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一共九十八条,九千九百七十二字。
八章,平均一条一百零一点七六字。
这个条均在法条深读线读过的法里居中:教育法九十一点九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九十五点二零,工会法一百零三点一零,乡村振兴促进法一百三十二点八六,职业教育法一百四十点九四。劳动合同法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工会法之间,比前者厚六点五六个字,比后者薄一点三四个字。
三个数字先摆出来。
第一个数字:「应当」七十四次,「必须」零次。 全书九十八条,平均四条里有一条半带「应当」。而「必须」一次都没有,连一处都没有。
第二个数字:二十五条连一个语气词都不带。 这里说的语气词,指「应当」「可以」「不得」「必须」这四个词。九十八条里有二十五条一个都不带,占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一——四分之一。
第三个数字:「劳动者」一百九十四次,「用人单位」一百五十次。 前者比后者多四十四次。一部名字叫「劳动合同」的法,条文里被提得最多的不是「合同」,是「劳动者」。
这一篇不算劳动合同法的全部,只算总则六条和附则三条,九条八百七十二字,占全书百分之八点七四。
八章其余八十九条,分四篇读完:订立章二十二条、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二十三条。母篇不逐条展开子篇的条文,只把全书总账、八章厚薄、五个动词的分配算清楚——这是这一族的读法,也是让后面四篇各自能独立站住的读法。
一句话概括总则六条在干什么:它没有给任何一方设定具体数额,它定的是这部法管谁、按什么原则管、厂规怎么定才作数、出了大事谁出面协调。
一、八章厚薄:最厚的一章是最薄的二点六六倍
| 章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占全书 |
|---|---|---|---|---|
| 第一章 总则 | 6 | 577 | 96.17 | 5.79% |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 22 | 2,225 | 101.14 | 22.31% |
|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7 | 383 | 54.71 | 3.84% |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15 | 2,186 | 145.73 | 21.92% |
|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22 | 2,071 | 94.14 | 20.77% |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7 | 685 | 97.86 | 6.87%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6 | 1,550 | 96.88 | 15.54% |
| 第八章 附则 | 3 | 295 | 98.33 | 2.96% |
| 合计 | 98 | 9,972 | 101.76 | 100% |
最厚的是第四章解除和终止,十五条二千一百八十六字,条均一百四十五点七三。最薄的是第三章履行和变更,七条三百八十三字,条均五十四点七一。
两者条均一比二点六六。若按章的总字数比,二千一百八十六除以三百八十三,是五点七一倍。
一部法把力气花在哪,看字数最清楚。这部法把力气花在两处:怎么把人招进来(第二章二千二百二十五字),怎么让人走(第四章二千一百八十六字)。这两章加起来四千四百一十一字,占全书百分之四十四点二三。
而「进来以后怎么干活」这件事,只有三百八十三字。
第三章七条里,讲工资支付的只有第三十条,讲加班费的只有第三十一条,讲变更的只有第三十五条。剩下四条讲的是:全面履行、拒绝违章指挥、单位改名不影响、合并分立继续有效。七条三百八十三字,条均五十四点七一,是全书八章里唯一条均低于六十的一章。
二、六条总则,六个「应当」,零个「可以」
立法目的这一条五十五字,三个动词:完善制度、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后落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注意顺序:先保护劳动者,再构建和谐关系。这个顺序在后来的裁判说理里被反复引用——遇到两种解释都说得通的时候,取对劳动者有利的那一种,出自这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适用范围两款。第一款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款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第二款用的是「依照本法执行」,不是「适用本法」。
两个词差别不小:「适用」是直接套用,「依照」是参照办理,遇到人事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要让路。这个口子后来在附则第九十六条又开了一次,本篇第十三节讲。
还有一处常被忽略:第二款只写「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里没有编制的临时工、合同工,走这一条;有编制的在编人员,走人事制度,不走这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订立原则六项: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第二款一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是全书所有违约主张的总根子。
实务上被引最多的是「诚实信用」四个字。简历造假、隐瞒竞业限制义务、入职时承诺不结婚不生育,都从这一条切进去。反过来,单位在招聘时隐瞒职业危害,也是这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一条二百三十九字,是全书第四长条,也是总则里唯一一条可以直接拿来打掉单位规章制度的条文。
