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如果正常履行、非违约方本可以获得的利益,因对方违约而落空所形成的损失,属于履行利益的赔偿范围;它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计算,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违约赔偿要填平的是「如果没有违约,你现在应该处在什么位置」。已经花出去的钱、已经损毁的货,是现实损失,看得见;本来能赚到的利润,是可得利益,看不见却往往金额更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把这两块放在同一句里,紧接着加了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形成「全面赔偿加可预见限缩」的两层结构。主张可得利益,要依次解决五个问题:赔什么、怎么算、能不能预见、要不要扣减、谁来举证。

一、第一层: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五百八十四条前半句的表述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可得利益就是履行利益,典型形态是转售利润、生产利润、经营利润,也包括本可以节省的成本、本可以获得的补贴或者优惠。它与信赖利益不同:信赖利益是「如果没有这个合同,我不会白花钱」,赔偿的是缔约与准备履行的支出;可得利益是「如果合同履行了,我能赚到」,赔偿的是增量。两者不能重复计算,已经作为成本扣除的部分,不能再单列一次。

二、第二层:可预见规则,卡住赔偿的天花板。 同一条的后半句是「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个要素必须记准。其一,预见时点是订立合同时,不是违约时、不是纠纷发生时;订约后才出现、订约时无法想象的损失,原则上不赔。其二,预见主体不是本案违约方本人的主观认识,而是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采客观标准,避免违约方以「我没想到」轻易脱责。其三,预见内容是损失的类型与大致范围,不要求精确到具体数额。

三、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三条把可预见性拆成了可操作的判断。 该条第一款要求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确定。也就是说,同一笔损失,在专业买家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在长期供货框架与一次性买卖之间,预见结论可能不同。第二款明确,除可得利益外,非违约方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损失,只要属于订约时可预见的范围,也可以赔偿,这一款解决的是「违约的连锁赔偿」问题。第三款给出三项扣减: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第三项就是损益相抵,比如因对方违约而省下的运费、保险费、税费,应当从损失中扣除。

四、计算方法一:利润法,先扣成本再算利润。 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其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计算。这一款的要义是「算利润不算营业额」:一百万的转售合同,进货成本八十万,可得利益是二十万而不是一百万。已经为履行支出的费用属于成本,扣除后不重复计算,也不得再以信赖利益名义另行主张同一笔支出。生产型企业、经销商、代理商案件多用这一算法,难点在成本凭证与行业利润率的举证。

五、计算方法二:替代交易差额法。 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可得利益的,法院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的,违约方主张按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法院也应支持。这一款有三道门槛:已经依法解除合同、实际实施了替代交易(另行采购或者另行出售)、差额计算以替代交易发生时的当地市场价格为校准。设置校准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守约方借机把不合理的补货价、甩卖价转嫁给违约方。举证上要准备替代交易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同期当地市场价格的参考证据。

六、计算方法三:市场价格差额法。 解释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解除权但未实施替代交易的,可以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合理期间」是给守约方寻找替代交易、观察市场的时间窗口,也是减损义务的体现;拖了半年才主张,市场价格早已变动,法院可能按合理期间内的价格认定。注意「合同履行地」这个连接点,同一货物在不同地区价差可能很大,不能随意挑一个价格最高的市场。

七、定期继续性合同的特别限缩:解释第六十一条。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最典型是房屋租赁、长期仓储、持续服务。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且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可得利益。第二款是关键: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扣除履约成本计算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这一条必须写透,因为它是房租类纠纷的分水岭。三年租约,租客租满一年后违约退租,剩余两年。按旧思路,房东可以主张两年租金;按现行规则,法院先确定房东寻找替代租客的合理期限,比如三个月,然后只按这三个月的租金扣除相应成本计算可得利益,剩余二十一个月的租金不能主张。理由正是减损义务:房子回到房东手里,房东有义务及时重新出租,不能一边空置一边向租客收租。例外只有一个:剩余履行期限比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还短,比如只剩一个月,此时按剩余期限计算才符合实际。实务中还要注意,房东实际已经另行出租的,应按实际空置期与租金差额主张,不能既收新租金又按剩余全部期限索赔。

