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叙述与说明,是民事诉讼法列举的八种证据之一;它既是证据,也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基本方式,法律为它配套了「到场接受询问、签署并宣读保证书」这套约束机制。
构成要件
一、法定身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排在八种证据的第一位。 这个位置有实际意义:当事人最了解案情,其陈述往往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材料。但排在第一不等于证明力第一,恰恰相反,因为当事人与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律对它设置了比证人更严格的约束。
二、范围:限于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包括诉讼请求与法律意见。 这是最容易被混淆的一点。原告说「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十万元」,那是诉讼请求,不是证据意义上的陈述;原告说「某年某月某日我在某地把十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这才是当事人陈述。同理,对法律适用的看法、对条文的理解、纯粹的辩解与情绪表达,都不属于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
三、真实、完整的陈述义务:民事诉讼法解释与证据规定都作了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完整」两个字很重要:只说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刻意隐去对自己不利的情节,同样构成义务违反。
四、前后陈述不一致怎么办: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注意这里不是「一律按第一次说的算」,也不是「一律按后一次说的算」,而是责令说明理由后综合审查。这也提醒当事人:起诉状、答辩状、庭前会议、庭审中的每一次陈述都会留下记录,前后矛盾要付出代价。
五、虚假陈述要受处罚: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需要提醒条号问题:该款原文援引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那是 2017 年修正版的条号,现行 2023 年第五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的可予罚款、拘留。引用司法解释原文时照抄不改,自己表述时应当用现行条号。
六、本人到场接受询问: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作了同样的规定。注意「可以」二字:到场询问由法院依必要性决定,不是每一案都必经的程序。
七、签署并宣读保证书: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略有差异,要求保证书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签名或者捺印即可。两份规则并行时,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更细,实务中以后者为主要依据。
八、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拒不接受询问的后果: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针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规定得更直接: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九、法院怎么审查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条规则决定了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定位:它几乎不会单独定案,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孤证不立,在当事人陈述上体现得最明显——你说你给了钱,还得有转账记录、收条、聊天记录来印证。
十、拒绝陈述不产生有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沉默不是武器,法院不会因为一方不说话就无法裁判,反而会因为缺少该方的陈述而更多依赖对方提供的证据。
十一、当事人陈述与自认不是一回事。 陈述是证据种类,自认是举证责任的免除机制。当事人在陈述中承认了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这一「承认」才进入自认规则。混淆两者的后果是把所有陈述都当成自认,或者把自认当成一般陈述去要求补强。判断标准见微信里承认借钱,算不算自认?。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当事人陈述 | 证人证言 | 自认 |
|---|---|---|---|
| 性质 | 证据种类之一 | 证据种类之一 | 举证责任的免除机制,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
| 作出主体 | 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本人 | 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本案当事人 | 当事人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
| 与结果的利害关系 | 有直接利害关系 | 原则上无直接利害关系 | 有直接利害关系 |
| 到场要求 |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本人到场接受询问 | 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例外情形可书面或视听方式 | 无到场要求 |
| 保证书 | 询问前签署并宣读,签名、捺印 | 作证前签署并在法庭上宣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无保证书要求 |
| 违反后果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拒不接受询问的,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真伪,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自认成立后免除对方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撤销须符合法定条件 |
| 证明力定位 | 须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一般不单独定案 | 须经质证与询问,一般不单独定案 | 直接免除对方举证责任,效力最强 |
| 法律依据 | 民诉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 |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八条 | 证据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解释第九十二条 |
三个概念里最容易混的是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区别的第一层在主体:当事人陈述只能由本案的当事人作出,证人证言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第二层在利害关系:当事人与裁判结果直接相关,证人不相关——正因为这个差别,法律对两者设置了不同的约束,当事人走「保证书+不接受询问的不利认定」,证人走「保证书+拒绝签署不得作证」。第三层在后果:当事人拒不到场,法院是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直接不得作证。证人一侧的完整规则见证人证言。
第二处容易混的是当事人陈述与自认。陈述是「说事情」,自认是「承认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说「我没收到货」是陈述;当事人说「货我确实收到了,但质量有问题」,其中「收到了」这部分是对对方主张事实的承认,构成自认,对方无需再就交付事实举证,争议焦点直接转移到质量上。自认的完整规则见自认。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分清哪些话属于「事实陈述」。 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里的诉讼请求与法律意见不算证据意义上的陈述。真正有证据价值的是对时间、地点、人物、金额、行为过程的叙述。写材料时把两者分开写,便于法院识别,也便于自己核对。
- 第二步,保证前后一致。 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陈述与此前不一致的,法院会责令说明理由并结合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认定。开庭前把起诉状、答辩状、庭前会议笔录通读一遍,出现变化要有合理解释——比如新证据出现、记忆修正,并主动说明。
- 第三步,接到到场询问通知的,一定要到。 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法院在通知中告知拒不到场的后果;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的,提前书面申请并说明。
- 第四步,配合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要求在询问前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名、捺印。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说明。这一环节不能跳过,也不能只签名不宣读。
- 第五步,陈述之外同步准备印证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要求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当事人陈述。说了「我交了现金」,就要准备取款记录、在场人证言、对方出具的收条或事后确认;说了「货有质量问题」,就要准备照片、检测报告、沟通记录。
- 第六步,该承认的事实大方承认。 对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且属实的事实,回避只会损害可信度,且可能触发不利认定的后果。承认后把精力集中在真正的争点上,往往更有利。
- 第七步,不要用沉默当策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陈述等于放弃了让法官听到己方版本的机会。证据不足会带来什么后果,见证据不足会有什么后果?。
常见问题
问:当事人陈述算证据吗?法院会直接采信吗? 答: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把它列为八种证据之首。但不会直接采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与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陈述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问:法院让我本人去接受询问,我可以不去吗? 答:最好不要不去。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接受询问,并应当告知拒不到场的后果;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规定得更直接: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提前书面说明并申请改期。
问:保证书是签一下就行,还是要宣读? 答:两件事都要做。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第三款规定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所以「只签名不宣读」不符合要求,「拒不签署或宣读」则直接触发第六十六条的不利后果。
问:我在起诉状里写的内容,开庭时能改吗? 答:能改,但要说明理由。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有客观依据的变化(比如新证据出现)通常能被接受;纯粹为了应对庭审而改口,可信度会大打折扣。
问:当事人承认了对方说的某件事,是不是这部分就不用再举证了? 答:是的,但要分清是不是自认。当事人在陈述中承认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的,对方就该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免除。注意两点:承认的是「事实」而不是「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叫认诺,直接导致败诉;自认还有适用例外与撤销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问:作虚假陈述会有什么后果? 答: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该款原文援引的是 2017 年版民事诉讼法的条号,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的可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虚假陈述一旦被识破,会连带影响法院对该方其他陈述的整体可信度。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当事人陈述能否被采信、拒不到场会产生何种不利后果,须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与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