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哪种更管用?

3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老人最放不下的,是身后事能不能按自己的意思办、儿女别为遗产红脸。可遗嘱写得不规范,很可能白写。哪种形式更“管用”?答案不是“公证的一定赢”——而是:符合法律形式要求,且是最后一份的那份。下面把最容易出错的地方讲清。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认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民法典后不再如此,多份冲突以最后一份为准
打印遗嘱须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每页签名并注日期
代书遗嘱须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并签名注日期
找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当见证人这些人不能作见证人,遗嘱可能无效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打印/录像遗嘱内蒙古自治区 · 2023 · 参考案例
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476-003 | 案号 (2023)内03民终103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给你的启示
民法典施行前写的打印遗嘱,不一定就无效——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的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这给早年按旧习惯立下的打印、录像遗嘱留出了救济空间。
附义务遗嘱上海市 · 2020 · 参考案例
顾甲A、顾甲B、顾甲C诉顾乙B、顾甲D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6-2-030-001 | 案号 (2020)沪民再1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我国《继承法》将附义务的遗嘱作为公民处分其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列入遗产继承制度中,从法律上肯定了附义务遗嘱的地位和作用。案涉代书遗嘱为附义务遗嘱,亦属于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义务施加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与对方协商,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相对人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权,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其享有的权利可能被撤销。  2.我国《继承法》等都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由哪个儿女赡养是父母的自由,指定赡养人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对于立遗嘱人的赡养义务,出现了法定义务和遗嘱义务并存的情况。从义务性质来看,遗嘱义务应当具有优先性,而法定义务则具有兜底补充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对于遗产的处置要优先于法律的默示处置规则。因此,只有在遗嘱继承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其余法定继承人方才承担赡养义务。从遗嘱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遗嘱制度旨在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保护其对自有财产的支配权。从案涉遗嘱内容来看,立遗嘱人之意愿并非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对其承担赡养义务。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来看,其余两位非遗嘱继承人未获得继承收益,如仍让其负担丧葬费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四位遗嘱继承人所负担的遗嘱义务亦明显小于其所享有的继承利益。
给你的启示
代书遗嘱能附义务:谁赡养、谁受益——附义务的遗嘱属于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义务具有强制性,相对人不履行的,其享有的权利可能被撤销。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由哪个子女赡养是父母的自由,指定赡养人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出现法定义务与遗嘱义务并存时,遗嘱义务具有优先性。
受遗赠要及时表态上海市 · 2021 · 参考案例
周某某与王某等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054-001 | 案号 (2021)沪01民终1534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给你的启示
遗嘱把财产留给外人(遗赠),对方要及时表示接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以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切记:遗赠不是“默认接受”,过期不表态会被视为放弃。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0条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的撤回、变更;数份遗嘱抵触时以最后的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应及时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相关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相关办事指南

法律上的结论看本文;落到办事流程,每个场景都配了一份办事指南,照单准备即可。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