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里第一次拿到了独立的一编。这不是编排上的方便,而是一个明确的立法判断:把污染治理好了,不等于把生态保护好了。污染是往里加东西,生态破坏往往是把东西拿走、把结构打断,两种损害的机理不同,救济的路径也不同。第三编从第六百七十四条开始,到第九百三十七条结束,一共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章的五条就是全编的总纲。这五条几乎全是“国家……”开头的方针性表述,看上去不像能直接用的条文,但它们决定了后面二百五十九条往哪个方向解释,也决定了这类案件在法庭上怎么讲理。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三编独立成编,是与污染防治并列的第五大板块:污染防治编解决“不许排、排了怎么办”,生态保护编解决“不许毁、毁了怎么修”,两套逻辑不能互相替代。
- 第六百七十四条是开放式的:只说“适用于生态保护相关活动”,没有列举。凡是对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的活动,原则上都在射程内。
- 第六百七十五条给了四个判断维度:要素的复杂性、系统的完整性、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发展的可持续性。这四个词是后面所有条文的解释工具。
- “自然恢复为主”是一条有实操后果的规则:修复方案首先是“让它自己长回来”,人工修复是补充,不是首选。这直接影响修复费用的核算方式。
- 九类生态系统是清单,但不是封闭清单:“等”字保留了扩展空间,雪山冰川、耕地被写进来,说明立法者把非传统生态要素也纳入了。
- 方针条款不能单独当请求权基础,但能当解释依据和过错依据:这是这五条在诉讼里真正的用法,用错地方会被驳。
- 第六百七十八条把“保护”和“利用”放在同一条里:不是绝对保护,是统筹,后面第六百七十九条的有偿使用制度就接在这里。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 国家统筹考虑生态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维护生态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 国家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培育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生态系统,增强各类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 国家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
二、为什么生态保护要单独成编
法典一共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编和第三编并列,这个安排值得先说清楚。
污染防治的思路是“行为管制”:设定排放标准,发许可证,超了就罚。它的核心是管住排放口,管住工艺流程,管住废物的去向。这套思路对工厂有效,对一片草原退化、一条河流断流、一片红树林被挖掉,就不太好用——因为破坏生态的行为往往没有“排放口”,它可能是合法的用地审批、合法的采伐许可、合法的旅游开发,甚至是一次没有违规的施工。
生态保护编补的就是这一块。它不管“排多少”,它管“占多少、毁多少、留多少”。第六百七十七条列了九类生态系统,第六百八十条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第六百八十九条建立休养生息制度,第七百三十条直接列了破坏湿地的六类禁止行为。这些条文的对象不是排放行为,是空间占用和结构改变。
两编在适用上会交叉,但不会互相吞并。一个填海项目既可能违反污染防治编的海洋工程准入规定,也可能违反生态保护编的自然岸线保护规定,两套责任可以并存。反过来,一个项目环评手续齐全、排污达标,仍然可能因为占用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而违法。这一点在实务里经常被忽略:很多人以为验收过了、排放达标了,就没事了。生态保护编告诉你,还有另一本账。
三、第六百七十四条:一个开放式的适用范围
“本编适用于生态保护相关活动。”整句话只有十一个字,没有列举,没有排除。
对比第二编的写法就知道这个选择是有意的。污染防治编的各分编通常会把适用对象写得很具体,比如大气污染防治适用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活动,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于“海洋污染的防治”。生态保护编反过来,用了一个开放的、以目的为导向的表述。
开放表述的后果是双向的。一方面,它的射程可能很宽: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物种保护、生态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甚至生态旅游、生态渔业,都在“相关活动”里。第六百七十七条列了九类生态系统,第七百四十七条管江河湖泊的部门分工,第七百四十一条鼓励生态渔业,第七百二十一条引导草原生态旅游——这些活动本身都不产生污染物,但都会改变生态系统的状态。
另一方面,宽射程带来一个技术难题:边界在哪里。种一棵树算不算生态保护活动?修一条林区道路算不算?在湿地边上开一家民宿算不算?这些问题条文回答不了,要靠后面的分则和单行法去填。可以用的判断方法是看三个要素:是否直接作用于生态系统或者自然资源,是否改变了生态系统的结构或者功能,是否属于法定保护、修复、利用活动之一。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第六百七十四条只解决“本编管什么”,不解决“谁来管”。部门分工在这一编里是分散规定的,森林归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六百九十八条),草原也归林业草原(第七百一十三条),湿地同样以林业草原为主(第七百二十三条),海洋和海岛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七百三十五条),江河湖泊归水行政与农业农村部门(第七百四十七条)。同一个“生态保护”,四个不同的牵头部门,这在实务中会带来管辖权争议,后面几篇会逐一说。
