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三、四、五节,从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七条,讲的是国资监管里最容易出事的三件事:跟谁交易、值多少钱、怎么卖。三节十五条,条文一千三百二十九个汉字,条均八十八点六零,占全书百分之十八点九七。
这三节的词频很有指向性:「转让」二十次、「评估」十六次、「关联方」九次、「不得」十次,而「可以」只有两次。十五条里有十条在设禁止或者设条件,只有两条在给选择。 换句话说,这一段是限制性的,不是授权性的。
再看一个对比:全书「罚款」零次,「没收」零次,「处分」五次全在法律责任章。这三节自己一条罚则没有——它的牙齿长在别处:交易无效(第七十二条)、赔偿(第七十一条)、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还有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则和纪检监察的追责。
这一篇不算重大事项的决策分权和改制的程序,只算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七条:谁是关联方、哪几种行为被绝对禁止、评估哪五种情形必须做、进场交易和协议转让的分界在哪、最低转让价怎么定、管理层想受让要守什么规矩。
一、第五章的分工:五节管五件事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到第三十八条)管决策分权,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二条)管程序,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六条)管「跟谁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四十七条到第五十条)管「值多少钱」,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五十一条到第五十七条)管「怎么卖」。
五节的顺序不是随意的:先定谁有权决定,再定改制的程序,然后依次解决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易方式。 这个顺序恰好也是一次国资交易的实操顺序。
二、第四十三条:关联方是谁,定义里有近亲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
-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一款是原则: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第二款是定义: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这个定义比很多人想的窄,也比很多人想的宽。
窄在哪儿:它只列了董事、监事、高管这三类人,不包括普通员工,也不包括母公司的董事高管(除非同时在本企业任职)。所以「我们公司采购部经理的小舅子开的供应商」这种情形,如果采购部经理不是董事、监事、高管,就不落在这个定义里。
宽在哪儿:一是包含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这些不用说,实务中还要看「其他近亲属」的范围;二是包含这些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不要求本人出面,代持、隐名持股只要能证明实际控制,同样落在里面。
三、第四十四条:两个「不得」——不得无偿、不得价格不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四条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对象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类(注意不含参股公司)。两个禁止: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一句是绝对禁止——无偿就是无偿,没有金额门槛,一千块和一百万一样。第二句是相对禁止——不是不许交易,是不许「不公平的价格」。什么叫不公平?通常以市场公允价格、评估价格或者独立第三方价格作为参照。
实务中第一种情形(无偿提供)常见于:免费借用办公场所、无偿提供担保、免费用商标、把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不收利息。第二种(价格不公)常见于:高价采购、低价销售、以明显偏离评估值的价格转让资产。
四、第四十五条:三种行为,未经同意不许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五条
-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对象还是那三类企业,三种行为要事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管或其近亲属所有、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注意这里是「同意」而不是「备案」,程序上是事前审批。三种行为有一个共同特征:都会在交易完成的瞬间改变资产的归属或者风险的承担,事后无法用价格调整来补救。 财产转让和借款是资产流出,担保是风险流入,共同出资是把国有资本和关联方绑在一起。
五、第四十六条:控股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谁决定、谁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六条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控股、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按公司法、行政法规和章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决定的,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第十三条行使权利。
第二款是一条回避规则: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这一款很重要,也很容易被忽略。回避的范围包括「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不能找个同僚代为投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有类似规定,这一条把它适用到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六、第四十七条:五种情形必须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列举五种: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对象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这一条的实操价值在于「必须评」的清单是封闭的:不在清单里的情形,法律不强制评估;但清单里的情形,不评估就是程序违法。实务中最常出问题的是第三种(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用设备、专利、土地去投资入股,很多人以为「自己人之间不算交易」,其实这正落在必须评估的范围里。
七、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怎么选、什么时候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八条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两条要求: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涉及应当报出资人机构决定的事项,还要把委托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出资人机构报告。
「依法设立、符合条件」这八个字,落到《资产评估法》上是执业资质和备案要求。选机构这件事本身不是形式:机构选得不合格,评估报告在后续审批环节可能不被采信,整个交易要重来。
