》,上面印着“本人自愿参加,发生意外与本公司无关”。她问:这张纸是不是白签了。玩漂流、蹦极、潜水摔了谁赔,答案其实不在这张纸上,而在这项活动归谁管、经营者把哪几件事做到了、翻船那几分钟现场是什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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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
  • 这类项目分两类管: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开业要许可、设施要合国家标准、要有持证人员和应急制度;不属于的,也逃不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 “生死状”要过三道筛子:没提示说明的可以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合理免责的条款无效,免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但这张纸不会因此整体作废。
  • 自甘风险免的是同场的其他参加者,不是收钱的经营者;它免的是项目固有的风险,不是别人违规操作造成的风险。
  • 设备故障、教练失误、游客违规,三种情形举证方向相反:前两种要对方交检验、维保、资质和监控记录,第三种才轮到对方拿你的签字说你也有错。
  • 出事第一个小时做四件事:不签了结协议、书面要求保存监控、留下同行人联系方式、把受伤经过写进首诊病历。

一、先分清归哪一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是普通游乐服务

结论:这类活动在法律上不是一种东西——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要向体育部门申请许可,设施合国家标准、配够持证人员和应急制度;不属于的,仍然落在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里,设备、告知、救助一样不能少。

先看条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这三个条件翻译成三张纸:许可证、教练和救助人员的资格证、设备检验维护记录加应急预案。哪张拿不出来,都是认定“没尽到义务”的入口。该问的是“这个项目在不在目录里”。全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监管路径不一样:潜水、攀岩不少地方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发许可,蹦极要看设备形态,滑翔伞另有航空运动的资质要求。经营者侧怎么办证,这篇讲得细;读者用得上的只有一半:看公示栏有没有许可证,看教练胸口有没有证。

还有一条跟许可无关的义务。消法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还要说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不是贴一张“注意安全”就完事,得说清怎么做才不会出事。边界见安全保障义务。

二、“生死状”要过三道筛子,过不去的部分不生效

结论:签了字不等于认了命。免责协议要过三道筛子——有没有真的提示说明、是不是不合理地免掉经营者的责任、是不是免掉了人身损害赔偿;过不去的部分不生效,但整张纸不会因此全废。

场景都差不多:检票口一张 A4 纸,五号字,末尾一行“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不签不让上船。真出事,对方把纸拍在桌上说“你自己签的”。

第一道看提示和说明。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好、没跟你商量的条款,法律要求用合理方式提醒你注意免责内容。合理方式不是把字印小,而是单独列出、加粗、讲一遍。没做到,你可以主张它根本不成为合同内容——是“不成为内容”,不是“无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二道看合不合理。把设备维护、人员配备、救助写成“游客自行负责”,就是不合理免责、加重你的责任;写“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不得起诉”,就是限制、排除主要权利。

第三道最硬:只要效果是“我造成你人身损害,我不赔”,就落在第五百零六条第一项,无效。消法另有一条,把门口牌子、票背小字、小程序勾选一起管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张纸还有用处:能证明经营者告知过风险,法院判断你该不该分担时会参考;里面的操作规则(必须穿救生衣、不得解安全带)本身有效,违反会构成你的过错。签完把签字页和告知页拍下来。规则见格式条款,法条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自甘风险免的是同场的人,不是收钱的人

结论:自甘风险只挡住你向“其他参加者”索赔,挡不住你向经营者、组织者主张安全保障义务;它免的也只是这项活动固有的风险,不是别人违反规程、偷工减料给你造成的风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层是对象。条文写“其他参加者”:同船游客、潜伴、空中相撞的伞友在这一层;卖票的、开船的、带你下水的教练不在,他们的义务来自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层是第二款自己给的答案: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自甘风险从来不是经营者的挡箭牌。第三层是风险范围——你自愿承担的是固有风险:漂流翻船呛水、蹦极失重冲击、潜水耳压不适、滑翔伞气流颠簸。设备该换没换、教练没证、大风预警还开伞,不是固有风险,是管理失职。

