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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与遗产管理人怎么用: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想让财产在身故后按自己的节奏发放——孩子成年才给、每月定额、结婚再加一笔——普通遗嘱做不到,遗嘱信托可以;但真到落地环节,卡在受托人愿不愿意接、房产能不能过户、必留份怎么留。而大多数人更需要的,其实是把「遗产管理人」这四个字写进遗嘱。本专题把遗嘱信托的设立条件、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与职责、必留份的强制限制、以及落地环节的坑一次讲清,条文全部照录。

1遗嘱信托是什么?和普通遗嘱到底差在哪?

差在「谁来管、管多久、怎么给」这三件事上。普通遗嘱解决的是「东西给谁」,遗嘱信托还要解决「东西由谁按什么规则管、分几年给、达不到条件怎么办」。 法律基础是两条。民法典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信托法则界定: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把这两条拼起来,遗嘱信托就是——用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人走了以后由受托人按你的意愿长期管理财产、按期向受益人分配。 和普通遗嘱的实际差别,举三个场景就清楚了。孩子还小,普通遗嘱是把房留给他,但未成年期间房子由监护人代管,监护人怎么处置你控制不了;遗嘱信托则可以让受托人持房、按月给抚养费、成年后逐年交付。孩子有挥霍习惯,普通遗嘱一次性给付,几年就花完;信托可以约定「每月给多少、结婚给多少、创业另议」。再婚家庭,普通遗嘱容易引发继承人与配偶的争产;信托把财产从遗产范围里分出来,受益权按约定发放,冲突面小很多。 要提醒一句:遗嘱信托不是避债工具,也不是避税工具。信托财产要合法、目的要合法,且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普通人能设遗嘱信托吗?门槛到底在哪?

法律上没有设门槛,谁都可以在遗嘱里写「设立遗嘱信托」。但能不能真正跑起来,卡在三个现实问题上。 第一个,受托人。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资格没有设置太高的门槛,自然人、法人理论上都可以担任,但实际上个人受托人风险大、专业能力弱、寿命不确定——你找一个同龄朋友当受托人,他可能比受益人先走。所以实务中多用信托公司,而营业信托的门槛不低,通常要求财产规模达到一定量级,几百万以下的家庭很难进入。 第二个,财产形态。房产装进信托,涉及过户、税费、限购资格,操作复杂且成本高;现金、保单、股权相对容易。这也是为什么国内落地的遗嘱信托,多以资金和保险金为主。 第三个,登记与配套。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信托登记制度覆盖所有财产类型,不动产、股权装入信托的公示方式不统一,容易出现「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混同」的争议。信托法虽然明确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但真到了执行阶段,还得靠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金流水来证明。 所以对普通家庭更现实的做法是分层:财产量不大、诉求简单的,用「遗嘱+遗嘱执行人」就够了;有特殊需要(未成年子女、失能家属、防止挥霍)但财产规模不够进信托公司的,可以考虑「遗嘱+遗产管理人+附条件分配条款」,效果接近而成本低得多。真的要做完整的遗嘱信托,建议先找信托公司做方案可行性评估,再定遗嘱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3遗嘱信托怎么写才有效?必须写清哪些内容?

两道门槛:先过遗嘱的形式关,再过信托的内容关。任何一道不合格,整个安排就落空。 第一道是遗嘱形式。民法典对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很细: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信托法也明确,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所以千万别自己打印一份签个名就以为成了——打印遗嘱漏了见证人签名,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无效原因。 第二道是信托内容。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五项: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此以外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 实务上还要补三样东西:一是备选受托人条款——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前写好备选人,能避免整个信托因为一个人不愿意干而落空。二是财产清单,写清账户、房产证号、股权比例,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可能被认定无效。三是分配规则,写清什么条件给、给多少、给到什么时候。 最后提醒:信托目的必须合法。以逃避债务、规避限购、转移赃款为目的的,信托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设了遗嘱信托,是不是就能绕开法定继承人?必留份怎么办?

不能完全绕开,有一道硬性限制你必须遵守。 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条叫必留份,是强制性规定,不以你的意愿为转移。所以如果家里有残疾子女、年迈无收入的父母,你在遗嘱里把财产全部装进信托、一点不留给他们,这部分处分会被认定无效——法院会先从遗产中划出必要份额给这些人,剩下的才按信托安排处理。 分割遗产时同样受这条约束: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也就是说,必留份的顺位非常靠前,甚至优先于债务清偿的顺序安排。 哪些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司法实践中通常指: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年迈且无养老金、无其他收入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长期治疗且无收入的配偶。判断标准是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个就不构成必留份的权利人——比如子女虽残疾但有稳定退休金,就不一定符合。 实务上的处理办法,不是硬碰,而是设计:把必留份应得的份额直接留给本人,其余部分装进信托;或者在信托中把这类继承人设为优先受益人,约定每月固定支付不低于某一标准,同时在遗嘱中说明「已充分考虑其生活需要」。这样既守住了强制规定,也实现了长期照护的目的。 还有一点:必留份的份额没有固定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遗产总额综合确定,通常不低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水平。写遗嘱时留出余量,比精确计算更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5遗产管理人到底是谁?没有人指定怎么办?

