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章「监督检查」七条,六百八十五字。第七章「法律责任」十六条,一千五百五十字。
两章合起来二十三条,二千二百三十五字,占全书九千九百七十二字的百分之二十二点四一。
这一部分有一件事很值得记下来:十六条法律责任里,「罚款」两个字只出现四次,集中在两条里。
三个数字先摆出来。
第一个数字:十六条里,责令改正四条、赔偿金五条、罚款两条。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写的是「责令改正」;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写的是「赔偿金」;真正写「罚款」的只有第八十四条和第九十二条。
第二个数字:「罚款」全书四次,两条。 第八十四条一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第九十二条三次(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五万元以下、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三个数字:这一章「有权」零次、「不得」零次。 全书「有权」十次,七章一次都没有;「不得」三十次,七章也一次都没有。罚则章不讲权利,也不下禁令,只讲后果。
这一篇不算这两章的全部细节,只算这二十三条本身:谁去查、查什么、查出来怎么办、罚多少钱、赔多少钱、谁跟谁连带。
一、二十三条二千二百三十五字:监督七条,罚则十六条
| 章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占两章 | 管什么 |
|---|---|---|---|---|---|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7 | 685 | 97.86 | 30.65% | 谁来查、查什么、工会和劳动者怎么参与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6 | 1,550 | 96.88 | 69.35% | 责令改正、赔偿、罚款、行政处罚、刑责 |
| 合计 | 23 | 2,235 | 97.17 | 100% | — |
第七章内部再分两截:第八十条到第八十六条,七条七百四十九字,条均一百零七点零零;第八十七条到第九十五条,九条八百零一字,条均八十九点零零。
前七条管「单位违规怎么办」,后九条管「赔多少、谁连带、特殊主体怎么处理」。
条均上看,两章差不多(九十七点八六对九十六点八八)。这说明立法者给监督和罚则的笔墨几乎一样重——查得住,才罚得着。
二、第七十四条:七项监察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二百一十二字,两章里最长的一条,列了七项监察事项:
| 项 | 监察事项 |
|---|---|
| 一 | 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
| 二 |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 三 |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 四 | 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 五 | 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 六 | 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七项,把整部法的主要义务全覆盖了:规章制度(第四条)、订立和解除(第二章、第四章)、派遣(第五章第二节)、工时休假、工资、社保。
这张清单的用处很实际:投诉时写明违反第几项,监察部门立案会快得多;只写「单位违法」,往往要来回补材料。
注意第三项把「用工单位」也写进监察范围——派遣工投诉,用工单位同样是被监察对象。
三、第七十七条:一句话给了三条路
三十六个字: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条路:找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这三条路的关系要说清:
- 找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快、不收费、有行政强制力,但只管违法行为,不管争议金额的裁量,也不能确认劳动关系。
- 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绝大多数劳动争议要先仲裁才能起诉。
- 提起诉讼:分两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起诉,和特定情形下的直接起诉(如工资欠条)。
第七十七条本身不创设程序,它是把三条已有的路并排列出来。真正的程序规则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
第六章还有四条,一句话一条,但都是实务里天天用的。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款要求工作人员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这一条是劳动监察的「入场券」。查材料、进现场,两项权力;对应的义务是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如实提供——注意「劳动者」也在内,不是说只有单位要配合。
第七十六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这一条把「只管劳动行政部门」的口子打开,建筑领域的欠薪找住建、职业卫生问题找卫健、安全生产问题找应急管理,各有各的抓手。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单位履行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单位违法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支持和帮助」五个字,是工会介入个体争议的依据。实践中工会出函、派人参与调解、提供法律援助,都从这一条来。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举报不问身份、不问是否利害关系人,这是这一条与投诉的区别。投诉要有利害关系,举报不用。
四、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先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文本没载明必备条款,或者没把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的处理逻辑一样:先责令改正,再看有没有损害。
注意第八十一条后半句——「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这一句常被忽略:签了合同但两份都留在单位手里,同样违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写的是「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不给就是违反。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没有罚款。这两条都不罚钱,只要求改。
五、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怎么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两款。第一款: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全书最常被引用的罚则,也是最容易算错的一条。