四、第六百七十五条:四个特性与一体化治理
这一条是全编最抽象、也最有用的一条。它给了一组判断维度,后面所有具体条文的理解都要回到这四个词。
第一个维度是“生态环境要素的复杂性”。 要素指的是水、土、气、生物、地形这些基本成分。复杂性意味着不能单要素治理:只治水不治岸,水还会浑;只种树不管水,树活不了;只围封不轮牧,草原照样退化。法律上的对应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审批和监管时,不能只看单项指标是否达标,还要看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二个维度是“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完整性讲的是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结构和功能是否健全。一个被公路切成两半的保护区,面积没少,完整性破了;一片只剩下边缘的森林,覆盖率还够,完整性也破了。这一条在实务中对应的就是“生境连通性”“生态廊道”这类要求,第七百三十八条讲海洋生态廊道,第六百七十六条讲重要生态廊道,源头都在这。
第三个维度是“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 这一条针对的是行政区划与自然单元的错位。一条河跨三个省,一片草原跨两个盟,一个流域跨若干市县。按行政区划分割管理,必然出现上游管下游不管、左岸管右岸不管的问题。所以第六百八十一条专门规定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要“构建重要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七百四十八条把生态流量纳入流域统一调度。连续性要求是流域立法、区域协同的法律基础。
第四个维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前三个维度讲自然,这一个讲人。生态保护不是把人赶走,第六百七十八条把“保护”和“利用”写进同一条,第七百二十九条鼓励湿地周边的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第七百四十一条鼓励生态渔业。可持续性的法律含义是:保护措施必须给当地居民留出生存和发展空间,否则执行不下去。
四个维度合起来,就是“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这句话在政策文件里出现多年,写进法典后有了规范意义:它要求行政机关在编制规划、审批项目、组织修复时,必须做系统性考虑,而不是打补丁。对律师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质证切入点——如果一份修复方案只处理了其中一个要素、没有考虑相邻要素的连带影响,就可以用第六百七十五条质疑其合理性。
五、第六百七十六条:从主体功能区到生态安全屏障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但里面藏了一条完整的政策传导链:主体功能区定位,到生态空间布局,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到重要生态廊道,最后到生态安全屏障。
主体功能区制度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基础制度,把国土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区域。第六百七十六条把这条制度接进了法典:生态空间的布局不是地方政府自己定的,要服从主体功能区定位。
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意义:这类区域一般限制或禁止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财政上靠转移支付补偿。法典把它写进来,等于承认了这类区域“为了保护而放弃开发”的正当性,也为后面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留了接口。
对重要生态廊道的意义:廊道是这几年才逐渐进入法律文本的概念,指的是连接不同栖息地、维持物种迁移和基因交流的通道。它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甚至跨越农田、公路、城镇。廊道保护一旦成为法定义务,就会与用地审批、道路建设产生冲突——修一条高速把廊道切断,可能需要建动物通道或者调整选线。
对生态安全屏障的意义:这是最上位的表述,通常指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骨架作用的区域,比如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等。屏障的提法把局部保护提升到了国家安全的层面,也解释了为什么第七百五十四条要把原生荒漠作为独立对象保护、第八百五十三条要把重要地理单元单列一章。
实务上这一条最常见的用法是在规划类案件中。如果一份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没有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把禁止开发区域安排成了建设用地,那么除了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规,还可以援引第六百七十六条作为法典层面的依据。这一条本身不设罚则,但它能为“规划是否合法”提供实体标准。
六、第六百七十七条:九类生态系统与“自然恢复为主”
这一条信息量最大,值得逐层拆开。