法律给了一个默认顺序,绝大多数家庭都会落到第一顺位或者第三顺位。 第一顺位: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你在遗嘱里写「指定某某为遗嘱执行人」,这个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不需要再经过任何程序。这是最省事的安排,也是立遗嘱时最值得加的一句话。 第二顺位:继承人推选。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推选要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最好形成书面文件,写明推选谁、权限范围、报酬,全体签字。 第三顺位:继承人共同担任。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注意这是「共同」,意味着重大处置需要共同决定,实际操作中容易僵持——一个继承人不同意,房子就卖不了。所以能推选就不要拖到这一步。 第四顺位: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类情形多见于独居老人去世、遗产无人主张。 还有一个救济口子: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争议包括几种常见形态——几个继承人都想当、都抢着管;有人被推选但其他人不认可;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已经去世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这时候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 实务建议:立遗嘱时就把遗嘱执行人写进去,并写一个备选人。这一句话的成本几乎为零,能省掉后面几个月的争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6遗产管理人要做什么?不管事怎么办?

法定职责有六项,写得很具体,不是挂个名。 第一项,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这是所有工作的基础,也是后面分割、清偿的依据。清单要逐项列明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权利凭证,银行存款要写清开户行和账号,房产要写清产权证号。 第二项,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注意「报告」是义务,不是可选项。实务中常见争议就是管理人捂着不报,继承人无从监督。 第三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房子要维护、车辆要保养、易腐物品要及时处理、有诉讼时效的债权要及时主张。这一项最容易被忽略——房子空置两年漏水,损失算谁的?管理人有责任。 第四项,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催收债权、清偿债务、申报税收,都在这一项里。 第五项,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有必留份的要先留出。 第六项,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诉讼、公证、过户等具体事务。 不管事怎么办?两条追责路径。一是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注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门槛,一般过失不赔。二是换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已经指定的管理人不履职,可以申请变更。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这条针对的是实际占有遗产的人——比如一直住在老人房子里的子女,不能以「我住着就是我的」为由拒绝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7遗产管理人能把遗产「自己说了算」吗?有哪些红线?

不能。遗产管理人是管理人,不是所有人,权限来自法律和遗嘱,不是来自继承人的授权空白。 第一条红线:不得侵吞、争抢遗产。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管理人自己也是「存有遗产的人」,同样受这条约束。把遗产转到自己名下、拿遗产给自己还债、把房子过户给亲属,都可能构成侵吞。 第二条红线:不得在申报债权期间个别清偿。清算语境下有明确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遗产管理虽不完全等同清算,但同样的法理适用——先清偿与自己关系近的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要承担责任。 第三条红线:不得损害必留份权利人的利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分割遗产时也应当保留。管理人按遗嘱执行时,如果遗嘱本身违反了这一条,管理人不能照单执行,应当先留出必要份额。 第四条红线:不得越权处置。处分不动产、转让股权、放弃债权这类重大事项,通常需要全体继承人同意或者在遗嘱授权范围内进行。管理人以「我是管理人」为由单方低价卖房,事后很难免责。 违反的后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比如低价处置房产造成的差价。 对继承人的建议:一是要求管理人定期书面报告,形成书面记录;二是重大处置要求全体签字;三是发现异常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管理人,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别等到钱花完了再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遗产管理人可以拿报酬吗?标准怎么定?

可以,但要有依据——法律或者约定,二者有其一。 条文是这样写的: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两种来源:一是法律规定,目前民法典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主要靠其他规范或者行业惯例;二是约定,包括遗嘱中的约定、继承人推选时的书面约定。 所以最稳妥的做法是在遗嘱里直接写明报酬。写法要注意三点:一是标准,是按遗产总额的比例(比如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还是按工作量计时、还是固定金额;二是支付时点,是从遗产中优先支付、还是分割后支付;三是调整机制,管理期限长的,约定按年调整或者分段计费。写清楚了,后面就不会争。 没有约定怎么办?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确定。法院确定时通常参考几个因素:遗产规模、管理事务的复杂程度(有无诉讼、有无境外财产、有无经营实体)、管理期限长短、管理人的专业资质和实际投入。 有一点要注意:报酬属于管理遗产的必要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是由某一个继承人自掏腰包。但如果管理人是继承人之一,报酬与其应继份的关系要说清楚——报酬是劳务对价,应继份是继承所得,两笔钱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扣,除非全体同意。 还有个现实问题:亲属担任管理人,往往不好意思谈报酬,结果干了几年活、垫了不少钱,最后连垫付款都要不回来。建议在接受推选时就书面确认两件事——报酬标准和垫付费用的报销方式。这不是伤感情,是减少后面更大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9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但在多数情况下会重合到同一个人身上。 遗嘱执行人是你指定的、负责执行遗嘱的人,权限来自遗嘱;遗产管理人是法律设置的、负责管理整个遗产的人,权限来自法律。民法典把两者衔接起来: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也就是说,只要你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他就自动取得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两顶帽子戴在一个人头上。 为什么还要区分?因为两者的职责范围不同。遗嘱执行人的核心任务是「按遗嘱办」——确认遗嘱效力、清理遗产、按遗嘱分配、处理遗嘱附带的义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更宽,包括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即使没有遗嘱也要做。 举个具体差别:老人没有立遗嘱,走了以后房子空着、存款被一个子女取走,这时没有遗嘱执行人,但有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推选,推选不出就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则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反过来,老人立了遗嘱但只写了「房子给长子」,没写谁执行,那就没有遗嘱执行人,仍要按法定顺序确定遗产管理人。 实务建议:立遗嘱时把两个身份一次性写清——「指定某某为遗嘱执行人,兼任遗产管理人」,并写明权限、报酬、备选人。这样既避免身份争议,也避免「有遗嘱没人执行」的尴尬。 再补一句:遗嘱执行人不是继承人,不能因为当了执行人就多分遗产;反过来,继承人担任执行人也不影响其应继份,但报酬与应继份要分开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10前后立了几份遗嘱,以哪份为准?公证遗嘱还有优先效力吗?

