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畜平衡这四个字,牧民听了二十年,但真正把它讲清楚的人不多。它不是一个道德要求,而是一套可以量化、可以执法、可以打官司的制度:先按草原类型和产草量算出载畜量标准,再由县级林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具体地块能养多少羊单位,最后拿实际饲养量去比。超了就是超载,超载就要减畜。第七百一十九条在这一套之上加了两样新东西:一是核定载畜量时要“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二是把禁牧休牧与补助奖励绑定。前者是生态观的变化,后者是利益平衡的抓手。这一节另外四条分别管野生动植物保护地、防灭火与鼠虫害、禁止开垦、生态旅游,合起来是草原这一节的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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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载畜量核定要给野生动物留份额:这是法典相对草原法的新增表述,意味着核定草场承载力时,不能只算家畜,还要算野生有蹄类等动物的采食需求。这一条在野生动物与牧业冲突的地区(比如藏羚羊、黄羊、野驴分布区)有实际意义。
  • “以草定畜”是双向的:既限制牲畜数量,也要求恢复草场生产力。草场退化了只减畜不够,还要修复。
  • 禁牧、休牧、轮牧是三种强度不同的措施:禁牧是完全停止放牧,休牧是季节性停止,轮牧是分区轮换。三者的补偿标准不同,违反的后果也不同。
  • 补助奖励不是恩惠,是制度的对价:因为保护而减少放牧造成的损失,由财政分担。主张补助有明确依据。
  • 禁止开垦是绝对禁令,没有例外条款:第七百二十条第一句“禁止开垦草原”,后面没有任何“除外”。这与采挖植物禁令的写法不同,后者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已垦草原分两种处理: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的,有计划退耕还草;已经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限期治理。前者是预防,后者是补救。
  • 毒害草防治被单独写进来:狼毒、醉马草、棘豆这些有毒植物扩散,是草场退化的标志之一,防治责任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 国家加强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建立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增强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保护,保障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的空间,保护草原生物多样性。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防灭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科学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 开发利用草原不得破坏草原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不得损害草原生态系统的功能。
  • 国家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超载过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
  • 国家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对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二十条
  • 禁止开垦草原。
  • 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依据

二、第七百一十七条:连通性为什么对草原特别重要

这一条讲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四个动作:建立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增强完整性和连通性、保护栖息地与迁徙通道、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连通性”这个词在草原上比在森林上更要紧。 森林是立体的,一片林子被切开,动物还能在林缘活动;草原是平面的,一条公路、一道围栏、一片开垦的农田,就能把整片草原切断。有蹄类动物的迁徙路线一旦被阻断,种群就会被分割成小群体,近亲繁殖、疫病抵抗力下降、崩溃风险上升。

所以这一条把“迁徙通道”单列出来,是有针对性的。实践中影响迁徙通道的常见工程包括:公路和铁路(尤其是没有设置动物通道的全封闭道路)、围栏(草场承包到户后大量建设的网围栏)、矿区、风电和光伏场区、农业开垦带。

围栏问题值得单独说。 草场承包到户后,为了划清边界、便于轮牧,牧区建了大量网围栏。围栏的生态副作用长期被低估:它割裂了野生动物的活动空间,阻碍了种子和营养的流动,也让一些动物被缠挂致死。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推行“删栏”“并栏”,恢复连片放牧,就是这个原因。如果围栏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割裂或者死亡,除了生态影响,还可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责任。

“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 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在草原上的落点。按第六百八十条的三层结构,草原上可能设国家公园(比如草原类型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草原生态系统类型、珍稀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公园(草原公园)。具体设立按各自的法规和规划执行。

三、第七百一十八条:火灾与鼠虫害,两类不同的灾害

这一条第一款讲防灭火,与森林条文(第七百零七条)几乎同构:地方政府负责、部门配合、消防救援队伍扑救。草原火灾的特点是蔓延快、扑救难、过火面积大,一旦起火往往几小时就烧过几十公里,所以“科学预防”比扑救更重要。防火期的划定、火源管控、可燃物清理、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是主要的预防手段。

第二款是草原特有的内容: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责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措辞是“组织管理工作”。

三类灾害的性质不同。

鼠害。 主要害鼠包括布氏田鼠、高原鼠兔、鼢鼠、沙鼠等。鼠害的成因往往与草场退化相关——退化草场植被稀疏,反而适合鼠类打洞和躲藏;鼠类活动又加剧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形成负反馈。

病虫害。 草原蝗虫是最主要的,此外还有草地螟、草原毛虫等。蝗灾的暴发与干旱、暖冬、天敌减少有关,一旦暴发,几天之内可以吃光大片草场。

毒害草。 指狼毒、醉马草、棘豆、乳浆大戟等对牲畜有毒或者适口性差的植物。这些植物在退化草场上竞争力强,牲畜不采食,逐渐占据优势,形成“毒草化”。毒草化是草场退化的典型标志,也是治理的难点——化学防除可能污染环境,机械清除成本高,生物替代需要时间。

