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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监护:14 个最常问的问题

收养与监护的完整规则:收养人五项条件与三十岁门槛、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谁有资格送养、为什么必须办登记、收养后与生父母关系如何切断、单身收养的四十岁年龄差、亲属间收养的放宽、收养解除与财产结算、养子女继承权;以及未成年人监护顺序、撤销监护资格、意定监护、监护人能否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附民法典条文原文。

1收养孩子要满足什么条件?三十岁是硬门槛吗?

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十岁是硬门槛,不能通融。除此之外还有两条容易被忽略的限制:一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单身男性收养女孩,必须相差40岁以上);二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办理。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也有例外: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这个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这一项限制。 怎么做:逐项对照自查,其中「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要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无疾病」要做体检,这两项是登记时的必备材料。 要带什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与住房证明、体检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多久:收养登记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

三类未成年人:第一,丧失父母的孤儿;第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第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类之外,原则上不能被收养。实务中要注意: 「孤儿」指父母双亡,不是单亲或父母失联;「查找不到生父母」常见于被遗弃、被拐后解救但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孩子,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一般指生父母重病、重残、服刑、极度贫困等确实无力抚养的情形,需要有相应证明,且生父母双方都要同意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 有一处重要例外: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如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一项的限制——这也是实践中亲属间收养最常见的情形。 怎么做:先确认孩子属于哪一类,再准备对应证明(孤儿需死亡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需公安证明,特殊困难需相应材料);亲属间收养走放宽规则,材料相对简单。 要带什么: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籍材料、生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查找证明、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3谁有资格把孩子送养?爷爷奶奶能送养吗?

三类主体可以送养: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所以回答「爷爷奶奶能不能送养」: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爷爷奶奶作为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但如果孩子的父母还在世且有抚养能力,爷爷奶奶只是实际照看,就无权送养——送养权在生父母手里。 几个关键要求: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要有相应证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的,死亡一方的父母(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是机构内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怎么做:先确认谁在法律上是送养权人(生父母优先,父母双亡才是监护人),再准备送养人身份与同意材料;亲属间容易因为「谁说了算」产生争议,务必把同意文件做全。 要带什么:送养人身份证明、与孩子的关系证明、生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私下抱养、不办登记,算收养吗?

不算——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没登记的,法律上不产生收养效力。 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很多人觉得「孩子我养了好几年,村里都认」,但法律上:没办收养登记,你和孩子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随之而来一串后果——孩子落不了你的户、不能以子女身份继承你的遗产、你也不能以父母身份办理监护与医疗签字、孩子成年后也没有赡养你的法定义务。 更严重的风险:私自抱养可能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如果孩子的来源不清(比如通过中间人「抱来」),即使你不知情、出于善意,也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孩子还要被送回原生家庭或送福利机构。 正确的做法:符合收养条件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还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涉及户口迁移的,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已经形成事实收养但没登记的:如果符合当时的收养条件,可以申请补办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如亲属间收养、继子女收养)重新建立法律关系。 怎么做:先查孩子来源是否清楚、自己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再走民政登记;千万不要通过中介「买」孩子。 要带什么:收养登记申请书、双方身份与婚姻材料、孩子来源证明、体检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5收养以后,孩子和亲生父母还有关系吗?

没有了——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是收养的「切断效力」,具体意味着:孩子与生父母之间不再有抚养、赡养、继承的权利义务;孩子与生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之间也不再互为继承人;生父母不能再以父母身份主张探望、要求赡养。 与此同时,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也适用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孩子在养父母家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地位——包括继承权、被抚养权、赡养义务。 有一个例外要记住: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实际情况确定。所以解除收养并不当然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 还有一层: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怎么做:办理收养时把这个法律后果想清楚——它是彻底切断,不是「两家都算亲戚」;如果只是代为抚养、并不想切断与生父母的关系,就不应办收养登记,可考虑委托监护等其他安排。 要带什么:收养登记证、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6单身人士能收养孩子吗?有什么额外限制?

可以,但收养异性子女时有严格的年龄差要求。 基本条件与已婚者相同: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无不宜收养的疾病、无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额外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单身男性收养女孩、单身女性收养男孩,都必须相差40岁以上;收养同性子女则没有这条40岁的额外限制(但仍需年满30周岁)。 为什么设这条:防止以收养为名实施侵害。所以这条是硬性的,不符合就无法登记。 还有几点实务提醒: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一方不同意不能办;单身收养人同样要证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照护能力,民政部门会做收养能力评估;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本人同意。 怎么做:先算年龄差是否满足40周岁,再准备收入、住房、健康、无犯罪记录等材料;民政部门会安排家访评估,居住条件和照护安排要提前准备好。 要带什么:身份证、户口簿、单身证明(婚姻状况声明)、收入与住房证明、体检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7收养亲戚家的孩子,条件能放宽吗?

能,放宽的幅度不小——这是亲属间收养最常见、也最实用的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如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的孩子),可以不受三项限制:一是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二是不受送养人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三是不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再放宽一项: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也就是说,亲属间收养比普通收养门槛低不少,实践中很多「过继」类安排走的就是这条。但要注意:放宽的只是上述几项,「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无不宜收养的疾病」「无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些核心条件仍然要满足。 另外,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仍应征得孩子本人同意;生父母送养的,仍应双方共同送养。 怎么做:先确认是否属于「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这是关键,超出这个范围就没有放宽);再按普通收养准备其余材料,办理登记。 要带什么: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族谱、村居证明、亲子关系材料)、双方身份材料、孩子来源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8收养关系能解除吗?解除后孩子归谁、财产怎么算?