八、第四十九条:提供资料要如实,串通评估要担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九条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两类主体、两项义务:企业和它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串通评估作价」是这一条的关键词。它指的是企业与评估机构合谋,通过调整评估方法、参数、假设,把价值做高或做低。做低是为了低价转让,做高是为了虚增出资或者骗取贷款。两种方向都违法。
后果是双重的:按第七十一条,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第七十四条,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第七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五十条:评估机构自己的责任
第五十条把责任直接压在评估机构身上: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三层:守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对报告负责。「对报告负责」这五个字,是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的基础。评估机构不能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全部免责——《资产评估法》和执业准则里有核查验证的义务,该核的没核,照样担责。
十、第五十一条:什么叫国有资产转让
定义: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两个要点:
第一,转的是「权益」,不是「资产」。 这和第二条的定义是同一套逻辑。所以「国有资产转让」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股权转让、产权转让,而不是卖设备卖楼。
第二,无偿划转除外。 同一体系内的国资无偿划转(比如集团内部重组、政府主导的划转)不走这一节的程序。这条除外很关键,它把「有偿交易」和「内部划转」分成了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十一、第五十二条:三个目的、一条底线
第五十二条给转让定了方向和底线: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前半句是「往哪儿转」——转让不是为了套现,是为了布局调整;后半句是「不能伤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受让方。
注意「交易各方」四个字——不只是保护国有方,也保护受让方和其他相关方。这一条在争议中常被双向引用:国有方说价格低了损害国家利益,受让方说程序反复损害其信赖利益。
十二、第五十三条:谁决定转让、什么情况报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
-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两层: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层是实务中最容易漏的一道:判断标准不是「转让多少比例」,而是「转让后还控不控股」。 一个持股百分之五十一的国有股东,转让百分之二就可能触发报批,因为转让后变成百分之四十九,失去控股地位。
十三、第五十四条:进场交易、公开竞价、上市股份走证券法
这是第五节的核心条款,也是「能不能自己找买家」这个问题的正面回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三款,三层:
第一款,三条原则: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款,原则进场。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这句话把「自己找买家、私下签协议」这条路基本堵住了。逻辑是:公开征集是默认路径,协议转让是例外,而例外的范围由「国家规定」划定——具体在国资监管规章和产权交易规则里,通常限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以及企业重组整合这几类情形。
第三款,上市股份例外。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减持、协议转让,走的是证券监管那一套(包括减持规则、协议转让的最低比例和价格限制),不走产权交易场所。
十四、第五十五条:最低转让价怎么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
-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价格链条是这样的:依法评估 →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它报本级政府核准 → 以该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三个要点:一是必须以评估价为基础,不能凭谈判定;二是评估价要经过认可或核准,企业自己委托出来的报告不等于生效;三是定的是「最低价」,最终成交价可以高于它,不能低于它。公开竞价形成的价格低于评估价的,通常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价格这一环还有两个技术点常被忽略。一是评估方法的选择会直接改变结论。 资产基础法看的是存量,收益法看的是未来,市场法看的是可比交易;同一家企业,三种方法能算出三个数。国企转让中最容易被质疑的是收益法的折现率和预测期参数,因为参数由评估机构定、缺少可比参照。二是评估对象的范围。 评「全部股权」和评「部分股权」结论不同:控股股权含控制权溢价,少数股权有缺乏控制权折扣和流动性折扣;只评全部股权再按比例折算,往往高估。
基准日也很关键。基准日到交割日之间的经营损益、重大诉讼、重大资产处置,要在方案里约定归属;变化超出一定幅度的,通常要重新评估。这些细节法律没写,但每一项都会在审计和复核时被问到。
十五、第五十六条:管理层受让,必须平等竞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六条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这一条针对「管理层收购」这类敏感交易,四层要求:
前提,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可以向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才能转;竞买,参与受让时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披露,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回避,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四层最容易被违反。「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一刀切的——不是说表决时回避,而是从方案起草、底价确定、受让条件设置到组织实施,全程不能碰。这一条防的正是「自己设计规则、自己参与竞买」。
十六、第五十七条: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两条红线
两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那一套规则。注意这一条和科技领域的「向境外转让要批」是同一类逻辑:涉外的口子永远比境内紧一层。
十七、算例:一笔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与程序
甲集团持有乙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权,拟转让百分之二十五给一家民营集团。
表一:程序与价格的关键节点
| 环节 | 做什么 | 依据 | 容易出错的地方 |
|---|---|---|---|
| 一、定性 | 转让的是「出资权益」,属于国有资产转让 | 第五十一条 | 误当成「卖资产」走企业自主处分 |
