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给公司做了一单活,钱到账了,公司财务说「你给我开张票」。这个人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税务登记、手上也没有发票,怎么办?
答案是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给了这条通道: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但这条通道旁边紧挨着一条红线,就在同一条的第二款: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一边是合法的代开,一边是刑事犯罪,两者的距离比多数人想象的近得多——近到只差一个「谁的名义」。
一句话定义:代开发票,是指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不具备自行开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开具发票的制度;代开由税务机关实施、以实际销售方为票面销售方、且以先缴税为前提,与「请他人代为开票」有本质区别。
构成要件
一、代开的法律性质:税务机关以你的名义开
先纠正一个最常见的误解:代开不是「让别人替你开票」,而是「请税务机关以你的名义开票」。
这个区别决定票面怎么填。代开的发票,销售方一栏填的是实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个人,不是税务机关,也不是任何第三方。税务机关在其中扮演的是「开票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不是交易当事人。
为什么这个定性重要?因为它决定了三件事。
第一,纳税义务没有转移。代开之后,纳税义务仍然是实际销售方的,税务机关只是代为开具,不是代为承担。所以票面上的税额由实际销售方负担,不是由税务机关负担。
第二,法律责任没有转移。代开的发票如果内容虚假,责任在实际销售方,不在税务机关。有人以为「税务局开的票总不会有问题」,这个想法是错的——税务机关只审核形式要件,不替你保证交易真实。
第三,抵扣链条完整。购买方取得代开的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因为票面销售方是真实的交易相对方。如果换成「第三方代开」,票面销售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抵扣链条就断了,还可能构成虚开。
二、三类适用主体:谁可以去代开
第一类,自然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自然人临时发生应税交易,没有税务登记,不能自行开票,可以申请代开。
这里有一个细节:自然人代开的前提是「临时」发生应税交易。如果一个人长期、持续地从事经营活动,正确的路径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自行开票,而不是长期靠代开。长期代开在实务中会被关注,因为它与「临时」这个前提不符。
第二类,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性应税交易,也可以申请代开。
第三类,已登记但超出经营范围临时发生业务的纳税人。这一类在实务中争议较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有开票资格,临时发生一笔超经营范围的业务,能不能去代开?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主流做法是自行开具,因为纳税人本身具备开票能力,代开通道主要面向「不具备开票条件」的主体。
三类主体的共同特征:自己开不了票,才需要代开。能自己开的,不适用代开。
「临时」这两个字怎么判断,实务中有三个可用的特征:交易是单次或者偶发的、不属于经常性经营活动、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个特征都符合,属于临时;有一个不符合,就应当考虑办理登记、自行开票。这个判断不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而是对交易事实的归纳,纳税人自己也应当按同一标准自查。
三、程序三步:证明、身份、先税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把程序写得很简洁: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拆开是三步。
第一步,书面证明。证明什么?证明这笔交易真实存在。合同、协议、订单、结算单、验收单,任何一种能反映交易内容的材料都可以。这一步的作用是让税务机关能够判断票面该填什么——品名、数量、金额。
第二步,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证明其有权代表销售方的材料。自然人本人办理的,身份证即可;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有授权材料。
第三步,先税后票。这一句在同一条里写得很明确: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先税后票」是代开制度的核心机制,也是它区别于普通开票的地方。普通开票是「先开票、后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开票,申报期再缴税;代开是「先缴税、后开票」,税款当场结清。
这个差别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现金流。企业代开一笔十万的票,要先拿出三千左右的税款,而不是等到下个申报期。对于资金紧张的小微主体,这一点要提前算进去。
还有一处容易搞错:「经营地」不等于「户籍地」或者「住所地」。第十六条写的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经营地指应税交易发生地——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货物销售在货物起运地或者存放地,服务提供在服务发生地。拿着身份证跑到户籍所在地去代开一笔在外省发生的建筑服务,很可能被要求回项目所在地办理。异地经营的,还要注意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预缴的衔接。
四、开什么票、按什么税率
代开开的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两种都可能,取决于购买方与交易性质。
购买方是自然人,或者交易属于免税项目,只能代开普通发票。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且交易不属于禁止开专票的情形,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按什么税率?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算,不是按税率。这一点在票面上能直接看出来——税率栏显示的是征收率。