九类生态系统的清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前七类是传统上的自然生态要素,后两类值得注意。雪山冰川被单列,是因为它在气候系统中的特殊地位——冰川退缩、冻土消融带来的影响远超一般生态破坏,而此前的单行法基本没有专门规定。耕地被写进“生态系统”清单,则是一个观念转变:耕地不只是生产资料,也是一个有生态功能的系统,这为后面第七百五十九条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生态维度的依据。
“等”字的开放性:清单末尾有“等”字,意味着城市绿地、农田林网、滨海滩涂、地下水含水层等未被列举的对象,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纳入保护范围。这个“等”字在个案里很有用,尤其是遇到新型生态要素时——比如暗夜星空、城市通风廊道,虽然没被列举,但可以借“等”字和第六百七十五条的系统性要求主张保护。
“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这是本编最有实操后果的一句话。
先看它反对什么。它反对“一毁了就上工程”。很多生态修复项目习惯性地上土方、砌护坡、种景观草,投入大、效果差,有时反而造成二次破坏——把原本能自我恢复的湿地挖成了规整的水池,把原本有本地草种的草地换成了外来草皮。这一条明确:能用自然恢复解决的,优先自然恢复。
再看它肯定什么。它肯定“封育、禁牧、休养”这类低成本措施的法律地位。第六百八十九条的休养生息制度、第七百五十八条的原生荒漠封禁保护,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一个修复方案如果主张大面积封禁自然恢复,在法律上是站得住的;反过来,主张大规模人工干预的,需要说明为什么自然恢复不可行。
最后看它在赔偿案件里的意义。生态修复费用的计算,一直有“替代修复”和“人工修复”两种口径,前者按恢复原状的自然过程估算,后者按工程成本估算,两者差距可能十几倍。这一条给出了顺位:先评估自然恢复的可行性和周期,不可行才转入人工修复。这意味着,简单按工程项目报价主张修复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自然恢复为主”的要求而被压缩。
七、第六百七十八条:自然资源保护的统筹条款
这一条把“保护”和“利用”放进同一句话:加强保护、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这是理解整个第三编的一把钥匙。生态保护编不是“禁止利用编”。它的立场是:资源可以用,但要节约集约;保护与利用要统筹,不能只顾一头;统筹的手段是规划。
与下一条的关系也要看清。第六百七十九条紧接着规定“国家对各类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两条连起来读,逻辑是:第六百七十八条定原则(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规划),第六百七十九条定机制(有偿使用、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
“代际补偿”这四个字值得单独说。它意味着资源定价不能只算当代人的开采成本,还要为后代留出余地。这个理念在矿业权出让、水资源费征收、海域使用金标准里已经部分落地,但在司法裁判中直接援引的还不多。将来涉及资源开发类公益诉讼时,这可能是一个可以展开的论点。
从执业角度看,这一条最实用的地方是“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这个抓手。规划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可以审查的对象。一个采矿项目如果不符合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除了规划法规上的问题,还可以援引本条的统筹要求。
八、这五条在裁判里怎么用
这是整篇最需要说清楚的部分。五条几乎都是“国家……”的表述,属于方针条款、政策条款。方针条款能不能用?能用,但用法有限定。
第一种用法:作为解释依据,不能作为独立请求权基础。 法院不会因为“违反了第六百七十五条”就判赔。但如果某条具体规范的含义有争议,方针条款可以帮助确定方向。比如“生态修复”是否包括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还是只恢复植被覆盖,第六百七十七条“培育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生态系统,增强各类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这句话就能用上。
第二种用法:作为认定过错的参考。 在环境侵权和生态破坏案件中,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影响责任范围。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该区域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第六百七十六条)的情况下仍然施工,或者修复方案明显违反“自然恢复为主”(第六百七十七条),可以作为过错较重的依据。
第三种用法: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实体标准。 行政机关编制规划、审批项目、组织修复,都要受这些条款约束。规划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修复方案不考虑系统性和连通性、审批时未评估对生态廊道的影响,都可以据此主张行政行为缺乏实体依据。这类主张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尤其常见。
第四种用法:作为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论证材料。 生态破坏类公益诉讼要证明公共利益受损,第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维护生态安全”的表述,可以帮助把“生态功能退化”这种抽象损害转化为可论证的公共利益损害。
