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旧伤复发怎么处理?待遇怎么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复发后应先治疗、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凭结论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待遇;已领取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复发后不再享受基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复发后应先治疗、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凭结论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待遇;已领取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复发后不再享受基金待遇。
生活护理费是工伤职工评上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费用。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不需要等治疗完全终结,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时即可申请。一般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提出,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结论是计算伤残待遇的依据。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复议也不能起诉。伤残情况在结论作出1年后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复查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需要单位同意——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都可以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单位拒绝提供工伤认定决定或医疗资料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配合,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两个程序。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你可在 1 年内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后 60 日内(事实清楚的 15 日内)作出认定。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级鉴定委一般 60 日内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 30 日;对结论不服可在 15 日内申请省级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