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货物、服务,付了钱、收了货、拿了发票,是不是就能抵进项?
不一定。能不能抵,取决于有没有「扣税凭证」——一个比「发票」更宽、也更严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把扣税凭证列成六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六类里,只有第一类是大多数企业天天见到的。剩下五类,各自对应一种特殊场景:进口、扣缴、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其他。缺一张,那笔进项就抵不了,而且不是「晚点抵」,是「永远抵不了」——除非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这一篇要把六类凭证逐一讲清、把凭证与进项来源的对应关系讲透、把「发票不等于扣税凭证」这一点说明白,再处理四个高频问题:普通发票为什么不能抵、农产品发票怎么算抵扣额、完税凭证什么情况下能抵、凭证不合规能不能补救。
一句话定义: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六类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是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凭据;无凭证或者凭证不合规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构成要件
一、六类凭证:谁开的、什么场景、抵多少
第一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销售方开具,购买方取得。适用于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计税交易。抵扣额是票面「税额」栏的金额。
专用发票的核心特征是「价税分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这两栏是抵扣的依据,缺一不可。
专用发票不是想开就能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三种不得开具的情形: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种情形下,只能开普通发票。
第二类,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由海关开具,进口方取得。适用于进口货物。抵扣额是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这一类凭证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代征」的凭据。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二条),海关开具缴款书,境内申报时凭以抵扣。
缴款书的抵扣通常要经过稽核比对:票面信息与海关传输的数据比对一致,才能抵扣。比对不符的,要先核实再抵。
第三类,完税凭证。
由税务机关开具,适用于两类场景:
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由购买方扣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购买方扣缴后取得完税凭证,凭以抵扣。
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境内购买方取得的完税凭证(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
这一类凭证的意义在于:它是「替别人交税、自己抵」的唯一通道。第一批讲境外单位扣缴时提过:很多人以为「替别人交的税钱就没了」,其实取得完税凭证后可以抵扣,前提是凭证合规、交易真实。
第四类,农产品收购发票。
由购买方自行开具(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时),适用于收购环节。抵扣额按买价与法定的扣除率计算,不是票面税额。
这一类凭证的特殊性在于「自开自抵」:购买方自己开票、自己抵扣,风险最高。所以监管最严:收购对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必须是自产农产品,要有身份信息、付款凭证、过磅单等辅助资料。
第五类,农产品销售发票。
由农业生产者(或视同农业生产者的单位)开具,购买方取得。适用于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额同样按买价与扣除率计算。
第六类,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这是一个兜底类别,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常见的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抵扣联具有专票功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与行程单(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等。
兜底类别的存在说明:扣税凭证的外延不止五类,会随征管方式变化而调整。企业不能凭「我拿到的是发票」就认为能抵,要确认它是不是「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凭证。
二、五类进项来源:凭证与金额的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把「凭扣税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列成五项,与六类凭证一一对应:
第一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项,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项,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四项,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项,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五项里,前两项与第五项是「票面列明」,第四项是「按票计算」。这个差别很重要:
票面列明的,抵的是票上的数字,不需要再算。
按票计算的,抵的是「买价×扣除率」,与票面金额不同。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可能只有买价,没有税额;抵扣额要自己算。
第五项的表述是「列明或者包含」,加了「包含」二字,是因为有些凭证(比如客票行程单)的税额是含在总价里的,要换算。
三、凭证的形式要求:四个必须
一张凭证能不能抵,除了「是不是六类之一」,还要看形式是否合规。四个必须:
必须一,购买方信息完整。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要与本企业一致。个人消费开成公司名的,或者公司名写错的,不能抵。
必须二,货物或者服务名称具体。 不能开「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类笼统名称(除非有清单)。品名要与实际交易一致,要与合同、入库单对得上。
必须三,税率或者征收率正确。 一般计税开税率,简易计税开征收率;税率开错,抵扣额就错。
必须四,价税分列。 专票要分别列明销售额与税额(条例第五条)。只写一个总价的,不符合要求。
四个必须之外,还有两类禁止:伪造、变造的凭证不能抵;虚开的凭证不能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另有责任)。
还有一个隐藏的第五项:备注栏。
有些业务的凭证,光有购买方信息、品名、税率、价税分列还不够,备注栏里必须写特定内容,不写就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这一类要求散落在各个规范性文件里,不是集中规定,所以最容易被漏。
常见的有三类: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备注栏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要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为什么这三类要单设备注栏?因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交易标的与地点、项目绑定,仅凭品名无法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与归属。建筑服务不开项目名称,无法判断是不是本企业的项目;不动产不写地址,无法判断房子在哪里;运输不写起讫地与车号,无法与运单对应。备注栏的作用,就是把凭证与具体交易锁死。
实务上还有一个衔接问题:备注栏缺失属于形式不合规,不是交易虚假。补正的路径是让销售方重开或者红冲后重开,不是在抵扣时自己写个说明附在后面。这一点要分清,否则容易把形式问题当成实质问题处理,反而耽误了补正期限。
四、三流一致:凭证背后的交易要真实
凭证是形式,交易是实质。税务机关核查抵扣,看的是「三流是否一致」:
合同流:有没有真实合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是否清楚。
发票流:发票的销售方、购买方、品名、金额,与合同是否一致。
资金流:付款方与购买方是否一致,收款方与销售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三流不一致,抵扣就可能被否。常见的三种不一致:
第一种,代付。 A 公司采购,B 公司付款。付款方与购买方不一致,要有委托付款协议,说明代付关系。
第二种,第三方开票。 与 A 公司签合同、向 B 公司付款、由 C 公司开票。三方主体不一致,是虚开的高风险信号。
第三种,资金回流。 付款后资金通过其他渠道回流到购买方或者其关联方。这是虚构交易、虚开骗抵的典型手法,一旦查实,不仅进项要转出,还可能构成犯罪。
三流一致不是法律条文的表述,是征管实践总结的判断标准。它的价值在于:交易真实是抵扣的前提,三流一致是交易真实的外部证据。
五、农产品发票:唯一的「自开自抵」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六类凭证里最特殊的一类,值得单独讲。
为什么特殊? 因为它是购买方自己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能开专票,购买方要抵扣,只能自己开收购发票。这就形成了「自开自抵」:同一主体既是凭证的开具方,又是抵扣方。
监管怎么防? 三道:
第一道,对象限定。 收购对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个人(或者农业生产单位),收购的必须是自产农产品。收购商贩的农产品,不属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第二道,资料配套。 要有收购凭证(记载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付款凭证、过磅单或者入库单、运输单据。资料不全的,抵扣容易被否。
第三道,额度控制。 部分地区对收购发票的使用有额度或者版别管理,超额度要审批。
抵扣额怎么算? 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说「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方法是「买价×扣除率」,扣除率由国务院规定(现行有基本扣除率与加计扣除的安排,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特定货物)。具体比例须查现行有效文本,不能凭记忆。
另一条路:核定扣除。 部分行业(比如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液体乳、酒、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即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者参照法核定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再按票面计算。核定扣除的适用范围与计算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六、税额不在票面上的三类:通行费、旅客运输、机动车