要提醒的是,反过来用会出问题。把方针条款当成具体的义务规范,要求对方履行某种具体行为,法院一般不支持;把方针条款当成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也不会认。这一类条款是“解释的坐标”,不是“请求的武器”,位置放对了才有用。
九、要件与举证
生态保护类纠纷的要件结构,与污染防治类有明显差别。污染防治看排放行为与超标,生态保护看占用、改变与功能损失。把前面五条落到举证上,大致是这几组:
| 要件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行为要件 | 是否存在占用、开垦、采伐、填埋、截断水源、改变地形等直接作用于生态系统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或者是否属于应当审批而未审批的利用活动 | 原告或者执法机关举证,以现场勘验、遥感影像、审批档案、施工记录为准 |
| 对象要件 | 被影响的对象是否落入第六百七十七条列举的九类生态系统,或者能否通过“等”字纳入,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 | 主张保护的一方举证,依据自然保护地范围图、红线划定方案、主体功能区规划 |
| 违法性要件 |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许可条件;仅有方针条款违反的,一般不单独构成违法 | 主张违法的一方举证具体规范依据;方针条款只作解释和过错参考 |
| 损害要件 | 生态系统的结构或者功能是否发生可测量的退化,包括面积减少、质量下降、连通性断裂、物种减少、服务功能减弱 | 原告举证初步损害,通常以鉴定意见、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监测数据支撑;专业性强的可申请鉴定 |
| 因果关系要件 | 损害是否由该行为造成,是否存在多因一果、历史累积、自然因素叠加 | 原告举证行为与损害的关联性;被告可就他因、自然演化、历史遗留反证 |
| 修复要件 | 修复方案是否符合“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修复目标是否与损害程度相当,修复周期是否合理 | 主张修复的一方举证方案;对方案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论证或者重新评估 |
| 费用要件 | 修复费用、期间损失、功能损失的计算口径是否与修复方案一致,是否重复计算 | 主张费用的一方举证计算依据;被告可就口径、单价、重复计算质证 |
表中第三行需要特别说明。很多人以为违反了“国家加强保护”这类条款就能索赔,实际上不行——违法性要落到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或许可条件上。方针条款的位置在第四行、第六行、第七行:判断损害是否达到需要修复的程度、判断修复方案是否合理、判断费用口径是否适当。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篇只讲第六百七十四条到第六百七十八条这五条总纲。第三编其余条文,自然保护地体系与生物多样性在第六百七十九条到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划标准与调查监测在第六百八十六条到第六百九十条,修复机制与督察在第六百九十一条到第六百九十六条,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六节各自单列。
第二,本编不替代污染防治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害,仍然按第二编和各单行法处理;生态保护编管的是空间占用和结构改变。两编可以并用,但不能互相顶替。同一行为同时触发两编的,责任分别成立。
第三,本编不替代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土地、林地、草原、海域的权属、流转、征收补偿,仍按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处理。本编解决的是“这块地能不能动、动了怎么修”,不是“这块地归谁”。
第四,方针条款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六百七十四条至第六百七十八条没有设定任何罚则,行政机关不能据此处罚。真正的罚则在第五编法律责任编和各单行法里。
第五,本编不适用于纯粹的经济活动评价。企业是否应当投资某个项目、项目是否具有商业可行性,不属于本编调整范围。本编只回答这个项目在生态保护上能不能做、需要什么手续、造成损害怎么担责。
第六,本条所称“国家”义务,多数属于政策义务和立法义务,个人一般不能直接要求国家履行。但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规划、许可、修复决定后,这些决定就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审查。区别在于:要求“国家应当制定规划”一般不可诉,要求“撤销这份不合规的规划”则可以。
第七,本篇的条文引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为准,此前发生的生态破坏行为,按行为时的法律处理,衔接规则见该法的时间效力规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第一章条文撰写,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具体事实、证据与主管机关口径,并核验最新有效的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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