四款四层:第一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二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八类事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层,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通过协商修改完善;第四层,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层缺一层,规章制度就可能不作数。实践中最容易漏的是第二层——很多单位的员工手册是老板或者人事直接签发,没有讨论程序,也没有协商记录。这类手册拿来当解除依据,通常过不了关。
第四层那句「公示,或者告知」,看起来松,实际上很紧:单位要证明劳动者知道这条规矩。发到工作群、签收培训记录、入职签字确认,都算;只在办公室墙上贴一张、谁也说不清贴了多久,通常不算。
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这一条是整部法里唯一一条把「企业方面代表」写进制度设计的条文。它不产生任何一方的请求权,属于组织性条款。
工会的职责两句: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总则六条读完,可以算一笔账:六条五百七十七字,「应当」出现六次,正好一条一次;「可以」零次,「不得」零次,「必须」零次。
总则不下禁止性命令。 它只规定谁该做什么,不规定谁不许做什么。
三、第四条为什么是全书第四长条
按字数排,全书最长的五条是:第四十一条三百三十一字(经济性裁员)、第十四条二百九十二字(无固定期限)、第四十六条二百四十字(七种经济补偿情形)、第四条二百三十九字(规章制度)、第三十八条二百三十二字(六种被迫解除)。
五条里三条在解除章和订立章,一条在罚则之外的总则。
第四条排第四,说明立法者把「厂规怎么定」看得和「怎么辞退」一样重。
道理不难懂:九十八条里,真正被单位用来处理人的,八成不是法条,是厂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失职」是第三项,这两项能不能成立,全看规章制度本身站不站得住。厂规立不住,解除就悬空。
所以第四条不是程序点缀,它是第三十九条的地基。地基歪了,上面盖多高都白搭。
四、一部把「关系」和「合同」绑在一起的法
这部法的名字里有两个词:劳动合同。但它在总则里给出的落脚点是「劳动关系」。
第七条写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这一句把整部法的重心从纸面挪到了事实上:先有关系,再谈合同;合同可以没有,关系照样成立。
正因为如此,这部法才有后面那一整套配套: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满一年不签视为无固定期限(第十四条第四款)、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这些条文单看是罚则,连起来看是一条链——用钱逼你把纸补上,用时间推定把关系固定下来。
反过来说,如果这部法只管合同,那么不签合同就等于不受管,越不签越自由。立法者显然不打算留下这个口子。
五、「必须」零次,「禁止」零次
九十八条、九千九百七十二字,全书没有一处「必须」,也没有一处「禁止」。
这不是笔误。查一遍: 「必须」零次,「禁止」零次。要下硬命令的地方,用的是「不得」(三十次)和「应当」(七十四次)。
三个词的分量不一样。「禁止」是绝对不许,没有例外;「不得」是原则上不许,遇到法律另有规定可以开缝;「应当」是义务性规定,做不到要承担后果。
一部管着几亿人上班的法,选择不用最硬的那两个词,原因大概是:劳动关系千差万别,同一个行为在这家企业是正常管理,在另一家企业就是侵权,写死「禁止」反而堵住合理的空间。
对比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十八次,「必须」零次;工会法「禁止」「罚款」「吊销」「没收」全书均零次。三部法有一个共同点——都不用「必须」。
六、二十五个条文,一个语气词都不带
把「应当」「可以」「不得」「必须」四个词都排除,还剩二十五条:
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二十五条,占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一。
这二十五条在写什么?分三类。
第一类是定义与分类。 第十二条把合同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各给一个定义,第六十八条给非全日制下定义。定义句不需要语气词。
第二类是权利宣告。 第三十二条「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七十七条「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六十四条「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宣告权利用陈述句,比用「应当」更有力。
第三类是事实推定。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是定义,不是义务。
有一件事值得单独说:第四十七条在零语气词之列,但它是全章最要命的一条。经济补偿怎么算,全在这一条里,而它通篇没有「应当」两个字——因为计算规则本身不需要下命令。
数语气词,能看出一部法的写法;但不能反推条文轻重。 第四十七条零语气词,第七十条也只有十八个字,两条的分量差着几个量级。
七、五个动词的分配账
| 词 | 全书 | 总则 | 订立 | 履行变更 | 解除终止 | 特别规定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 附则 |
|---|---|---|---|---|---|---|---|---|---|
| 应当 | 74 | 6 | 12 | 6 | 11 | 17 | 4 | 15 | 3 |
| 可以 | 32 | 0 | 8 | 2 | 9 | 12 | 0 | 1 | 0 |
| 不得 | 30 | 0 | 14 | 1 | 1 | 14 | 0 | 0 | 0 |
| 必须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有权 | 10 | 1 | 1 | 1 | 1 | 1 | 5 | 0 | 0 |
这张表里有两处值得停下来看。