| 二、决定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第五十三条 | 企业自己开董事会就定了 |
| 三、判断报批 | 转让后国有股从 60% 降到 35%,仍是第一大股东但需看是否丧失控股地位 | 第五十三条 | 只算比例不算控制权 |
| 四、评估 | 必须评估,委托合格机构 |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用审计净资产代替评估值 |
| 五、认可或核准 | 评估结果报出资人机构认可 | 第五十五条 | 拿企业自己委托的报告直接定价 |
| 六、进场 | 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披露、征集受让方 | 第五十四条 | 直接和意向方签协议 |
| 七、竞价 | 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公开竞价 | 第五十四条 | 只走形式、不真竞价 |
| 八、定价 | 以评估价为依据确定最低价,成交价不低于它 | 第五十五条 | 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未重新报批 |
关键判断只有一条:转让后国家还对乙公司有没有控股地位。 如果转让后仍是第一大股东且能实际控制,按第五十三条报批与否取决于是否「不再具有控股地位」;如果转让后失去控股,必须报本级政府批准。
还有三个连带问题,实操中必须一起算:
一是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的时间差。 从评估基准日到实际交割,中间可能隔半年。这段时间的损益归谁?通常按过渡期损益归属条款处理,国有方不能让渡得没有依据——因为评估价已经包含了基准日的净资产,过渡期的亏损如果全由受让方承担,等于变相压低价格;全由国有方承担,等于白送。
二是职工安置成本从评估值里扣不扣。 有的方案把安置费用作为负债扣减,降低净资产、降低交易对价;有的方案由受让方承担安置义务、对价里体现。两种做法都合法,但必须在方案和披露里说清楚,不能在成交后再谈。
三是税费。 股权转让涉及所得税(国有方为居民企业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印花税,以及可能的土地增值税(转让股权被认定为实质转让不动产的情形)。这些成本影响最终净收益,报价时要算进来。 如果转让后仍是第一大股东且能实际控制,按第五十三条报批与否取决于是否「不再具有控股地位」;如果转让后失去控股,必须报本级政府批准。
十八、五个常见误解
误解一:关联方只包括本人,不包括家属。 不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包含近亲属,也包括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误解二: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受这部法约束。 不一定。第四十六条把控股、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纳入,只是决策走公司法和章程。
误解三:无偿划转也要进场交易。 不对。第五十一条把按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情形排除在「转让」之外。
误解四:评估价只是参考,可以谈。 不对。第五十五条把评估价(经认可或核准)作为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的依据,低于它要走重新审批。
误解五:管理层只要不参与表决就可以受让。 不对。第五十六条要求全程不参与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不只是表决回避。
十九、产权交易场所里的六步:从受理到成交
第五十四条说「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落到操作层面,一笔进场交易通常走六步。
第一步,受理与挂牌。 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材料: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及认可文件、转让方案、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如涉及)。机构对材料做形式审查,通过后挂牌。
第二步,信息披露。 按规则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底价、受让条件、竞价方式、付款方式、交割安排。披露期有最低天数要求,披露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条件——这一条防的是「为特定受让方量身定制条件」。
第三步,征集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缴纳保证金、接受资格审核。审核标准必须在挂牌时已经披露,不能在审核阶段临时加条件。
第四步,确定交易方式。 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通常按挂牌价协议成交;两个以上的,进入公开竞价。竞价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具体看标的性质。
第五步,成交与签约。 出具交易凭证,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明确价款支付、交割时间、违约责任。
第六步,结算与变更登记。 价款通过交易机构结算,办理产权或股权变更登记。
六步里最容易出问题的两处:第二步的条件设置(变相定向)和第四步的竞价(走形式)。这两处也是事后被认定「未公开、未公平」的高发点。
二十、上市公司国有股:走证券法那一条线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有一句容易被跳过的话: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这一句把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从产权交易场所里拿了出来,交给证券监管那一套规则。实务中要过的关口至少三道:
一是减持规则。 大股东减持在比例、时点、预披露上有专门限制,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各有不同的额度要求。
二是协议转让的门槛。 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对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都有要求,不是双方谈好就能过户。
三是信息披露。 权益变动达到一定比例要披露、要暂停买卖,国有股东身份还要说明国资监管的批准情况。
所以「国资转让必须进场」这句话,对上市公司并不准确。判断路径的顺序是:先看标的是不是上市交易的股份,是就走证券法;不是再看能不能协议转让,不能就进场。 顺序颠倒,程序就错了。
接着看
这一篇只到第五十七条。从第五十八条起进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和法律责任——四类国有资本收入怎么编预算、人大常委会怎么监督、审计机关审什么、八条罚则怎么落、五年禁入和终身禁入怎么算,在本族第五篇《国有资产流失谁担责》里。
想回头看改制程序和职代会那道门槛,在本族第三篇;想弄清这部法的整体结构和出资人是谁,回到本族第一篇。
资产评估的操作细节(哪些情形必须评、报告错了谁赔、档案为什么存三十年)另有一篇专门讲过;改制时把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的刑事责任,也有一篇拆过。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文本逐条解读,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文为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转让方案、评估结论采纳和进场交易规则,请以国资监管规章、产权交易机构规则和主管机关的现行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