这里有一处要特别提醒:征收率是一个法定比例,但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另有阶段性优惠政策,实际征收比例可能低于法定征收率。代开时按当期有效的政策执行,不能拿几年前的印象来算,也不能拿别的地方的口径来套。
还有一个连带问题: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代开货物销售或者服务发票,除了增值税,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情形下,税务机关在代开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部分情形下,由支付方按劳务报酬或者经营所得代扣代缴。具体走哪条,取决于业务性质与当地规定。这一层容易被漏,漏了之后付款方可能被追责。
五、代开与扣缴义务:自然人交易的支付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话: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这一条与代开是什么关系?两条并行的路径。
路径一,自然人自己去代开,当场缴税,票开给付款方。这时税款由自然人负担,付款方拿到票,抵扣链条完整。
路径二,自然人不方便去代开,由付款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这时付款方要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
两条路径不能都不做。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付款方既没有要求对方提供发票,也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直接把钱付了出去。这种情况一旦被查,付款方要承担应扣未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这种情形有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一条的追缴对象:税款向纳税人追缴,罚款向扣缴义务人处。也就是说,付款方虽然不用替对方补税,但要自己承担罚款。
六、禁止非法代开:那条红线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只有七个字: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什么叫非法代开?核心判断标准是「票面销售方是不是真实的交易相对方」。
合法的代开:税务机关开,票面销售方是实际卖货或者提供服务的人。 非法的代开:任何其他人开,票面销售方不是实际交易相对方。
后者的典型形态有三种。
形态一,找一家公司「帮忙开票」,付几个点的手续费。这是最典型的虚开,无论双方怎么签协议、怎么走账,只要没有真实交易,就是虚开。
形态二,通过「税收洼地」的园区平台开票。平台以自己名义开票给付款方,实际服务由别人提供。这种安排如果平台没有真实参与交易,仍然属于「票面与实际不符」。
形态三,个人挂靠一家公司,以公司名义开票。这一种要区分:如果确实是挂靠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是被挂靠人,开票主体也是被挂靠人,这是合法的;如果只是借个名义开票、被挂靠人不参与经营不承担责任,那就是虚开。
三种形态的共同点:都在试图让票面上的销售方与实际销售方分离。分离的理由可以编得很漂亮——「集团统一采购」「业务分包」「平台服务」——但税务机关看的是交易实质,不是合同名称。
刑事后果不必展开,只需记住一句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罪,虚开普通发票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为了几个点的手续费,把自由搭进去,账算不过来。
七、委托代征不是代开:两个概念的区别
这两个词经常被混用,但它们是两件事。
代开,解决的是「票怎么开」的问题,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没有开票能力的纳税人。
委托代征,解决的是「税怎么收」的问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款。主体是受托单位,对象是零散纳税人。
两者的关系是:委托代征的受托单位可以代征税款,但不必然可以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的权限在税务机关,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受托单位不能以自己名义替纳税人开票。
实务中有些平台宣传「我们可以代开发票」,这类宣传要分辨:如果平台是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并在代征后由税务机关开票,那是合规的;如果平台以自己名义开票给付款方,那就是另一回事。
分辨的方法很简单:看票面上的销售方是谁。是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合规;是平台,要看平台有没有真实参与交易。
与这条红线相邻的,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善意取得。购买方与销售方确实有真实交易,票面内容与实际相符,但销售方的票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购买方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购买方通常不被认定为偷税或者骗税,但已抵扣的进项要转出——因为票本身有问题,抵扣的基础就不存在。
善意取得制度对购买方的保护是有限的:不罚,但钱要吐出来。要与对方签合同、走公账、留验收单、核对开票主体与合同主体一致。这四件事做到,多数情形下可以证明自己不知情;一件都做不到,很可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有一句话值得记住:在发票这件事上,「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只是减责理由。真正的免责靠的是流程,不是辩解。
八、三个高频场景:建筑劳务、房屋出租、农产品收购
代开在三个场景里出现得最密集,每个场景都有自己的坑。
第一个场景,建筑劳务。包工头带着一队人给总包干活,总包要票,包工头没有公司。这时包工头(自然人)可以去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要注意两点:一是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预缴,代开与预缴的衔接要一次办完,不能只办一半;二是代开的品名要写「建筑服务」,并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与项目所在地,这是建筑服务发票的固定要求,缺了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