八、算不出来时的兜底:解释第六十二条。 依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仍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这是兜底条款,适用顺序不能颠倒:不能一上来就请求法院酌定,必须先按利润法、替代交易法、市场价法举证,确实无法确定才进入酌定。酌定不是随意估,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参照锚点,比如违约方高价另卖获得的差价,往往被用来推定守约方的损失。

九、双方违约、过失相抵与第三人原因。 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款规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就是过失相抵,与减损规则、可预见规则并列,是三道独立的限缩,不是先后适用的步骤。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另行处理。这一条守住的是合同相对性:供应商断供、物流延误、代工厂出事,都不能成为对买方免责的理由,只能先赔再追。

十、与违约金的分工。 第五百八十四条是法定损失赔偿的计算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是约定违约金。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守约方主张违约金,不能就同一违约再按第五百八十四条重复主张可得利益;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至损失额,此时可得利益才作为参照进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两者的关系是「约定优先、以损失为校准」,而不是互相替代。定金则另有罚则,与违约金择一适用。

十一、举证责任。 非违约方对可得利益的存在、数额与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拿出合同价格、成本凭证、替代交易凭证或者市场价格证据;对可预见性,实务中多由违约方就「损失超出订约时的预见范围」承担抗辩与举证责任,但守约方仍需先证明损失类型具有可预见性。证据不足导致数额无法确定的,才轮到法院酌定,酌定结果通常低于主张额,因此诉前把成本与市场证据做扎实,比在法庭上争「酌情」更有效。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 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可得利益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约定违约金(第五百八十五条)信赖利益损失(缔约过失)
赔偿目标填平履行利益,让人处于合同已履行的位置按事先约定的数额或者算法给付让人回到未缔约的状态,填补白花的钱
产生依据法律直接规定,无需事先约定当事人事先约定法律直接规定
是否需证明损失必须证明损失存在、数额与因果关系成立时不问损失,调整时才看损失必须证明支出与因果关系
主要限制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过失相抵、损益相抵以损失为基准,过低可增、过高可减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得超出履行利益
典型场景转售利润落空、替代采购差价、租金空置损失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逾期交房按日计罚假借订约套取方案、恶意磋商造成的费用

最容易混的是可得利益与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自己给违约定的价,主张时不问损失;可得利益是法律给的算法,必须拿证据。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时,守约方原则上只能主张违约金,不能把同一笔损失拆成违约金加可得利益两份主张;只有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请求增加时,才用可得利益作为参照。另一处容易混的是可得利益与信赖利益:前者要求「合同履行了能赚多少」,后者只要求「不签这个合同就不会白花钱」,两者的举证方向完全不同,同一笔支出不能既作为成本扣除又作为信赖利益单列。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可得利益是不是按合同总金额赔? 答:不是。可得利益是净利润,要先扣除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成本。一百万的供货合同,进货成本八十万,可得利益是二十万左右,而不是一百万。把营业额当损失主张,是最常见的虚高。

问:租客提前退租,房东能要剩余全部租期的租金吗? 答:通常不能。定期继续性合同要按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对应的租金扣除履约成本计算,剩余全部租期的租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剩余租期短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时才例外。房东应当及时重新出租,实际空置期与差额才是赔偿基础。

问: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我当时完全没想到,还能赔吗? 答:看你作为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能否预见到。判断时点固定在订约时,结合合同目的、主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与磋商过程综合认定;订约后新出现的、与合同毫无关联的连锁损失,通常不赔。

问:对方违约,但我自己也有责任,赔偿会被打折吗? 答:会。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此外未及时止损导致的扩大损失、因违约而省下的支出,也会被扣减。三项扣减可以同时发生,主张时应预留被扣减的空间。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可预见性判断与酌定幅度高度依赖证据与裁判尺度,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文本、成本凭证与市场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