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生意谈完,钱到账了,客户说「发票先不开,下个月再说」。这句话听起来只是推迟一张纸,实际上可能已经把一个申报期的销项税额推到了下个月,也可能把一个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藏进了账外。
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次把发票写进法律,并且在同一句话里定了两件事: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把「应当开具」写成一般规则,再列出三类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谁有开票义务、开给谁、什么时候必须开、哪些情形不能开专用发票。再把三个高频误区拆开:不开票是不是就不用交税、购买方不要票是不是就可以不开、把品名改一改是不是「灵活处理」。
一句话定义:发票开具,是指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记载交易内容与增值税税额的收付款凭证的行为;开具是法定义务,不以购买方是否索要为条件,但购买方为自然人、交易免征增值税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构成要件
一、谁开、开给谁:义务主体与相对人
开票义务人是「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这句话有三层意思,每一层都能决定一张票该不该由你来开。
第一层,只有发生了应税交易才有开票义务。应税交易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反过来,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补偿——没有开票义务,因为压根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这一点常被误解:有人以为只要收了钱就得开票,于是把政府支付的征收补偿也开成发票,反而给自己制造了一笔说不清的收入。
第二层,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取得的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是销售方开的发票。进口环节的开票义务不在境内销售方身上,进口方拿到的是缴款书,凭缴款书抵扣。这一条在扣税凭证的分类里讲得更细。
第三层,开给「购买方」。这意味着发票上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与实际交易的相对方一致。实务中最常见的三种错法:开给经办人个人而不是开给单位;开给母公司而实际交易是与子公司做的;开给一个与合同主体完全无关的第三方。这三种都属于「票流与合同流、资金流不一致」,一旦被查,轻则不能抵扣,重则被认定为虚开。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要单独说:挂靠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纳税人是被挂靠人,发票也应当由被挂靠人开具,不能由挂靠人自己开。这一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里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建筑、运输行业最容易踩。
二、三类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条一般规则加三个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结构值得逐字读一遍: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第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第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先说第一类:购买方为自然人。原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而自然人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存在抵扣链条,开专票没有意义,反而会给虚开、买卖专票留下空间。所以自然人消费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这里有一个容易搞错的边界:个体工商户如果不属于自然人,是可以取得专票的;自然人包括个人和无国籍人,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个人。判断标准是购买方在税务登记上的身份,不是「看起来像不像个人」。
第二类:交易免征增值税。免税项目没有销项税额,自然没有可抵扣的税额,所以不能开专票。这一条的实务影响比想象中大:一家做学历教育的学校免增值税,它采购设备时取得的进项不能抵,销售时也不能给客户开专票。如果客户是一般纳税人、需要专票抵扣,这笔生意在报价阶段就要把税负差算进去,否则成交后才发现开不出票,要么降价补偿,要么丢单。
第三类是一个开放条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把具体清单留给主管部门,属于授权立法。实务中要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只看条例。条文这么写有它的道理:不得开专票的情形会随政策调整,写死在行政法规里反而僵化。
三类之外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只能按征收率开票,不能开税率栏为百分之十三的专票。这不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是「只能按简易计税开票」,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三、票面必须列明销售额与税额:价外税在纸面上的落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只有一句话: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这句话看似技术性,实际上承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七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两条合起来,说明价外税不是一句理论,而是一个必须在票面上看得见的结构。一张合规的专票,金额栏是不含税销售额,税额栏是增值税,价税合计是购买方实际支付的总额。三栏之间的关系是恒等式:价税合计等于金额加税额。这个恒等式一旦被打破,比如把税额挤进金额里、或者在备注栏另写一个数,票面就失真了。
为什么要较真到这一层?因为抵扣的计算基础就是税额栏那个数字。购买方按税额栏抵扣,销售方按税额栏计销项,两边的数字必须对得上。如果销售方把含税价直接填进金额栏、税额栏随便填一个数,购买方按税额栏抵扣,销售方按金额乘税率计销项,两边就会差额,进而触发比对异常。
普通发票的要求略有不同:普通发票可以不分别列明税额,只列价税合计,但一旦购买方需要抵扣(比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发票),票面结构就必须能支撑计算。这一层在扣税凭证那一篇里展开。
四、开票时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捆绑