第二个场景,房屋出租。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者商铺,承租方要票。这时去代开,涉及的不只是增值税,还有房产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费。部分地区对个人出租实行综合征收率,把几个税种合并按一个比例征收,具体比例各地不同。代开前要问清三件事:当地是否实行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是多少、综合征收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三件事问清楚,才不会出现「税交了、个税没交」的漏洞。
第三个场景,农产品收购。这个场景要特别说清一个容易混淆的点:收购农产品时,收购方开具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那是收购方自己开的,不是去税务机关代开。这里的代开指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购买方要票、农业生产者去代开。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免税项目,代开的是免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栏标注免税。
三个场景的共同点:都不是「单纯开一张票」,而是「开票加一串关联义务」。建筑劳务关联预缴,房屋出租关联多税种,农产品收购关联免税判断。去代开之前,先把关联义务理清,比到窗口再问要省很多事。
还有一个跨场景的提醒:代开的票面备注栏。很多人以为备注栏可填可不填,实际上建筑服务、不动产销售与租赁、货物运输这几类业务,备注栏的填写是发票合规性的组成部分。备注栏缺失属于形式不合规,补救方式是重开或者红冲重开,不是附一份说明就能补上。
九、代开之后的申报衔接
代开完成不等于事情结束,还有三处衔接要处理。
第一处,代开的销售额要计入当期申报。已经代开并缴税的销售额,在申报表上要如实反映,不能因为「税已经交过了」就不申报。不申报的后果是申报数据与开票数据对不上,触发比对异常。
第二处,代开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同一笔业务不能重复征税,代开时已经缴纳的部分,在申报时按规定抵减。
第三处,代开的发票如果作废或者红冲,已缴的税款要按规定处理。代开的发票作废,通常要向原代开机关申请,走特定的流程,不能像自开票那样在系统里直接操作。
三处衔接里,第一处最容易出错。很多个体经营者以为「代开时已经交税,申报就不用管了」,结果申报表上是一片空白,而系统里有代开记录,两边对不上。台账不必复杂,但必须有人负责维护,否则一年之后就是一叠无人能看懂的废纸。
法条依据
这项规则的规范依据分三层:法律定个人纳税与扣缴的基本框架,行政法规定自然人交易的扣缴义务,部门规章定代开的条件与程序。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条定纳税人与应税交易的范围,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是自然人成为纳税人的上位依据。第二十三条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与自然人代开时的免税判断相关。第三十四条定发票制度,代开发票同样属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受该条约束。第三十六条把征收管理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是自然人交易扣缴的直接依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决定了代开时按征收率而不是税率计算。第三十七条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三类情形,代开专票同样受此约束。第三十四条定挂靠经营的纳税人归属,是区分「合法挂靠开票」与「借名虚开」的关键。
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是代开制度的直接依据,两款各定一事:第一款定代开的条件、材料、受理机关与先税后票;第二款定禁止非法代开。第二十一条定开具要求与虚开的三种形态,代开的发票同样不得虚开。第二十二条定税控装置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
要提示三点。 第一,代开是「税务机关以实际销售方名义开票」,不是「第三方替你开票」;票面销售方与实际交易相对方不一致的,无论手续多完整,都属于虚开。第二,代开实行先税后票,税款当场结清,现金流要提前安排;代开并缴税不等于不用申报,销售额仍须计入当期申报。第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方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向纳税人追缴,罚款向扣缴义务人处,两边都跑不掉。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 7 月 20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代开的具体材料清单、受理范围、代开专票的条件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与各地税务机关规定,本词条只讲法律层面的条件与边界,办理具体业务时须查当地现行规定;第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优惠属于阶段性政策,具体比例与适用条件按当期有效文件执行,本词条不列具体比例;第三,代开环节是否预征个人所得税、按何种所得项目处理,各地口径存在差异,须结合业务性质与当地规定判断。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自行开票」的区别:一个靠税务机关,一个靠自己
自行开票是纳税人用自己的开票系统开,前提是有开票资格;代开是纳税人自己没有开票条件,请税务机关开。
两者的分界是「有没有开票能力」,不是「愿不愿意开」。有能力的必须自己开,不能为了省事去代开;没有能力的只能代开,不能找人「帮忙开」。
这个分界在实务中的意义是:代开不是一条可以自由选择的捷径,它有适用前提。长期经营、有税务登记的主体去申请代开,很可能被要求自行开具。
二、与「虚开」的区别:一线之隔,隔在票面销售方是谁
代开与虚开的区别只有一条:票面销售方是不是真实的交易相对方。
是,就是代开,合法;不是,就是虚开,可能构成犯罪。
这一条线看起来清楚,实务中却经常被各种「安排」模糊掉。判断的办法不是看合同怎么写、不是看钱怎么走,而是问一句最朴素的话:这张票上写的卖东西的人,是不是真的卖了东西给我?