防治的组织管理责任在政府,具体作业可以由专业机构、合作社承担。 这一款用的是“组织管理工作”,不是“防治工作”,含义是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投入、监督,具体防治由实施主体完成。

实务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鼠虫害防治的药械使用。 灭鼠药、杀虫剂的使用涉及农药管理、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多重规范。误伤非靶标动物(比如用剧毒鼠药导致猛禽、狐狸二次中毒)是常见问题,可能触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防治方案的技术审查因此很重要。

四、第七百一十九条:三款三个层次

这一条是本节的核心,三款分别是开发边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与补偿。

第一款:两个“不得”。 开发利用草原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不得损害草原生态系统的功能。这两句与森林条文(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同构,是开发利用的底线。

第二款:以草定畜、草畜平衡。 这一段有四个技术环节。

第一环是国家标准: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标准通常按草原类型(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等)和产草量分级,给出每公顷或者每羊单位所需的草场面积。

第二环是地方核定: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按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定期核定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意味着可以调整,比如考虑当年降水、产草量年际波动、补饲条件。

第三环是新增的考量因素:“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这七个字是法典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五条的新增表述。

它的含义是:核定载畜量时,要把野生草食动物的采食量从草场总承载力里扣出来,剩下的才是家畜可用的份额。在野生动物种群较大的地区(藏野驴、藏原羚、黄羊、岩羊分布区),这个份额可能不小。

这一条的实务意义有两面。一面是为减畜提供了新的正当理由——不是单纯限制牧业,而是给野生动物留口粮。另一面是可能引发新的争议——野生动物造成的草场占用和牧草损失,牧民能不能要求补偿?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主要针对人身伤害和农作物、牲畜损失,对“草场被野生动物占用”的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多通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差异化安排间接解决。

第四环是防止超载过牧。这是一项持续性义务,不是一次性核定。核定之后要监督执行,超载要减畜。

第三款:禁牧、休牧与补助奖励。

适用对象是两类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措施是禁牧、休牧。禁牧是完全停止放牧,一定期限内不利用;休牧是在特定季节(通常是春季牧草返青期)停止放牧,让牧草恢复生长。

补助奖励是配套的,不是可选项。 “对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给予补助或者奖励”——这句话把补偿与义务绑定:牧民履行了保护义务,国家给予补偿。这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法律依据。

补助奖励政策的实务要点有三个:一是范围,哪些草原纳入禁牧、哪些纳入草畜平衡,按国家和省级方案确定;二是标准,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标准不同,各地有差异;三是发放,通常按承包面积、核定载畜量、减畜数量核算,通过“一卡通”发放。

争议多发在两处:一是面积认定,承包面积与实际草原面积不一致时按哪个算;二是履行认定,是否真的减畜、是否真的禁牧,需要核查记录支撑。牧民主张补助被扣发,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行政机关扣发补助,要有核查依据。

五、第七百二十条:一条绝对禁令与一条相对禁令

这一条三款,第一款和第三款都是禁令,但性质不同。

第一款:“禁止开垦草原。” 五个字,没有例外,没有“除外”。这是绝对禁令。

绝对禁令的含义是:不论什么理由、不论什么主体、不论是否审批,开垦草原都是违法的。这一点与占用草原不同——占用草原可以依法审批,开垦草原不能审批。

为什么这么严? 因为开垦对草原的破坏是不可逆的。草原土壤有一层重要的结构叫“结皮”,由藻类、地衣、苔藓和微生物构成,它固定沙土、保持水分、提供氮素。开垦翻耕会彻底破坏这层结皮,之后风蚀水蚀接踵而来。在干旱半干旱区,开垦后的土地往往几年就沙化,再想恢复成草原,几乎不可能。

第二款:已垦草原的两种处理。

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

对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前者是预防性退耕,后者是补救性治理。两者的义务主体都是地方政府,但落实方式不同:退耕还草要纳入国家或者省级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配套补助;限期治理要下达治理任务,验收销号。

第三款:采挖植物的禁令。

禁止的地域范围是六类:荒漠、半荒漠、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逐一列出,范围很宽。

禁止的行为是“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最后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款针对的是乱采滥挖。 典型对象包括:挖甘草、麻黄草、发菜(发菜本身就是荒漠草原的固沙植物,搂发菜对草原破坏极严重)、虫草、锁阳、肉苁蓉。这些植物有的有药用价值、经济价值高,采挖行为屡禁不止。

采挖的破坏性在于:挖甘草要深挖一米多,翻起的土堆成了沙源;搂发菜要用耙子刮地表,破坏结皮;挖虫草翻土后草皮难以恢复。

“除外”条款的边界要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依法取得采集证、在指定区域、按规定方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能构成除外情形。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除外情形。这一点与公益林采伐例外的逻辑一致。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非法开垦草原,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禁采区采挖野生植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的分界看对象和数量。

