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期间的费用和待遇怎么算——先给结论。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期间的工资待遇,属于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康复期内“费有人出、工资照发”;康复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具体办理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公布为准。

一、工伤康复费用由谁出?

结论: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这条把工伤医疗和康复绑在一起讲: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都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同样从基金支付。要注意两点:一是康复一般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二是康复费用必须是“符合规定”的部分,超出目录、标准的部分不在此列。

二、康复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算?

结论:康复期内属于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法条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这段要抓住几个要点:康复期通常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照原样发,由单位按月支付,不是只发底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确需延长的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超过12个月;一旦评定了伤残等级,就停发原待遇,改按伤残待遇处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由单位负责。

三、康复费用和停工留薪待遇是一回事吗?

结论:不是。两者是两条独立的线,可以并行。

康复费用是“治”的钱,走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养”的钱,由单位按月发。康复期间,职工往往同时处于停工留薪期,两笔待遇各归各的,不存在“二选一”。还要注意一个衔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康复费用该报的照报;而工资待遇则在停工留薪期届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相应规则调整。

四、康复要去哪做、要办什么手续?

结论: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跨统筹地区就医或需要经办机构同意的,要先办手续。具体以当地公布为准。

  1. 医疗机构:一般应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急诊等特殊情形可先就近处理。
  2. 异地就医: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通常要经医疗机构出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交通食宿费按规定从基金支付。
  3. 办理口径:可报销范围、结算方式、机构名单、材料清单和办理时限,各地不完全相同,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公布为准。

五、一句话理清

一句话: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确需延长不超过12个月,评残后改按伤残待遇,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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