六类凭证里,有五类的票面直接印着税额,照着抄就行。剩下三类要另做一步:票面只有金额,税额得自己算,或者票面税额与实际可抵税额不是一回事。这三类恰恰是申报表最容易填错栏次的地方。
第一类,通行费。
道路通行费分两种发票,抵与不抵全看税率栏。
一种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税率栏印着具体税率或者征收率,票面有税额。这种按票面税额抵扣,和专票的用法一样。
另一种是不征税发票,税率栏印「不征税」。这种不能抵。最典型的是电子不停车收费卡的预付费充值:充值时取得的是不征税发票,钱还没花出去,通行行为还没发生,自然没有进项。等到实际通行、取得征税发票,才谈得上抵扣。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拿充值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去抵,一比对就露。
桥、闸通行费又是另一种情形,票面通常没有增值税税额,按票面金额和法定扣除率换算。换算的逻辑与价税分离一样:金额是含税价,除以一加扣除率还原成不含税价,再乘扣除率。
第二类,旅客运输。
这一类有三个前提,缺一个就不能抵。
前提一,人员范围。 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给客户订的机票、给外部专家报的高铁票,不属于本单位员工,不能抵。
前提二,用途。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能抵。员工旅游、探亲,即使票面是本单位的员工,也属于集体福利,进项要转出。
前提三,票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才能抵;没注明的不行。出租车票、手撕客票、不记名的机场大巴票,通常都没有身份信息,也就不能抵。
三类票的换算方式还不一样。航空运输以票价加燃油附加费为基数,铁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公路水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各自的扣除率不同。共同点是:基数都是含税价,都要除以一加扣除率还原。
还有一个边界:境内环节。国际旅客运输不适用这套计算抵扣,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属于另一套规则。
第三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买机动车取得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它是六类凭证之一,票面有税额栏,按票面税额抵扣。
它的特殊性不在算法,在用途判断。机动车很容易被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公司买的小汽车专供某位高管使用,或者买来放在职工食堂、幼儿园,进项就不能抵。反过来,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可以抵。判断标准还是那条:看最终用途,不看发票形态。
三类的共同风险:栏次错配。
这三类的进项,在申报表上填的不是同一个栏次。通行费、旅客运输有专门的栏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专票类处理。填错栏次不会导致少缴税,但会造成票表比对异常,进而触发核查。核查一来,凭证本身的问题(不征税发票、无身份信息、用途属于集体福利)就全被翻出来了。
所以这一节的实务价值不在于会算,在于会放:拿到一张票,先问它是不是这三类,是的话再问三个问题——票面有没有税额、用途能不能抵、有没有身份信息。三个都过了,才算得对、放得对。
七、凭证出问题:三种补救与一条红线
第一种,凭证遗漏。 购进时未取得凭证、后来取得,或者凭证暂时未到。按现行规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抵(比如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经核实后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补抵有期限,超期不能抵。
第二种,凭证信息错误。 名称、税号、金额、税率写错。当月可以作废重开;跨月要红冲后重开。红冲的依据是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种,凭证丢失。 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可以用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或者销售方提供的证明抵扣;抵扣联与发票联都丢失的,要取得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具体手续以现行规定为准。
一条红线:虚开。 没有真实交易而开票、有真实交易但由第三方开票、金额不实的开票,都属于虚开。虚开的凭证不能抵,已抵的要转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按现行规定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进项不得抵扣(或者要补缴),这一点在虚开的词条里有专门讨论。
法条依据
这项规则的规范依据分三层:法律定抵扣的凭证原则,行政法规定六类凭证与五类来源,征收管理法定责任与救济。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是核心条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定销项与进项的定义;第十五条定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扣缴,是完税凭证抵扣的源头;第三十四条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是核心条款,列六类扣税凭证;第十二条列五类进项来源,与六类凭证对应;第五条要求专票分别列明销售额与税额;第三十七条列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三种情形;第三十八条定红字发票与作废;第二十二条定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与凭证合规性共同构成抵扣的两个前提。