第一处:「不得」三十次,二十八次在第二章和第五章。 订立章十四条,特别规定章十四条,剩下两章各一次。
第二章管「怎么把人招进来」,第五章管「派遣和非全日制怎么用」。这两章是这部法的入口,入口写得最密。
而第四章管「怎么让人走」,十五条二千一百八十六字,全书最厚,「不得」只有一次——第四十二条那一款「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一次管六种人。
进门查得细,出门反而松?不是。出门那道口子用的是另一种写法:不写「不得」,直接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七种情形)和「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钱管,比用禁止管更直接。
第二处:第六章监督检查,「有权」五次,是全书最多的一章。 七条里五次「有权」,全给了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查阅材料、实地检查、要求纠正、支持帮助、举报核实。这一章几乎不谈钱,只谈谁能查谁。
第三处:法律责任章,「可以」只有一次,「有权」零次。 罚则章不讲权利,只讲后果。
八、劳动者一百九十四次,用人单位一百五十次
全书高频词的排序是这样的:「劳动者」一百九十四次,「用人单位」一百五十次,「工资」二十四次,「工会」二十一次,「试用期」十九次,「赔偿」十七次,「协商」十六次,「经济补偿」十五次,「书面」十二次,「有权」十次,「无固定期限」九次。
「劳动者」比「用人单位」多四十四次,一点二九倍。
单条看,出现「劳动者」最多的是第十四条(九次),其次第六十三条(八次,同工同酬),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四条各七次。
这三个条文指向同一件事:这部法在最关键的三个节点上(无固定期限、同工同酬、被迫解除),句子的主语都是劳动者。
「用人单位」一百五十次,密度最高的是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七条那一节(劳务派遣),十一条里出现四十多次——因为那一节要反复区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都得点明。
九、四十九条分款,八十个「(一)」式项
九十八条里,四十九条分两款以上,占百分之五十。全书「(一)(二)(三)」式的列举项共八十个。
列举最多的是第七十四条(七项监察事项)、第四十六条(七项经济补偿情形)、第十七条(九项必备条款加五项可约定)。
八十个列举项,意味着这部法的适用方式主要是「对号」:拿事实去套清单,套上了就适用,套不上就不适用。第四十六条七项、第三十八条六项、第三十九条六项、第四十二条六项、第四十四条六项——五张六项以上的清单,构成了这部法的骨架。
对律师来说,这意味着两件事:写代理意见要指明套的是第几项,不能只写「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说理也会落到项上,落不到项的判决通常站不稳。
十、期限账:三十日三次、十五日三次、一年七次
全书出现的期限,按次数排:「一年」七次,「一个月」六次,「六个月」五次,「二年」四次,「三十日」三次,「十五日」三次,「十年」三次,「五年」两次,「三日」一次,「十二年」一次,「十二个月」一次,「二十四小时」一次,「四小时」两次。
把它们归一下类,会发现三组节奏。
第一组是「催办节奏」:三十日、十五日、三日。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辞职提前三十日通知(试用期三日);第四十条单位无过失解除提前三十日通知;第五十条解除后十五日内办档案和社保转移;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报送后十五日无异议即生效;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报酬结算周期最长十五日。
第二组是「封顶节奏」:六个月、二年、十二年、十五年。 第十九条试用期最长六个月;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最长二年;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年限最高十二年;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不得解除;第五十条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
第三组是「推定节奏」:一个月、一年、十年。 第十条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书面合同;第十四条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第十四条第四款满一年不签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第八十二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每月二倍工资。
三组节奏对应三种压力:催你快点办、给你划条线、逼你别拖。
十一、钱的账:六个数额、两个百分比
全书出现的具体金额只有六处:二百万元(第五十七条注册资本)、五百元(第八十四条下限)、二千元(第八十四条上限)、五千元(第九十二条下限)、一万元(第九十二条上限)、五万元(第九十二条无违法所得时的上限)。
两个百分比:百分之八十(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下限)、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幅度)。
三个「倍」:二倍三次(第八十二条两次、第八十七条一次)、三倍两次(均在第四十七条)、一倍到五倍一次(第九十二条)。
把这些数排一排,会发现一件事:这部法的钱,绝大部分不是「罚款」,是「补给你」。 二倍工资、二倍赔偿金、加付百分之五十到一百、经济补偿,四类都是往劳动者口袋里放钱;真正罚到国库的只有第八十四条和第九十二条那两处,全书「罚款」二字共出现四次,集中在两条里。
十二、二零一二年那次修正,只动了四条
制定: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 次序 | 时间 | 通过机关 | 结果 |
|---|---|---|---|
