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最后四章,从第五十八条到第七十七条,讲的是三件事:钱怎么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谁来盯(国有资产监督)、出了事怎么办(法律责任)。四章二十条,条文一千六百七十五个汉字,条均八十三点七五,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三点九一——是五段里条文最多、占比最高的一段。
数字上最值得摆出来的是这一组:全书「罚款」零次、「没收」零次、「追缴」一次、「赔偿」两次、「处分」五次、「免职」六次。七个罚则类词语,合计十四次,全部落在最后这二十条里。 换句话说,这部法的牙齿只有一副,长在结尾。
更有意思的是罚则的对象。八条法律责任,四条打「代表国家的人」(出资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股东代表),两条打「经营的人」(董事、监事、高管),两条打「中介」(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一条兜底到刑事责任。没有一条罚企业本身。 这个设计说明立法者的判断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风险不在企业这个壳,在于掌权的人和出具结论的人。
还有一个数字:法律责任章八条九百七十八字,条均一百二十二点二五字,是全书条均第二高的章,仅次于第二章的一百二十二点六零;而附则两条只有三十九字,条均十九点五字。首尾对比,这部法的重心在哪,一目了然。
这一篇不算前面的决策程序和交易规则,只算第五十八条到第七十七条:预算怎么编、监督有四路、八条罚则各打谁、五年禁入和终身禁入怎么起算、交易无效是什么后果。
一、第五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的是什么
一句话: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要理解这一条,得先分清它和「一般公共预算」的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过去是单独编、后来逐步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收入主要来自国企上缴利润和国有股权转让,支出主要用于国企改革成本、资本性支出和民生调出。这部法给的是制度框架,具体比例和调出机制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二条)。
二、第五十九条:四类收入、四类支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九条
-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四类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这四类恰好对应出资人权利变现的四种方式:分红、转让、清算、其他。注意「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都在里面——这意味着卖国有股权拿回来的钱,不是企业自己可以随便花的,要进预算。
三、第六十条:单独编、纳入本级预算、不列赤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条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三条硬要求: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二款:支出按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不列赤字」这四个字很有分量。一般公共预算可以列赤字、可以发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行——它是一个自求平衡的账本。 这条设计防的是「以国资支出为名扩大开支」。
「报本级人大批准」这一句,把它接进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程序,也是第六十三条人大监督的前置环节。
四、第六十一条:谁编草案,谁提建议
第六十一条把分工切成两条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所以流程是:出资人机构提建议 → 财政部门汇总编制 → 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 报本级人大批准。出资人机构不是预算的编制主体,只是建议主体。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决定了「谁能改数字」。
五、第六十二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只有一句话: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备案」这三个字把它接进了备案审查的通道——如果国务院的规定与法律不一致,人大可以审查。
六、第六十三条:人大常委会怎么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三条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三种方式: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这一条是「人大监督」的落点。实务中表现为:政府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全口径报告制度),人大可以就特定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组织执法检查。注意这里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不是国资委——人大监督的是政府履职,政府再去监督它授权的机构(第六十四条)。
七、第六十四条:政府对出资人机构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只有一句话: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是「授权→监督」的闭环:政府授权国资委或者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保留监督权。实务中表现为考核、审计、巡视、专项检查。
八、第六十五条:审计监督,两部法对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五条
-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两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这一条是国资法和审计法的接口。审计法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范围,包括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以「国企被审计」这件事,法律依据是两部法合起来的。
九、第六十六条:向社会公布,任何人可检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六条
-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一款: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款是一条权利条款: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利害关系,不需要事先审批,可以直接检举控告。这在实务中对应纪检监察举报、审计举报、检察机关控告等渠道。
十、第六十七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七条给了两条路径:出资人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控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注意动词是「可以」——这是本章少数几个授权性表述之一。委托审计不是强制的年度动作,但一旦委托,审计结论就成为出资人判断的依据。