什么时候必须开?条例只写「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没有单独规定时限,答案要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里去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成两类:发生应税交易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第二句是关键:先开票的,开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这意味着开票不是一个可以随便提前的动作——提前开票等于提前产生纳税义务,提前占用资金。反过来,如果已经收款或者已经取得索取凭据,即使没开票,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该申报就得申报。
所以「客户说下个月再开票」这句话在法律上有两层效果:开票时间推迟了,但纳税义务没有推迟。如果已经收款,这个月的销项就已经产生。把开票推迟当成推迟纳税,是最常见的一种误解,也是滞纳金最常见的来源之一。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预收款。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可能还没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有规定,建筑服务、租赁服务还有预缴的要求。这一层不能只看开票时点,要把开票、收款、发货三个时点排在一张表上,取最早的那个。
还有一个方向常被忽略:开票日早于发货日。客户为了赶在年底前入账,要求提前开票,货到次年才发。这种情形下,纳税义务在开票日就已经发生,而货物尚未交付,账上既没有收入也没有成本,形成「有税无收入」的月份。处理办法有两个:一是在合同里约定开票与发货的先后顺序并说明理由,二是把这一笔单独在申报表上标注,避免与当期正常销售混在一起核算。
五、不开发票的四种后果
第一种,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设有罚则,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不是民事纠纷,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第二种,购买方不能抵扣。购买方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一条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企业来说,拿不到合规发票意味着这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也可能无法扣除,双重损失。
第三种,销售方自己少计销项的风险。不开票不等于不申报,但实务中不开票往往伴随着不申报。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罚款三样一起来。如果手段达到伪造、变造、隐匿账簿,或者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申报,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种,刑事风险。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罪,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不高。这一层在虚开那一篇里展开,这里只提示一句:不开票的「变通」一旦走到「找别的票来顶」,性质就从行政违法跨到了刑事。
六、票面内容:品名和金额不能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一句常被忽略的话: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这句话约束的是取得方,也就是买方。买方不能要求卖方「把餐费开成办公用品」「把礼品开成耗材」「把十万开成八万」。这三类要求在实践中极其常见,理由是「公司报销制度」「领导要求」「税负太高」。
法律上怎么看?变更品名,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的一种。变更金额,如果是调低,可能同时构成销售方少计销项和购买方多列成本;如果是调高,可能构成购买方多抵进项。两种都踩线。
对销售方来说,拒绝这类要求不是不给面子,而是在保护双方。真要做「灵活处理」,正确的路径是调整交易结构本身——比如把礼品改成宣传品并履行相应的视同销售或进项转出,而不是在票面上改字。
七、取得方的三项义务:索取、查验、拒收
发票不只是开票方的事。取得方有三项义务,很多人只知道第一项。
索取: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注意「应当」两个字——不索取本身不合规。
查验:取得发票后要核对票面信息与交易是否一致,包括销售方名称与合同主体、货物或服务名称与实际标的、金额与结算金额、税率与适用税目。现在电子发票可以在官方平台查验真伪,重复报销是电子发票时代的新问题,需要建立台账。
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一条既是权利也是免责依据——拒收并及时要求重开,可以避免自己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三项义务做到什么程度算尽到?没有统一标准,但有一个可操作的判断:能不能用你手上的合同、付款凭证、验收单、物流单据,把票面上的每一项都解释清楚。能解释清楚,是合规;有一项解释不清,就是风险点。
法条依据
这项规则的规范依据分三层:法律定开票义务与电子发票效力,行政法规定开具规则与不得开专票的情形,部门规章定开具的技术要求与法律责任。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十四条是核心条款,一句定两事: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第七条定价外税与税额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是票面结构的上位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把开票时点与纳税义务时点绑定。第三十六条把征收管理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是不得开专票的直接依据,列购买方为自然人、交易免征增值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类。第五条要求专用发票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第三十四条定挂靠经营下纳税人与开票主体的归属。第十一条定扣税凭证的范围,与开票义务形成闭环。
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定取得方的索取义务与不得要求变更品名金额;第二十条定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一条定开具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并以三句话界定虚开;第二十二条定税控装置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要求。