六、第七百二十一条:生态旅游的边界

这一条与森林条文(第七百一十一条)同构:保护、修复、合理利用三者并重,引导科学开展草原生态旅游、生态教育、科研,发挥草原生态价值。

“科学开展”四个字是限定。 不是所有旅游都算生态旅游。科学的含义包括:在承载力范围内、不破坏植被、不惊扰野生动物、配套污水处理和垃圾收运、有监测和管理机制。

草原旅游的特殊风险有四个。

一是车辆碾压。草原没有道路的地方看起来平坦,越野车、摩托车开进去,碾压一次植被要几年才能恢复,碾压出的车辙会变成水土流失的通道。很多草原景区明确禁止自驾进入核心区,就是这个原因。

二是篝火与火灾。草原旅游中的篝火、烧烤、烟花,是草原火灾的重要诱因。防火期的用火管制在这种场景下尤其关键。

三是垃圾与污水。草原地区往往缺乏市政设施,旅游点位的污水和垃圾如果就地排放或者掩埋,会造成局部污染。

四是对野生动物的干扰。观鸟、拍摄野生动物如果距离过近、使用无人机追逐,会影响繁殖和觅食。

合规检查的要点大致是:项目是否在自然保护地内、在哪个分区;是否办理用地审批(草原征占用);环评是否包含生态影响评价;游客容量是否核定;污水垃圾是否全部收集处理;是否建立生态监测与游客行为管理制度;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生态教育、科研” 被写进来,为自然教育基地、草原生态监测站、科研样地建设提供了依据。这类用途占用的草原面积通常不大,但同样要走审批程序。

七、要件与举证

草原利用与保护类案件的要件,围绕“地类、行为、数量、义务履行”展开:

要件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草原地类与性质要件是否属于草原,是否属于基本草原,是否在自然保护地或者生态脆弱区内主张适用草原保护规定的一方举证划定公布文件、权属证书、保护地勘界成果
开垦行为要件是否存在翻耕土壤、破坏原生植被、改变草原用途的行为;浅翻补播等草原改良不在其内执法机关举证现场勘验、机械进场记录、翻耕痕迹影像、种植记录
采挖行为要件是否在六类禁采草原上采挖植物,采挖对象、数量、方式如何执法机关举证现场证据、工具、运输与交易记录;行为人可就区域不属禁采范围、持有采集许可抗辩
超载过牧要件实际饲养量是否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折算系数是否按国家标准与地方规定执行执法机关举证核定载畜量文件与饲养量核查记录;牧户可就核定程序违法、折算系数错误抗辩
草畜平衡履行要件是否按核定载畜量减畜,是否落实休牧、禁牧,是否有核查记录主张已履行的一方举证减畜台账、出栏凭证、核查记录;行政机关扣发补助应举证核查依据
补助奖励要件是否纳入政策范围,标准是否按方案执行,发放是否足额及时主张补助的一方举证政策依据与承包材料;行政机关举证核算依据与发放记录
防灭火责任要件政府是否履行组织指挥职责,经营者是否落实防火措施,用火是否违反防火期管制主张失职的一方举证职责依据与履行情况;用火人举证已审批或者不属管制情形
损害与修复要件草原破坏面积、植被盖度下降程度、恢复条件与成本主张赔偿或者修复的一方举证鉴定或者评估报告;责任人可就面积、基线、恢复可行性质证

第四行和第五行是草畜平衡案件的实操核心。要注意一个程序问题:核定载畜量是行政行为,如果核定程序违法(未按国家标准、未考虑当地实际、未告知),据此认定超载并处罚,可能因为基础行为违法而被撤销。所以办这类案件,第一步不是算羊,而是查核定文件是怎么作出的。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篇只讲第七百一十七条到第七百二十一条,即草原一节的最后五条。第七百一十二条至第七百一十六条讲方针、体制、规划、调查监测与基本草原,另行成篇。

第二,超载过牧的处罚依据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三条明确,对违反草畜平衡制度、超过核定载畜量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直接援引国家层面条文处罚,可能缺乏依据。

第三,野生动物造成草场占用或者牧草损失的补偿,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定渠道,实践中通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差异化安排、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途径解决,不宜直接以本条的“考虑野生动物需求”主张赔偿。

第四,禁牧、休牧是行政管制措施,不是征收。草场承包经营权不因禁牧而丧失,限制的是使用方式。因禁牧受到的损失通过补助奖励解决,不走征收补偿。

第五,草原旅游项目除了本条,还要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旅游管理、消防、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本条只设生态底线。

第六,草原与林地的地类争议、草原权属争议,不适用本篇,按国土调查规则、草原权属登记和民法典物权编处理。

第七,本篇条文引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为准。此前发生的行为,按行为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处理,注意法典在载畜量核定中新增了“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这一考量因素。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条文撰写,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载畜量核定标准、禁牧休牧范围、补助奖励方案应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正式文件为准,个案请结合具体事实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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