三个要点。
第一,起算点。 超过一个月才开始算,第一个月是宽限期(第十条给的一个月窗口)。
第二,终止点。 第一款到「不满一年」为止。满一年还没签,第十四条第四款接上: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二倍工资最多算十一个月。
第三,「二倍」是加付还是包含。 通行理解是「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在正常工资之外再付一倍,实际到手是两倍。已经发过的那一倍不重复发,补的是另一倍。
算例一:某劳动者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入职,月工资六千元,一直没签书面合同,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离职。
- 三月是宽限期,不计算;
- 四月一日起到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共十一个月;
- 二倍工资的差额:六千乘十一,六万六千元。
如果干到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以后,满一年即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二倍工资仍以十一个月为限。
算例二:某劳动者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订),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而未订,月工资八千元,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拖了十四个月。
- 第二款没有「不满一年」的限制,按月计算;
- 二倍工资差额:八千乘十四,十一万二千元。
第二款没有十一个月的上限,这是它与第一款的重大区别。
还要提醒一句:二倍工资的性质有争议,多数地方按「惩罚性赔偿」处理,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个别地方按「劳动报酬」处理,时效从关系终止起算。这一点直接影响能要回几个月。
六、第八十四条:五百到二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款。第一款: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二款: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单位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是全书第一次出现具体罚款数额: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注意三点。
第一,罚款按「每人」算。 收了十个人的押金,罚的是十份,不是一份。
第二,除了罚款还要退还。 罚款进国库,押金退劳动者,两笔是分开的。
第三,扣押档案按第二款处罚。 离职扣档案、扣毕业证、扣资格证书,都落在第三款。
算例三:某单位向二十名新员工各收押金一千元,被查处。
- 退还:一千乘二十,二万元;
- 罚款:每人五百至二千元,二十人合计一万元至四万元;
- 若造成损害(如员工因交不起押金离职),另承担赔偿责任。
七、第八十五条:加付百分之五十到一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种情形:未按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分两步:先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的,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两步走的设计很关键: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逾期不支付」。 单位在限期内付了,就没有加付;拖着不付,才触发。
这一条不给劳动者直接请求权,它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加付——实务中要走监察投诉,或者在仲裁中主张已经过监察责令程序。各地对「未经责令可否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口径不一致,起诉前要先查当地规则。
算例四:某单位欠薪三万元,监察部门责令十日内支付,逾期未付。
- 应付金额:三万元;
- 加付: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
- 合计:四万五千元至六万元。
八、第八十七条:二倍赔偿金
五十三个字: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个要点。
第一,基数是第四十七条算出来的经济补偿,不是工资。 先按第四十七条算(一年一个月、三倍封顶、十二年上限),再乘二。
第二,是「二倍」不是「再加一倍」。 条文写的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不是「经济补偿外加一倍」。两种表述结果一样,但说理时要写对。
第三,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并付。 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反过来,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要扣掉已付部分。
算例五:月平均工资七千元,工作六年三个月,违法解除。
- 第四十七条:满六年,余三个月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共六点五个月;
- 经济补偿:七千乘六点五,四万五千五百元;
- 赔偿金:四万五千五百乘二,九万一千元。
九、第八十八条:四种情形,行政处罚加刑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后果三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是整部法里最重的一条,因为它接的是人身权。
四种情形对应的罪名要分清:强迫劳动可能构成强迫劳动罪;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拘禁、殴打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可能构成侮辱罪。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不互斥:罚了款还可以追刑责,判了刑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
十、第九十条:劳动者也要赔
五十五个字: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种情形:违法解除(不按第三十七条提前通知就走)、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
赔偿的前提是「造成损失」,且损失由单位举证。
这也解释了第二十五条为什么要封死违约金:不能靠约定预先定一个数,只能靠实际损失。单位主张这类赔偿,要拿出客户流失、项目违约、重新招聘成本这类可量化的证据。
十一、第九十一条:连带赔偿
五十一个字: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条管「挖人」。
两个要件:招用的人还没解除或终止原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
连带的意思是:原单位可以找新单位赔,也可以找劳动者赔,还可以两个一起要。