要提示三点。 第一,开票义务不以购买方索要为条件,只要发生应税交易就应当开具;反过来,购买方不索要也不免除销售方的义务,只是实践中难以发现。第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与「不得开具发票」是两件事:前者只是不能开专票,普通发票照样要开;把两者混同,会得出「免税业务不用开票」的错误结论。第三,先开票的,开票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提前开票等于提前纳税,这个顺序不能倒过来用。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 7 月 20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第三类是开放条款,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具体业务时须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发票的种类、版式、开具方式由主管部门规定,本词条只讲法律层面的义务与边界,不逐一罗列操作细节;第三,本词条讨论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其他扣税凭证的取得与使用是另外的规则,须分别评估。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 (二)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扣缴义务人扣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当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发票」的区别:一个是制度,一个是动作
发票是凭证本身,是静态的;发票开具是产生这张凭证的行为,是动态的。这个区分看似文字游戏,实则决定适用哪一条规则。讲发票,要讲种类、联次、保管期限;讲开具,要讲义务主体、相对人、时限、内容真实性。
实务中有人把「发票管理办法」当成「开票管理办法」,以为只管开票环节。实际上它同时管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五个环节各有规则。这一篇只切开具这一环。
二、与「红字发票」的区别:一个是正向开具,一个是反向冲减
发票开具是正向的,把一笔已经发生的交易记录下来。红字发票是反向的,用来冲减已经开出的错误票或者已经发生的折让、中止、退回。
两者的关系是:红冲必须先有蓝票。没有蓝票,谈不上红冲;蓝票开错了或者业务反悔了,才走红冲。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才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个常见的错误是:交易没做成,但票已经开了,就直接把票撕掉、账上不做处理。这在跨月之后是行不通的——跨月不能作废,只能红冲;不作废也不红冲的,不能扣减销项税额。
三、与「不得开具发票」的区别:条例只禁专票,不禁普票
这是本篇最需要掰清的一处。条例第三十七条写的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不得开具发票」。免税交易照样要开普通发票,自然人消费照样要开普通发票。
为什么会混?因为「专票能抵扣、普票不能抵扣」这个差别太直观,容易让人以为不能抵扣就等于不用开。但普票的功能不止抵扣,它是收付款凭证,是购买方入账、税前扣除的依据,也是销售方收入的证明。免税交易不开票,购买方的成本就没有合法凭据,这笔生意在商业上就是残缺的。
真正「连普票也不开」的情形是另一类: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这一类开的是「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栏标注「不征税」,属于特殊处理,不是「不得开具」。
四、与「代开发票」的区别:一个是自己开,一个是请税务机关开
发票开具的主体是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自己。代开发票是另一条通道,适用于「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两者的界限是:有开票资格的自己开,没有开票资格的(比如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临时经营)可以申请代开。代开不是「让别人替你开」,而是「请税务机关以你的名义开」,所以票面上的销售方仍然是实际销售方,不是税务机关。
这一层与虚开的界限极近:非法代开是明令禁止的。找一家公司「帮忙开票」,无论叫什么名目,都是虚开,不是代开。
五、与「扣税凭证」的区别:发票是最主要的一类,但不是唯一一类
扣税凭证是凭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的总称,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完税凭证等。发票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类,但不是全部。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的意义是:拿不到专票,不等于一定不能抵扣。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旅客运输凭证,都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反过来,拿到了专票也不等于一定能抵——用途不合规、超期未确认、用途改变,都可能让一张真票变成不能抵的票。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有没有开票义务
三个问题按顺序问:是不是应税交易?是不是在境内?是不是自己申报纳税(而不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不是由海关代征)?三个都是,才有开票义务。
不属于应税交易的四类情形——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补偿、存款利息——不开增值税发票。进口货物取得海关缴款书。
第二步:确定开票主体与购买方主体
开票主体必须与纳税主体一致。挂靠经营的,以被挂靠人名义开;总分公司分别纳税的,各开各的;集团统一签约但由子公司履约的,要按实际交易主体拆开,不能图省事统一开给母公司。
购买方主体必须与合同相对方、付款方一致。三者不一致时,先补一份三方协议说明关系,再开票;不要在票面上硬凑。
第三步:判断能不能开专用发票
先看购买方身份:是自然人,只能开普票。再看交易性质:免税项目,只能开普票。最后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看有没有其他禁止情形。
有一个操作上的提醒:不要等客户要专票才去查能不能开。报价阶段就要确认,因为能不能开专票直接影响客户的采购成本,进而影响成交价格。
第四步:核对票面六项
销售方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与单位数量、金额与税率、税额与价税合计。六项都要能与合同、验收单、付款凭证对上。
品名要写到能反映真实标的的程度。「办公用品」「材料一批」「服务费」这类笼统写法,在金额较大时是高风险项,容易被要求提供明细清单。
第五步:建立开票与申报的对照台账
按月把开票金额、作废金额、红冲金额、未开票收入四条线列出来,与申报表的三栏对应。这个台账是应对核查最有效的工具,也是发现「开票了没申报」「申报了没开票」的唯一办法。
台账不必复杂,一张表四列即可,但要按月留存,跨年可查。
常见问题
客户不要发票,我是不是就可以不开?