三、与「委托代征」的区别:一个解决开票,一个解决收税
代开解决「票怎么开」,委托代征解决「税怎么收」。
前者主体是税务机关,后者主体是受托单位。前者产出是一张发票,后者产出是一笔税款入库。
两者的关系是交叉但不重合:受托代征的单位可以收税,但不必然能开票;能开票的税务机关,也不一定对所有交易都代征。
四、与「汇总代开」的区别:一个是单笔,一个是批量
汇总代开是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主体的批量安排,比如网络平台上的零散经营者、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由平台或者机构汇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汇总代开仍然是代开,仍然由税务机关实施,仍然以实际经营者为票面销售方。它与单笔代开的区别只在申请方式:一个是逐笔申请,一个是批量申请。
这个区别不改变性质。有人以为「汇总代开」是一种特殊的开票权,可以自己开,那是误读。
五、与「免税代开」的区别:一个是程序,一个是实体
免税代开不是独立的制度,是「代开一笔免税交易」的通俗说法。
实体上是否免税,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与起征点规定;程序上怎么开,仍然走代开通道。免税交易的代开,票面税率栏标注免税,不征税款。
两者的关系是:免税是内容,代开是形式。形式不能改变内容——一笔应税交易不会因为走了代开通道就变成免税,反之亦然。
实操指引
第一步:判断能不能自己开
有税务登记、有开票资格、有开票系统的,自己开。没有的,走代开。
判断标准不是「规模大小」,是「有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开票资格」。个体工商户办了登记的,多数可以自行开票,不必代开。
第二步:备齐三样材料
书面证明:合同、订单、结算单、验收单,能反映交易内容的任一种。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件。授权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的授权书。
三样材料的作用是让税务机关能判断票面该填什么、该由谁开、该开给谁。材料不全的,会被要求补正。
第三步:先算清要缴多少税
代开是先税后票,税款当场结清。要提前算三笔:增值税(按征收率)、附加税费(按增值税额计算)、可能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三笔加起来才是真实现金支出。只算增值税,到窗口才发现还要交附加和个税,是常见的手足无措。
第四步:核对票面四项
代开完成后,当场核对:销售方名称与身份证件是否一致、购买方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货物或服务名称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金额与税额是否算对。
代开的票一旦开错,作废流程比自开票麻烦,要回原代开机关办,所以当场核对比事后补救划算。
第五步:把代开记录并入申报
代开的销售额计入当期申报,已缴税款按规定抵减。建立一张代开台账:代开日期、金额、税额、对应申报期、抵减情况。这张表是年度汇算与税务检查时最有用的凭据。
常见问题
个人给公司干活,一定要去代开发票吗?
看公司要不要票。公司需要凭票入账、税前扣除的,个人应当去代开;公司作为支付方,对自然人应税交易负有扣缴义务,即使不代开,也应当履行扣缴。两条路径至少走一条。都不走,一旦被查,公司要承担应扣未扣的罚款。
代开的发票,销售方写谁?
写实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个人,不写税务机关,也不写任何第三方。这是代开合法性的核心——票面销售方必须是真实的交易相对方。写成税务机关或者第三方,票就失真了。
代开要交多少税?
增值税按征收率计算,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按增值税额计算;部分情形下还会预征个人所得税。三笔加起来才是实际支出。具体比例按当期有效的政策执行,不能拿几年前的印象来算。
能不能找朋友的公司帮忙开票,我付税点?
不能。这是最典型的虚开。无论双方怎么签协议、怎么走账、怎么付税点,只要没有真实交易,或者票面销售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就是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罪,普通发票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平台说可以帮我代开发票,靠谱吗?
要分辨。平台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并由税务机关开票的,合规;平台以自己名义开票给你、而实际服务由别人提供的,属于票面与实际不符。分辨方法只有一个:看票面上的销售方是谁,是不是真的卖了东西给你的人。
代开之后还要申报吗?
要。代开时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但销售额仍须如实计入当期申报。不申报的后果是申报数据与开票数据对不上,触发比对异常。这一点在个体经营者中最容易漏——以为「税已经交过,申报就不用管」。
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临时有笔超范围的业务,能去代开吗?
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主流做法是自行开具,因为纳税人本身具备开票能力,代开通道主要面向不具备开票条件的主体。稳妥的做法是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再决定走哪条路,不要直接去窗口。
代开的发票开错了,能作废吗?
可以,但要回原代开机关办理,不能像自开票那样在自己的系统里操作。作废之后已缴税款的处理、重新代开的流程,也由代开机关按当地规定办理。所以当场核对票面比事后补救省事得多。
长期靠代开行不行?
不行。代开的适用前提是「临时使用发票」。长期、持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自行开票。长期代开在实务中会被关注,因为它与「临时」这个前提不符,也可能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
代开和灵活用工平台是什么关系?
灵活用工平台本身不是代开机关,它通常是以自己的名义承接业务、再分包给个人,或者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前一种模式下,平台是真实的交易相对方,开票主体是平台,这是合法的;但如果平台只是通道、没有真实参与业务,就有虚开风险。判断标准仍然是那一句:票面销售方是不是真的提供了服务。
三点提示。第一,代开是税务机关以实际销售方名义开票,不是第三方替你开票;票面销售方与实际交易相对方不一致的,无论手续多完整,都属于虚开,这条线不能试探。第二,代开实行先税后票,税款当场结清,现金流要提前安排;代开并缴税不等于不用申报,销售额仍须计入当期申报并按规定抵减。第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方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向纳税人追缴,罚款向扣缴义务人处,经常向外包个人付款的企业尤其要盯住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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