实践中这一条用得不多,因为损失举证难。但它在竞业限制、核心技术人员跳槽的案件里,是一个重要的施压点。
十二、第九十二条:一倍到五倍、五千到一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款,一百九十五字,全书罚款最重的一条。
第一款(无证经营派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派遣单位,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个数字:一倍到五倍、五万元、五千元、一万元。
这一条是二零一二年修正的重点之一。修之前是「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修之后翻到「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还加了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是这部法里唯一一个「资格罚」。罚款可以交,许可证吊销了,生意就没了。
算例六:某派遣公司超比例派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三百人,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 罚款:每人五千至一万元,三百人合计一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
- 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
- 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十三、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的连带
四十七个字: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条针对建筑、装修、物流、保洁这些「包工头」行业。
链条通常是:发包方 → 承包方(公司)→ 个人承包者(包工头)→ 劳动者。
劳动者受了伤、被欠薪,找包工头往往找不到人,找发包方又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条给了答案: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意「发包的组织」——发包给个人的那个单位,不管是公司还是其他组织,都要连带。
十四、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五条不罚钱的
第七章十六条里,有五条只讲「责令改正」和「赔偿」,一分钱不罚。这五条是整章的常态,反倒是那两条写「罚款」的成了例外。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一条的算法要记清:标准是「试用期满月工资」,不是试用期工资,也不是平均工资;期间是「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部分」。
算例七:合同期限二年(法定试用期上限二个月),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四千元,转正后五千元。劳动者干满六个月转正。
- 超过法定部分:六个月减二个月,四个月;
- 标准:试用期满月工资五千元;
- 赔偿金:五千乘四,二万元。
注意这笔钱叫「赔偿金」,不叫工资差额。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的差额可以另主张,两笔不冲突。
第八十六条:合同依照第二十六条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谁是过错方,谁赔。单位以虚假岗位骗人入职,单位赔;劳动者拿假学历入职,劳动者赔;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分担。
第八十九条: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看起来小,实际影响很大。解除证明是领失业金的必备材料(第五十条要求十五日内办转移手续),单位不出,劳动者领不到失业金,这部分损失可以主张。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针对无照经营、被吊销执照还在用工、挂靠经营这些情形。关键在「或者其出资人」——单位没了,还能找出资人。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把监管者自己也放进了责任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比如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造成损害,要赔;构成犯罪,追刑责。
五条连起来看,第七章的重心很清楚:能改的让改,能赔的让赔,罚款只留给两种最典型的情形——收钱扣押,和无证、超范围搞派遣。
十五、罚则章没有「有权」,也没有「不得」
把第七章十六条的语气词数一遍:「应当」十五次,「可以」一次,「不得」零次,「有权」零次。
这是全书唯一一个「有权」零次、「不得」零次的章。
为什么?因为罚则章不创设权利,也不创设义务,它只回答一个问题:违反了前面的条文,会怎么样。
对比一下第六章监督检查:「有权」五次,是全书最多的一章。七条里五次「有权」,全给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
一章讲谁能查,一章讲查出来怎么办。两章分工很清楚。
还有一处可以看:「赔偿」二字在第七章出现十六次,占全书十七次里的绝大部分。这部法的罚则,重心不在罚,在赔。
十六、五个坑
第一个坑:以为违法解除只能要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是二倍。算错一倍,少要几万块。
第二个坑:以为二倍工资能一直算。 第一款有「不满一年」的上限,最多十一个月。满一年转为无固定期限(第十四条第四款),二倍工资不再继续。
第三个坑:以为加付赔偿金可以直接主张。 第八十五条的前提是「经责令逾期不支付」。没走监察责令,很多地方不支持加付部分。
第四个坑:以为罚了款就不用赔。 罚款进国库,赔偿给劳动者,两笔并行。第八十八条还叠了刑事责任。
第五个坑:以为派遣工出事只能找派遣公司。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写明: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家一起告。
接着看
这一篇读完监督与罚则二十三条:七项监察清单、三条救济路、十六条责任的算账方式。
这一族五篇到此收口:全书总账(总则六条加附则三条)、订立二十二条、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二十二条、监督与罚则二十三条。九十八条、九千九百七十二字,五篇读完。
读这部法最该记住的一句话:它全书不写「必须」,也不写「禁止」,用的是「应当」七十四次和「不得」三十次。硬不硬,不看词,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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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过,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至第七章第九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千二百三十五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二点四一;全书九十八条、九千九百七十二字。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