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是民事诉讼法列举的八种证据之一;它以「出庭为原则、书面为例外」,并且以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为进入法庭的门槛——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费用还要自己承担。
构成要件
一、法定身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证人证言在八种证据中排在第六位。它的独特价值在于由中立第三人提供,可信度通常高于当事人陈述;它的独特风险在于证人的感知、记忆与表达都可能出错,因此法律为它设计了出庭、询问、对质、保证书这一整套程序装置。
二、作证义务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注意两点:一是义务主体包括单位,单位作证通常由其了解情况的人员出庭;二是单位负责人负有支持作证的义务,不得阻拦本单位人员作证。
三、作证能力: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与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作了重要补充: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未成年人并非一律不能作证,判断标准是「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相适应」——一个八岁孩子可以作证「谁先动手打人」,但未必能作证一份合同的签订过程。
四、出庭为原则: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第三款是硬规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不出庭的四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程序上依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并申请以上述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六、条号偏移要留意。 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原文写的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司法解释是 2019 年针对当时有效的民事诉讼法作的,援引的是 2017 年修正版的条号;现行 2023 年第五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证人不能出庭而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规定在第七十六条。抄录司法解释原文时照抄不改,自己表述时应当用现行条号。
七、申请与通知程序: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与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作证的时间、地点、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申请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证人不能自己跑到法庭上说要作证。
八、保证书是硬门槛: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与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要求: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最关键的是第三款和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九、以书面或视听方式作证的,保证书同样不能少: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也就是说,不出庭只免除了到场义务,不免除了保证书义务。
十、作证方式的规范: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此外,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询问与对质:证据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事后打击报复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样要注意:证据规定第七十八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是 2017 年版条号,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应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二、出庭费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而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计算标准依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还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费用,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十三、证言必须经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这一条同样适用于证人证言,而且与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相互呼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书面证言,连进入质证的资格都没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陈述 | 鉴定意见 |
|---|---|---|---|
| 性质 | 证据种类之一 | 证据种类之一 | 证据种类之一 |
| 作出主体 | 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以外的人 | 本案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 具备资质的鉴定人 |
| 与结果的利害关系 | 原则上无直接利害关系 | 有直接利害关系 | 无利害关系,受委托出具 |
| 形成时间 | 对过去已感知事实的回忆 | 对案件事实的叙述 | 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 |
| 出庭要求 | 以出庭为原则,四种例外经许可可书面或视听方式作证 |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本人到场接受询问 | 当事人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
| 保证书 | 作证前签署并在法庭上宣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询问前签署并宣读 | 不适用保证书,另有鉴定承诺书制度 |
| 不出庭或违反的后果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费用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等的,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真伪,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作出不利认定 | 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费用 | 必要费用与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申请方或法院先行垫付 | 无专门费用规则 | 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
| 法律依据 |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八条;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条 | 民诉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 | 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二条;证据规定相关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
三类里最容易混的是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区别有三条:第一,主体不同——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当事人本人的叙述归当事人陈述;第二,利害关系不同——证人与裁判结果原则上无关,因此法律对证人的约束集中在「出庭+保证书+不得作证」,对当事人的约束集中在「到场+保证书+不利认定」;第三,后果不同——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属于证据资格层面的否定;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法院是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属于证明力层面的不利推定。当事人一侧的完整规则见当事人陈述。
第二个值得辨析的是证人的「意见」与鉴定意见。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要求,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也就是说,证人只能说「我看到了什么」,不能说「我认为这是因为什么」——后者属于专门性问题的判断,要交给鉴定。证人越界发表推断性意见,这部分内容会被排除在有效证言之外。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筛证人:谁真的「知道案件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定的义务主体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判断标准是亲身感知。只听说、只转述他人说法的,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很弱,还容易被质证打掉。
- 第二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要求申请书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写得越具体越容易被准许;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没有通知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申请书与费用的完整操作见证人出庭作证怎么申请:申请书、保证书与必要费用的承担。
- 第三步,算好时间,别错过举证期限。 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与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都把时点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超过了再申请,对方不同意、法院不准许的概率会明显上升。
- 第四步,提前跟证人讲清三件事:要出庭、要签保证书、不能旁听。 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要求作证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拒绝签署或者宣读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要求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这些事如果到庭前才说,证人容易临场出错。
- 第五步,辅导证人只讲亲身感知的事实。 反复强调「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不猜测、不推断、不评论,也不要照着事先写好的稿子念。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依照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第六步,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走书面或视听方式的申请。 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申请书要写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书面证言要签署保证书,视听方式还要签署并宣读。以视听方式作证的技术要求,见视听资料。
- 第七步,准备好询问提纲与费用预缴。 询问证人要经审判人员许可,问题要围绕待证事实,不能威胁、侮辱或不适当引导。费用方面,法院准许申请的会通知申请人预缴,最终由败诉一方负担。
常见问题
问:证人不出庭,只交一份书面证言行吗? 答:原则上不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以出庭为原则,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要求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更是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四种情形经法院许可才可以不出庭: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不出庭的实际效果见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有效吗?。
问:证人拒绝签保证书会怎样? 答:后果很直接: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这是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的明文规定,两条一字不差。同时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不需要签署保证书;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可以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并宣读。
问:未成年人能作证吗? 答:能,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则明确,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判断标准不是年龄,而是「这件事他能不能理解并表达」。
问:证人出庭的费用谁出? 答:最终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过程中的垫付分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而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计算标准依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必要费用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证人也可以在出庭后申请支付,有困难的还能申请预先支取。
问:单位能不能当证人? 答: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表述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并明确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实务中单位作证通常由了解情况的具体工作人员出庭,该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身份作证并适用证人的规则。
问:证人在法庭上说「我觉得是他干的」,这句话有效吗? 答:推断与评论部分无效。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要求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可以陈述「我看见他当时站在那里、手里拿着什么」,不能陈述「我认为是他干的」。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判断,应当通过鉴定解决,而不是由证人在法庭上下结论。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证人证言是否被采纳、证明力大小以及出庭费用的负担,须由人民法院结合质证情况与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