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定滞纳金;第六十三条定偷税;第八十八条定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与清税前置。
要提示三点。 第一,「发票」不等于「扣税凭证」:普通发票通常不能抵,只有六类凭证中「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才能抵;拿到发票先问它属于哪一类。第二,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自开自抵」,监管最严,对象、资料、额度三道关,缺一道抵扣就可能被否。第三,凭证背后要有真实交易,三流一致是判断标准;代付要有协议,第三方开票是红线,资金回流是虚开的典型信号。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农产品扣除率、核定扣除的适用范围、通行费与旅客运输服务的计算抵扣方法、凭证丢失的补救手续,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本词条只给结构与判断方法,办理时须查现行有效文本;第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涉及该日期之前的业务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处理;第三,本词条讨论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另一套规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发票」的区别:发票是更大的集合
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发票、定额发票等。
扣税凭证是发票与其他凭据中「具有抵扣功能」的那一部分。两者的关系是包含关系:扣税凭证多数是发票(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普票),但不限于发票(海关缴款书、完税凭证不是发票);发票多数不是扣税凭证(普通发票通常不能抵)。
所以「有没有发票」与「能不能抵扣」是两个问题。企业常常把两者混同:取得普通发票就以为能抵,或者丢失专票就以为抵不了(其实可以按规定补正)。
二、与「税前扣除凭证」的区别:两个税种,两套规则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分为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六类。
两者的口径不同:
增值税看「有没有抵扣功能」,普通发票通常不能抵。
企业所得税看「能不能证明支出真实发生」,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同一张普通发票,增值税上不能抵,企业所得税上可以扣除。反过来,某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的扣除也可能被要求补充资料。两套规则要分别适用。
三、与「专用发票」的区别:专票是六类之一
专用发票是六类扣税凭证里最常见的一类,但不是全部。
专用发票的特点:价税分列(条例第五条)、可以抵扣、有严格的开具范围限制(条例第三十七条三种不得开具情形)、丢失与红冲有专门程序。
其他五类各有各的场景与规则,不能拿专票的规则去套。比如完税凭证没有「红冲」的概念,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销售方」的概念。
四、与「抵扣联」的区别:一票两联的用途不同
专用发票通常有三联:记账联(销售方记账)、抵扣联(购买方抵扣)、发票联(购买方记账)。
抵扣联是抵扣的凭据,要与申报表一并留存;发票联是记账的凭据。抵扣联丢失,按规定可以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补正,但不是「丢了就不能抵」。
电子发票没有纸质联次,抵扣凭据是电子文件与查验记录,要按规定保存。
五、与「完税凭证」的其他用途的区别:同名不同用
完税凭证是一个宽泛的名称,海关、税务机关都会出具。增值税抵扣用的是特定场景的完税凭证:境外单位在境内应税交易由购买方扣缴的、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的。
其他场景的完税凭证(比如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完税证明)不能用来抵增值税。同名不同用,要看凭证记载的税种与交易。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凭证属于哪一类
拿到一张凭证,先问三个问题:谁开的(销售方、海关、税务机关、自己)?什么场景(境内销售、进口、扣缴、农产品收购)?有没有抵扣功能(票面有没有税额栏、是不是列举的凭证)?
三个问题答完,就能归入六类中的一类。归不进去的,不能抵。
第二步:核对形式四要素
购买方信息、品名、税率、价税分列。
四项有错,先看能不能作废(当月)或者红冲(跨月),不要在错的凭证上做抵扣。
第三步:核对交易真实性与三流
合同、发票、资金三者对不上,先补资料(委托付款协议、说明),补不了的不要抵。
这一关是检查的重点,也是风险最高的地方。省一张协议的麻烦,可能换来一次进项转出加滞纳金。
第四步:特殊凭证按特殊规则算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按买价乘扣除率计算,或者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通行费、旅客运输服务按现行规定的计算方法;海关缴款书要完成稽核比对。
特殊凭证的共同点是「不能直接抄票面税额」,要按规则算。
第五步:建台账,把凭证与申报对上
台账四列:凭证类型、开具方、金额与税额、抵扣所属期。
四列与申报表的进项明细对应,检查时能一条条对上。台账还要记录异常情形(丢失、红冲、补抵),这些是检查时最先被问到的。
常见问题
普通发票能不能抵进项?