十一、第六十八条:出资人机构的四类处分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类:不按法定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管理者的;侵占、截留、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重大事项造成损失的;其他不依法履职造成损失的行为。
后果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注意「处分」不是「处罚」——处分是内部行政责任(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针对的是有公职身份的人;行政处罚是外部责任,两者不同。
十二、第六十九条:工作人员的三类行为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种行为对应三种过错形态:该管不管、越权乱管、为私利乱管。
「尚不构成犯罪」这个限定说明:构成犯罪的,走第七十五条的刑事责任通道,不再停留在处分。
十三、第七十条:股东代表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条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两类后果:未按委派机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条和第十三条是配套的:第十三条要求「按照指示」行使表决权,第七十条给违反指示配了责任。注意「赔偿」不是「处分」——这是民事责任,赔的是损失。
十四、第七十一条:董监高七类行为,赔偿加追缴加免职
这是全书法条最长的一条,三百九十一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
-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七类行为: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不如实向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或者串通出具虚假报告;违反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执行职务的行为。
后果是三层:
第一层,赔偿。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层,追缴。 因前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注意「或者归企业所有」——如果收入是从企业流出去的,追回来归企业。
第三层,免职。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管,有前列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出资人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表一:七类行为对应的其他责任路径
| 行为 | 民事责任 | 行政/内部责任 | 可能的刑事责任 |
|---|---|---|---|
| 收受贿赂、非法收入 | 赔偿、追缴 | 处分 |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 侵占、挪用企业资产 | 赔偿、追缴 | 处分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
| 低价转让、低价折股 | 赔偿 | 处分、免职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 与本企业交易 | 赔偿、追缴 | 处分 | 视具体情形 |
| 串通虚假评估、审计 | 赔偿 | 处分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 违反决策程序 | 赔偿 | 处分、免职 |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
| 其他违规执行职务 | 赔偿 | 处分 | 视具体情形 |
这张表说明一件事: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三条责任线,赔钱、丢职位、判刑可以一起来。
实务中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层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把「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单独列出,这一项的举证重点不在「价格低」,而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也就是说,只要转让走了法定程序、评估价经过认可、进场公开竞价,即便事后市场行情证明卖便宜了,也不构成这一项;反过来,程序没走、评估没有、直接协议定价,即便事后价格看起来还合理,也可能被认定。
另一个层次是「追缴」的对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说因前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这里的「收入」不限于现金:低价受让的股权、无偿取得的房产、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的业务机会,只要能折算成财产价值,都在追缴范围内。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人已经离职、钱已经花掉、股权已经转手,追缴的现实难度远大于法律难度。所以这一条真正的威慑力,靠的是前面的程序卡点和后面的禁入年限,而不是事后的追缴。
十五、第七十二条:恶意串通,交易无效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无效」是民法典上最重的后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需要撤销,不适用诉讼时效。实务中的用法是:国有方或者检察机关、利害关系人主张交易无效,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要注意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要有恶意串通,且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仅仅「价格偏低」不足以认定无效,还要证明串通(比如评估机构与受让方合谋压低评估值、内部人与受让方约定回扣)。
十六、第七十三条:五年禁入与终身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两个档次:
五年禁入: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这三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
终身禁入: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这三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
三个细节值得单独说:
一是起算点。 五年从「免职之日」起算,不是从损失发生之日,也不是从处分决定之日。
二是「重大」和「特别重大」没有金额标准。 这部法没给数字,实务中参照国资监管规章、责任追究办法的分档标准。这是本条的空白之处。
三是终身禁入的两种触发情形是并列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特定类型刑罚。后一种不要求造成损失,只要被判刑就触发。
还有三个细节条文没写,但实务中一定会问:
第一,禁的是什么。 禁的是担任这三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禁止就业、不是禁止做普通员工,也不是禁止担任民营企业的职务。所以「禁入五年」不等于「五年不能工作」,很多人把这两件事混为一谈。
第二,谁执行。 条文没写执行机关和查询机制。实务中靠的是任职前的资格审查、国资监管机构的任职备案、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档案审核。企业如果明知对方在禁入期内仍然任命,「明知」本身会成为追责的情节。