| 制定 | 2007-06-29 |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2008-01-01 施行 |
| 修正 | 2012-12-28 |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 2013-07-01 施行 |
那次修正只改了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
四条全在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集体合同一节、非全日制一节,一个字没动;总则、订立、履行、解除、监督、罚则六章,一个字没动。
改的四条也很集中:第五十七条加了「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和行政许可;第六十三条把「同工同酬」写实(要求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的参照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第六十六条把「三性」定义写细,并要求控制用工比例;第九十二条把罚款从「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改成「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还加了吊销许可证。
一句话:二零一二年那一次,改的是派遣,没改别的。
读这部法的人要记住这个时间点。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按当时的规则继续履行到期限届满;之后的,按新规。
十三、附则三条:事业单位、老人老办法、施行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规定的,依照本法。
「另有规定」四个字很关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些,就是「另有规定」。所以同样是被解聘,编制内人员和合同制人员走的路径可以完全不同:一个走人事争议,一个走劳动争议。
实务上判断一个案子走哪条路,第一问不是「签没签合同」,是「这个人的身份是什么、单位有没有另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条二百一十九字,是全书第七长条,讲的是「老人老办法」。
三层:第一层,本法施行前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第二层,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次数,从本法施行后开始算——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以前签的那几次不算;第三层,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合同的,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第四层,施行之日存续的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年限从施行之日起算,施行前按当时规定。
第三层和第四层是这一条的重心。它把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这条线两侧的账分开算:线左边的按老规矩(当时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那一套),线右边的按新法。
这也是实务里最容易算错的地方。一个二零零三年入职、二零一五年被解除的劳动者,经济补偿要分两段算: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段,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一段。两段的算法不一样,混着算一定错。
九个字,全书最短一条:本法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最短的一条,定的是整部法的时间起点。九千九百七十二字里,这九个字管着其余九千九百六十三字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十四、六个坑
第一个坑:以为「必须」才是硬规定。 全书「必须」零次。看到「应当」就当软规定,是读这部法最容易犯的错。「应当」七十四次,绝大多数带后果——不履行就是违法,只是后果写在别的条文里。
第二个坑:把总则当成宣示,不当事。 第四条四层程序、第三条诚实信用,都是可以直接引的裁判依据。总则六条五百七十七字,没有一个字是废话。
第三个坑:以为签了合同才算建立关系。 第七条的落脚点是「用工之日」,不是签字之日。没合同的,关系照样成立,只是单位要多付二倍工资。
第四个坑:把「依照本法执行」当成「适用本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用的都是「依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工,先看有没有特别规定,有就先适用特别规定。
第五个坑:经济补偿一律从入职算起。 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以前入职的,要分段。第九十七条把这条线画得很清楚,跨线的人算错一段就是几千块。
第六个坑:以为二零一二年修正改了整部法。 改了四条,全在劳务派遣。拿修正后的眼光去看集体合同、非全日制,会看出一堆并不存在的「新规」。
接着看
这一篇算的是全书总账,读的是总则六条和附则三条。
真正决定你签的这份合同作不作数的,从第七条开始:用工之日起建立关系、一个月内签书面、九项必备条款、试用期四档、违约金只准两种——二十二条二千二百二十五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二点三一。
再往后是三章三百八十三字对四章二千一百八十六字的那道落差,和二十三条二千二百三十五字的监督与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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