它真正起作用的地方是减责:有心脏病还深潜、不会游泳不穿救生衣、酒后上艇,法院按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往下调,但减轻不是免除。适用边界见打球、爬山受伤能告同伴吗,概念见自甘风险,判决顺着自甘风险标签翻。

四、三种摔法,三种打法:设备、人、自己

结论:设备出故障、教练或操作人员失误、游客自己违反安全要求,这三种情形举证方向完全相反;前两种的关键材料——检验、维保、资质、监控记录——都在对方手里,第三种才是对方拿你的签字和现场视频说你也有错。

设备出问题。 漂流艇拉手断裂、蹦极绳超龄、调节器漏气。设施脱落坠落致害,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担责;设备本身有缺陷,适用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你要证的是“我在正常使用、它出了问题、我因此受伤”,剩下的“我检验过、我维保过”由它来证。要的材料很具体:检验合格证明、每日检查表、易损件更换记录、报废年限台账。属于大型游乐设施的还有特种设备那套要求,这篇有对照,结构见产品责任。

教练或操作人员失误。 没教耳压平衡就带你下潜、禁航水位发船、蹦极台绑带没扣到位。这一类原则上告公司不告个人: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写明,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了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教练跟公司没有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纯属私下接单的,可以一起列上。资质是抓手:法律要求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问一句“教练的证呢”,很多问题当场露出来。场馆怎么尽责,对照滑雪场、游泳馆出了事故,场馆要担责吗。

游客自己违反安全要求。 不穿救生衣、解开安全带自拍、酒后下水、隐瞒心脏病和癫痫。这一类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失相抵,旅游法也明确,旅游者应当如实告知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规定,违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顺序不能颠倒:过失相抵的前提是对方已经尽到义务。它没做风险告知、没检查装备、没配救生员,一句“你自己不小心”顶多让它少赔一点。少赔多少由法院认定,没有“游客违规就减三成”这种算法。

五、出事第一个小时:别签、别走、别改病历

结论:这一个小时里做的事,决定两年后你能不能不靠嘴证明“我是在哪儿、怎么受的伤”;顺序是先救人,再拒签、固定现场、留下人,最后把话写进病历。

别签。 现场递过来的纸大概三种:一次性了结协议、“放弃后续索赔”的承诺书、“已妥善处理”的确认单。伤情没稳定就签,代价很大——骨折后面还有内固定取出、伤残等级、误工和护理。签了不是绝对没办法,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以主张撤销,但要另开一场官司。

把监控钉住。 摄像头留存时间不长,很多只存七天到三十天。当天就发微信或短信给经营者和场地管理方,写清时间、地点、项目,要求保存该时段全部监控,发送记录截图存好。对方回“已经覆盖了”,这条回复本身就是它没尽到保存义务的证据。

留下人。 同行的人、同船游客至少留两个手机号;更好的是当场录十几秒视频,让对方说一句“我看到了,船是在那个落差翻的”。人一散场,再也找不回来。

把话写进病历。 挂号时就跟医生说清“在某地玩漂流,船翻了被扣在船底”,别含混成“自己摔伤”。写成“家中摔伤”再改很麻烦,对方一定会拿这处矛盾做文章。

要准备的材料
  • 票据类:门票、电子订单、扫码支付记录(收款方就是被告)、被要求购买的意外险凭证。
  • 现场类:全景(项目位置、警示牌、水位或天气)、特写(断裂的拉手、磨损的绳、铭牌上的厂名型号和检验标志)。
  • 书面类:签过的风险告知书或免责协议,签字页和正文页都要拍;营业执照或公示牌;许可证编号。
  • 人员类:教练、舵手、救生员的姓名和证件照片;同行人、同船游客的联系方式。
  • 医疗类:首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片、费用清单、复查记录。
  • 沟通类:要求保存监控的微信或短信原文;对方任何书面或语音答复。

材料怎么整理,照人身损害证据清单和场所伤害证据清单的目录走;赔哪些项目、怎么粗算,工具页有现成口径。举证责任怎么分,商场酒店摔伤那篇是同一套逻辑。书面通知把时间、地点、项目、伤情、要的材料写清就够,可以照着发:

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贵公司经营的某项目游玩时受伤,现于某医院住院治疗。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提供:该项目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如属许可项目)、当日值班教练及救助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最近一次检验和维保记录、当日天气与水位记录、事发时段全部监控、场所责任保险及体育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与限额。逾期不能提供,本人将向主管部门投诉并依法起诉。

六、被告列谁、保险怎么用

结论:这类案子的被告通常是一串名字——收钱的经营公司、提供场地或水域的管理单位、设备的生产者或出租方,跟团或平台下单的还要加上旅行社或平台;保险要分开看,哪份赔你、哪份赔它的责任,商家说“我们有保险”多半答的不是你问的。

  • 经营公司:看收款方、票面抬头、公示牌、小程序主体,个体户写经营者姓名加身份证号。现场挂的常常是项目名,不是公司名。
  • 场地提供方:景区把水域包给第三方、水库管理单位收场地费、海滩管理方发点位,算不算“经营者、管理者”,看有没有收费、有没有纳入统一管理、有没有警示和隔离。野水域的边界见水库、野河游泳溺亡那篇,景区设施的规则见景区、游乐园的设施把人伤了,谁赔。
  • 设备生产者、出租方:走产品责任。出租方一般不按销售者担责,但负责安装、维护,或者明知不合格还往外租的,按自己的过错列上。
  • 教练个人:一般不单列,无资质、私下接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旅行社、平台:跟团的,旅游法要求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报告并妥善安排;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拆解见跟团旅游途中受伤,法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平台索赔。

保险这块,先看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条 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也就是说,经营者投保这两份保险是法定义务,不是它对你的恩惠。它说“我们买了保险”,你可以问保的是哪几个险种、保单号多少、限额多少。

三份保险要分开看。你自己买的意外险赔的是你,按保额和伤残等级赔,跟谁的责任无关;但很多产品把“高风险运动”写进责任免除,潜水、滑翔、蹦极经常在列。经营者那份场所责任保险赔的是它应承担的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买单,超出部分还是它的账,属于责任保险。跟团时,旅行社责任险保的是旅行社的责任,代购的旅游意外险保的才是游客本人,两者不是一回事,还可能保费差价,这篇写的就是这个坑。

顺序不难:固定证据、书面索赔、协商或者调解、起诉。保险赔不赔,不影响你向经营者主张;也别被“保险公司会处理”拖过取证时间。裁判思路翻实务案例,也可顺着侵权责任分类和安全保障义务标签找。

签了免责协议,还能不能索赔?

能主张,但要拆条款看。没提示说明的,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免掉经营者责任的,无效;免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无效。整张纸不会整体作废,剩下的还可能证明它告知过风险。

我自己没穿救生衣,是不是就赔不到了?

不是。违反安全要求属于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但减不掉它的法定义务。它有没有发救生衣、有没有检查、有没有人值守,照样要查。减多少由法院认定。

教练是外包的、临时找的,告谁?

先看谁收钱、谁排班。教练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担责,公司赔了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练追偿。教练纯属私下接单的,可以一起列上。

景区说项目是别人承包的,跟景区没关系,成立吗?

不一定。景区收场地费、把项目纳入统一管理、统一收银或者统一宣传的,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或者共同经营者;明知承包方没有许可、设备不合格仍提供场地的,按自己的过错担责。

潜水后耳朵疼,当时没觉得严重,后来才确诊,还能赔吗?

可以主张,难点在因果关系。要有连续的就诊记录,首诊就说清什么时候、在哪儿、下潜几次、多大深度,让医生写进病历。隔很久才去看,对方一定说是别的原因。

保险公司说潜水、蹦极属于高风险运动不赔,怎么办?

先翻条款,看“责任免除”里怎么写的、有没有列这项运动、投保时有没有提示说明。表述含糊的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

没有监控,是不是就没法证明了?

不是。现场照片、同行人证言、出警记录、设备铭牌和磨损痕迹、排班表和检修记录都能用。监控在对方手里,你要求保存它不保存,这份记录本身可以成为对它不利的依据。

现场签了“一次性了结”的协议,还能反悔吗?

有空间,但要打另一场官司。伤情没稳定、赔偿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可以主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签之前最好别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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