能解除,但分未成年与成年两种情形,条件不同。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解除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后的三个后果: 第一,身份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抚养费——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的除外。 怎么做:能协议解除的,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有争议的,向法院起诉。解除前把抚养费、生活费、财产问题一并谈清并写进协议,避免二次诉讼。 要带什么:收养登记证、解除协议、抚养支出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9收养的孩子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能,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这是收养「拟制血亲」效力的核心体现。 法律依据: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承权正是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所以养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亲生子女、配偶、父母并列。 反过来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成立而消除,所以养子女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除非收养关系解除后恢复)。这意味着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对法律上的父母。 几个实务要点: 一是收养必须已办登记,没登记的「事实收养」不产生继承权,这是最常见的纠纷来源;二是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如果养父母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别人,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份额会受影响,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子女仍应保留必要份额;三是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义务,不因是否继承遗产而免除。 怎么做:涉及继承纠纷的,第一步就是证明收养关系合法成立——收养登记证是最有力的证据;没有登记证的,需要其他材料(历史户籍记载、长期共同生活与称呼、村居证明)形成证据链,但难度大。 要带什么:收养登记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0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孩子的监护人按什么顺序确定?

有法定顺序,不是谁想当就能当。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是第一顺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兄、姐;第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个要点: 第一,「按顺序」意味着前一顺位有人且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位不能越过;同一顺位有数人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 第二,「有监护能力」是实质条件,不是有亲属关系就当然能当——要看身体状况、经济能力、品行、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 第三,监护人的确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父母还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是很多家庭忽略的一条——提前立遗嘱指定,能避免亲属争抢或推诿。 怎么做:父母健在时就应考虑万一发生意外的安排(遗嘱指定监护);已经发生争议的,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必要时向法院申请。 要带什么:父母死亡证明或无监护能力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各方监护能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11监护人虐待孩子,怎么撤销他的监护资格?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而且申请主体范围很宽——不需要你自己是当事人。 法定情形有三种: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暴力伤害);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如长期不管、把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侵占孩子财产、性侵)。 谁可以申请: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所以邻居、老师、医生、妇联、居委会都可以申请,民政部门在无人申请时应当主动申请。 撤销后的安排:法院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注意——撤销监护资格不免除被撤销人的抚养义务,该付的抚养费仍要付。 怎么做:发现虐待或严重失职,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伤情照片、就医记录、证人证言、学校记录);同时向居委会、民政部门或妇联反映,由他们向法院申请撤销;情况紧急的,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要带什么:伤情照片与鉴定、报警回执、就医记录、学校或邻居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12收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需要本人同意吗?

需要,而且是法定要件。 法律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八周岁是民法典确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点,这个年龄的孩子已经能表达真实意愿,所以收养不能绕开他。实务中,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时会单独询问孩子的意见,有的地方还会做记录或录音。 延伸的几处同样适用「八周岁」标准: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确定或变更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这一条的现实意义:如果孩子明确不同意,收养办不下来;即使强行办了,日后也可能因为违背本人意愿而产生纠纷。 怎么做:准备收养前先和孩子沟通,不要用哄骗或施压的方式;办理时如实表达,民政部门会核实;孩子强烈反对的,应当重新考虑这个安排是否真的对孩子有利。 要带什么:孩子身份与年龄证明、孩子的书面或录音意愿(部分地区要求)。 提醒:八周岁以下的孩子虽不要求同意,但仍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考虑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3成年人的监护(意定监护)怎么设?

可以自己提前选定,这叫意定监护,是民法典新增的重要制度。 基本规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个要点: 第一,必须书面。口头约定不算,建议做公证——公证意定监护协议在实践中效力最稳,医疗机构、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可度也高。 第二,可以选任意信任的人或组织,不限于亲属。这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独居老人、失独家庭、丁克家庭、性少数群体、与子女关系不好的人,都可以自己选。 第三,生效条件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签了就立刻生效。 相比之下,法定监护是按亲属顺序来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怎么做:找信任的人协商一致,签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协议里写清监护范围(人身照护、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是否报酬、监督人、解除条件。同时把协议副本交给医院、银行等可能用到的机构备案。 要带什么:身份证、协议文本、公证材料。 提醒:涉及财产管理的,建议同时做财产清单和定期报告约定,防止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14监护人能随便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不能,只能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 基本原则: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具体来说:可以用被监护人的钱支付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不能拿孩子的房产去抵押贷款给自己做生意,不能把孩子的存款转到自己名下,不能以「反正我养他」为由随意变卖其财产。 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监护人在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在被作出决定前听取其意见。 成年人的监护还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违反的后果: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重侵害的,可以被撤销监护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怎么做: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尤其是房产)时,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要求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证明或监护关系证明,并可能要求公证;保留处分理由与款项用途的证据,以备日后被质疑。 要带什么:监护关系证明、处分理由材料、款项用途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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