以最后一份为准。这是一个已经改变的老规则,很多人还在按旧观念办事。 现行规则很明确: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关键变化在于——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过去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想推翻必须再去做一份公证;现在不同了,手写一份自书遗嘱,只要形式合法、时间在后,就可以推翻前面的公证遗嘱。这一条让普通人立遗嘱方便了很多,但也带来了新风险:老人被子女围着写遗嘱、一天之内出现好几份,最后以哪份为准,全看时间和形式是否站得住。 所以形式合法比什么都重要。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实践中被认定无效最多的就是打印遗嘱——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前面几页没签,直接被否掉。 还有一类「行为撤回」要注意:立遗嘱后把房子卖了、把存款转给别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所以遗嘱写完不是一劳永逸,财产有变动就要更新。 最后提醒: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找子女当见证人,遗嘱直接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1遗产不够还债,继承人要自己掏钱补吗?

不用,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这是继承法最基本的一条保护,很多人不知道,结果被债权人吓着多还了钱。 规则是: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注意最后半句——自愿偿还的部分,还了就不能再要回来,所以签字前一定要算清楚。 如果遗产明显不够,还有一条出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放弃继承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最好经过公证或者有见证人,口头说一句「我不要了」很难举证。但要提醒:放弃继承不能附条件,不能说「房子我不要,但存款我要」;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来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比如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还有一个顺序问题:分割遗产应当先清偿税款和债务,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也就是说,必留份优先于债务清偿的顺序安排。这一点在遗产不足的案子里,往往是争得最凶的地方。 实务上要注意三点:一是先做遗产清单,把资产和负债都列清楚,别只听债权人报数;二是核实债务真实性,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没有凭证的债务、赌债等非法债务,都可以拒绝清偿;三是多个债权人时按比例清偿,不要单独满足某一个,否则可能被其他债权人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12没人继承的遗产归谁?侄子外甥能分到吗?

归国家或者集体,但「没人继承」的门槛比想象中高。 先看规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注意这里有一个前置判断——要先确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才轮到国家或者集体。 什么叫「无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都没有,或者全部放弃、全部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此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口子。 侄子外甥能不能分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也就是说,侄子、外甥在特定条件下是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不是「适当分得」。第二种,不符合代位继承条件,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主张分给适当的遗产。 所以真正走到「归国家」的案子,通常是独居老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已去世、也没有尽扶养义务的亲属。这类情形下,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是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剩余部分归国家或者集体。 实务提醒:如果你是长期照顾老人的邻居、远亲,想主张「适当分得遗产」,要提前留证据——医疗陪护记录、转账记录、居委会证明、日常照料的照片和证人。事后主张,举证难度大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13遗嘱信托落地时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是哪个?

不是写遗嘱,是「人走了以后怎么把财产交到受托人手上」。这一段落空,前面写得再漂亮也没用。 第一个环节,受托人接不接。遗嘱是单方行为,你在世时受托人随时可以拒绝;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问题在于,受益人是未成年孩子时,选任权落到监护人手上,而监护人可能正是你想防范的那个人。所以遗嘱里必须写清备选受托人和选任规则。 第二个环节,财产怎么过户。存款相对简单,凭遗嘱、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涉及契税、登记、限购资格,很多地方对「信托财产」的登记方式还不统一,可能被要求先按继承过户到受托人名下,这就产生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混同」的风险。信托法明确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固有财产,但真到执行阶段,要靠完整的书面文件和独立账户来证明。 第三个环节,受益人怎么监督。受托人按你的意愿管理财产,但你不在了,谁来盯?可行的办法是设监察人条款(信托法允许载明其他事项),指定一个你信任的人或者机构负责监督,并约定定期报告义务和查阅权。 第四个环节,税务与债务。信托财产在设立和分配环节的税务处理,目前实践口径不一,需要提前向税务部门确认;同时,如果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所以不要在身负债务时突击设立信托。 一句话总结:遗嘱信托的成败,八成取决于文本之外的执行设计。写之前先想清楚「谁愿意接、接得住、接得下」,再动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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