第三,与公司法、证券法的禁入是否叠加。 公司法对被判处刑罚、被吊销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有任职禁止;证券法对市场禁入有专门规定;这一条的禁入是国企范围内的独立限制。三者可以并存,各自起算,不互相吸收。
第四,禁入期内被任命会怎样。 条文没有直接规定任命行为的效力。实务中的处理路径是:任命本身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作出任命决定的机构和经办人要按第六十八条承担责任。对当事人而言,即便已经到岗,任职期间的薪酬和职务行为也可能被追溯处理。
第五,民营企业能不能用这个人。 可以。这一条禁的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三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职位,不禁止其在民营企业任职,也不禁止其从事其他职业。这一点常被误读成「行业禁入」,需要单独说清。
第六,与「免职」的关系。 禁入的前提是「被免职」。如果只是调岗、降职、辞职,没有作出免职决定,五年禁入的起算点就不成立。这也是实务中容易出现规避的地方:以辞职代替免职。对于这种情形,通常要回到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出资人机构本来就「应当」予以免职,不作为本身就是失职。
十七、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介机构与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把中介机构的责任指向其他法律: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注意这一条用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它自己不再设罚则,而是指向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上的处罚规定。
第七十五条是一句兜底: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是整部法与刑法的接口,具体对应哪些罪名,看上一条的表一。
十八、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金融企业另行规定、施行日期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这些金融机构的国资监管,适用金融国资的专门规定,不直接套用这部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施行日期:2009 年 5 月 1 日。
十九、算例:一次造成损失的处理路径
某国有独资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在设备采购中抬高价格,与供应商约定回扣,造成公司损失八百万元。
第一问:违反了什么?违反第二十六条(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取得非法收入、不得超越职权决定重大事项),若涉及关联方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第二问:谁追?三条线并行:公司或出资人机构按第七十一条要求赔偿并追缴其取得收入;出资人机构按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予以免职;纪检监察按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给予处分。
第三问:还能不能当国企领导?按第七十三条,造成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如果被判处刑罚且属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几类,终身禁入。
第四问:供应商那边呢?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按第七十二条交易无效,追回财产;构成犯罪的按第七十五条追刑责。
第五问:五年从哪天算?从免职之日起算,不是从损失发生日、也不是从判决生效日。
第六问:如果损失金额后来被认定为「特别重大」呢?禁入档次从五年升为终身。这里有一个实务难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分档标准这部法没给,要看国资监管规章和责任追究办法。同一起事件在不同机关手里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这也正是这类案件争议最多的地方。
第七问:公司自身要不要担责?这部法没有罚企业的条款。企业层面承担的是后果而不是处罚:交易可能无效(第七十二条)、资产要追回、内控要被整改、负责人要被免职。
二十、十个常见误解
误解一:这部法罚企业。 不对。八条罚则的对象是出资人机构及工作人员、股东代表、董监高、中介机构,没有一条直接罚企业。
误解二:处分就是罚款。 不对。「处分」是内部行政责任,这部法全文没有罚款条款。
误解三:交易价格偏低就能主张无效。 不够。第七十二条要求「恶意串通」,仅有价格偏低通常走赔偿或者撤销路径,不走无效。
误解四:五年禁入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算。 不对。从免职之日起算。
误解五:金融国企也完全适用这部法。 不完全。第七十六条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交给另有规定优先适用。
误解六:五年禁入等于五年不能工作。 不对。禁的只是担任这三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不禁止在其他单位就业。
误解七:交易无效可以随时主张。 无效是自始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主张的人要证明「恶意串通」。仅有价格偏低,通常走赔偿或者撤销,不走无效。
误解八:预算不列赤字等于不能借钱。 不对。第六十条约束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个账本的收支平衡,企业依法发债、融资是另一回事,走的是第三十五条指引的审批通道。
误解九:向社会公布等于公开每一笔交易。 不对。第六十六条要求公布的是国有资产状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是汇总层面;具体交易信息在产权交易机构披露,两者口径不同。
误解十:处分和赔偿只能选一个。 不对。第七十一条是赔偿加处分并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赔了还要处分;第七十条对股东代表也是同样的结构,两条责任线互不吸收。
接着看
这一篇是这一族的最后一篇。想回头看这部法的整体结构和出资人是谁,在第一篇;董事监事高管怎么任免、拿多少钱,在第二篇;改制程序与职代会那道门槛,在第三篇;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进场交易与协议转让,在第四篇。
国有资产损失还有一条刑事线: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与量刑,另有一篇专门写过;国企管理人员被免职之后能不能再回到国企任职,也有一篇讲这条法律空白;国企亏损发不出工资、领导会不会被追刑责,还有一篇拆过。
预算那一条线,可以对照预算法和审计法;五年、终身这类期限怎么算,可以用期限计算器先算一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与量刑,另有一篇专门写过;国企管理人员决策失误亏了钱是渎职还是经营风险,也有一篇拆过。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文本逐条解读,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文为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责任认定、处分档次和禁入年限,请以主管机关的现行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和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