通常不能。普通发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列举的扣税凭证(除个别具有抵扣功能的,如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的抵扣以专用发票为主渠道,普通发票不能抵是常态,能抵是例外,要看它是不是「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什么能自开自抵?
因为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能开专票,购买方要抵扣只能自己开收购发票。这是「自开自抵」的特殊安排,所以监管最严:收购对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必须是自产农产品、要有身份信息付款凭证过磅单等配套资料、部分地区还有额度管理。
替境外公司代扣的增值税,能不能抵?
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前提是扣缴真实、凭证合规、交易与境内业务相关。很多人以为「替别人交的税钱就没了」,其实取得完税凭证后可以抵,这是跨境交易里常被忽略的一笔。
专票丢了还能不能抵?
能,但要按规定补正。现行做法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作为抵扣凭证,或者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抵扣联与发票联都丢失的,手续更严。具体以现行规定为准,不要因为丢了票就放弃抵扣。
发票品名写「办公用品」能不能抵?
不能直接抵。品名笼统、没有清单的发票,无法证明交易的具体内容,容易被认定为不合规凭证。要开具具体品名(如「打印纸」「签字笔」),或者附销售清单(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品名与合同、入库单对不上,也是风险点。
三流不一致就一定不能抵吗?
不一定,但要有合理解释与资料支撑。代付的,要有委托付款协议;集团统一采购的,要有内部调拨单与结算说明;第三方物流代收的,要有委托关系证明。三流不一致本身不是禁止性规定,是「交易真实性存疑」的信号,能不能抵取决于能不能解释清楚。
海关缴款书要稽核比对才能抵吗?
通常要。缴款书的信息要与海关传输的数据比对一致,才能抵扣;比对不符的,要先核实(可能是录入错误、传输延迟、凭证伪造)。稽核比对的期限与操作以现行规定为准,超期未比对的可能影响抵扣。
凭证不合规,能不能补救?
分三种:凭证遗漏的,在规定期限内补抵;信息错误的,当月作废、跨月红冲后重开;丢失的,按规定用复印件或者证明补正。三种都有期限与手续要求,超期不能补。虚开的凭证不能补救,只能转出并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发票能不能抵?
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专票可以抵,电子普票按普通发票规则处理(个别具有抵扣功能的除外)。要注意的是电子发票的查验与存档要求:要保存原始电子文件,不能只存打印件。
抵扣有没有期限?
有。现行规定对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有要求(比如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勾选确认),超期未抵扣的,要按「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程序申请,经核实后可以抵扣。具体期限与程序以现行规定为准。期限管理是实务中最容易忽略的一环,财务要把「取得凭证」与「完成抵扣」两个动作分开管。
三点提示。第一,「发票」不等于「扣税凭证」:普通发票通常不能抵,只有六类凭证中具有抵扣功能的才能抵;拿到发票先问它属于哪一类,别把「有票」当成「能抵」。第二,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自开自抵」,监管最严,对象、资料、额度三道关,缺一道抵扣就可能被否。第三,凭证背后要有真实交易,三流一致是判断标准;代付要有协议,第三方开票是红线,资金回流是虚开的典型信号——省一张协议的麻烦,可能换来一次进项转出加滞纳金。
关联阅读
- 进项税额:凭什么抵、哪些一分都抵不了,六项不得抵扣的清单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不能开、丢了怎么补,六类凭证里的第一类
- 发票:发票的种类、开具与保管,扣税凭证的上位概念
- 境外单位扣缴:完税凭证从哪里来,替境外公司交的税怎么抵
- 进项税额转出:抵过的税为什么要吐回来,凭证不合规的后果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真实交易是唯一分界,凭证的红线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本站按抵扣归拢的汇总页,凭证与情形逐条落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六类凭证、第十二条五类来源、第三十七条不得开专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凭证抵扣原则、第三十四条电子发票效力
- 发票开错、丢了怎么办:作废红冲、丢失补证、拒开投诉的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