不可以。开票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购买方索要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写的是「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没有「应购买方要求」这个前提。客户不要票,你不开,形式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如果同时没有申报这笔收入,性质就变成少计销项。正确做法是照开,客户不取走也要留存记账联并注明。
不开票是不是就不用交增值税?
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的是收款或者取得索取凭据,不是开票。已经收款、已经取得索取凭据的,即使没开票,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该申报就得申报。反过来,先开票的,开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提前开票等于提前纳税。两个方向都不能倒过来用。
个人来买东西,能不能给他开专用发票?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购买方为自然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是自然人不是一般纳税人,不存在抵扣链条。要注意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自然人,可以取得专票;判断标准是税务登记身份,不是「看起来像不像个人」。
免税业务到底要不要开票?
要开,只是不能开专用发票。免税交易仍然是应税交易,只是不征税款,普通发票照样要开。购买方拿到普票,可以作为入账和税前扣除的凭据。把「不得开专票」理解成「不得开票」,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一处误读,后果是购买方成本没有合法凭据。
发票上的品名能不能按客户要求改?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变更品名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的一种。金额变更同理:调低可能同时构成销售方少计销项,调高可能构成购买方多抵进项。真要做税务安排,应当调整交易结构本身,不是在票面上改字。
客户要求把一笔业务拆成两张票,可以吗?
看拆的理由。如果是因为业务本身包含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别核算,必须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如果是为了让客户分别报销、或者为了规避某个审批额度,属于无正当理由拆分,风险在购买方一侧。判断标准是拆出来的每一张票能不能独立对应一笔真实交易。
发票开出去了,钱没收到,要交税吗?
要交,前提是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二者取其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届至、货物已经交付验收,就属于取得索取凭据,即使钱还没到账,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这也是应收账款多、现金流紧的企业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跨月发现发票开错了,能不能直接作废?
不能。跨月不能作废,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票。作废只适用于当月开具且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把两条路并列写着「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哪条取决于时点和条件,不是随意挑。
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开百分之十三的专用发票?
不能。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开票,票面税率栏是征收率,不是税率。如果客户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税率抵扣,只能换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或者接受按征收率开的票(按票面税额抵扣)。这一点在报价阶段就要说清楚,成交后再解释往往要降价。
发票丢了怎么办,需要重新开吗?
不需要重开,也不能重开。重开会造成同一笔交易两张票,形成重复抵扣的风险。正确做法是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销售方把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凭复印件和完税凭证入账;专用发票丢失的,还要按规定办理丢失报告。具体流程另见发票处理的专题。
三点提示。第一,开票义务不以购买方索要为条件,只要发生应税交易就应当开具;客户不要票不免除你的义务,也不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等于「不得开具发票」,免税项目和自然人消费照样要开普通发票,把两者混同会让购买方成本失去合法凭据。第三,先开票的,开票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提前开票等于提前纳税;反过来,已收款未开票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能以「没开票」为由推迟申报。这两句话方向相反,混用任何一句都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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