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兼职算劳动关系吗?算的,一般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判断标准不是叫你"小时工"还是"兼职",而是看实际用工时长: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就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它和标准全日制用工一样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在合同形式、试用期、工资结算、终止补偿等方面有特殊规则。
先说结论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但规则更"轻"。
① 性质:小时工、兼职多数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② 工时红线: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超过就可能被按全日制处理;
③ 合同与试用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不得约定试用期;
④ 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⑤ 终止: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判断标准:看时长,不看称呼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给非全日制用工下了明确定义: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请注意几个要点:
- 看实际工时,不看你叫它"兼职""钟点工""小时工"还是"临时工";
- 每周二十四小时是累计上限,不是每天都卡四小时;
- 如果实际工作时间长期超过上述标准,很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用工单位就要承担签书面合同、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全套义务。
二、和全日制用工有什么不同
| 事项 | 全日制用工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
|---|---|---|
| 合同形式 |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 试用期 | 可依法约定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 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 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 工资结算 | 按月支付 | 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
| 终止用工 | 需符合法定情形 | 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终止 |
| 经济补偿 | 符合法定情形应支付 | 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
| 计酬标准 | 不低于月最低工资 | 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 |
三、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非全日制用工虽然规则"轻",但它仍然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区别体现在:
- 从属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遵守其规章制度;劳务关系双方地位更平等;
- 报酬性质:劳动关系领取的是工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务关系领取的是劳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 争议路径:劳动关系争议要走劳动仲裁前置;劳务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保护程度:劳动关系享有工伤保险、经济补偿等法定保护,劳务关系一般不享有。
如果用工方声称"我们是合作关系、劳务关系",但事实上对你排班、考勤、发工资、进行日常管理,那么即便签的是"合作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工资、试用期、社保与工伤
工资结算。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现实中有些单位"一月一结",其实已经违法。
试用期。 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用工单位以"先试用三天看看"为由少发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社保与工伤。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也可以按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的,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切勿因为"只是兼职"就放弃权利。
五、常见问题
我在两家公司各做半天兼职,属于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多家兼职本身不违法。
单位口头说好按小时算钱,最后不给,能维权吗?
能。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但只要有排班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用工事实和时长,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工资。
干了一年被"随时终止",能要经济补偿吗?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你的实际工时长期超过每周二十四小时,已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则可能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小时工受伤算工伤吗?
一般算。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应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节选)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点提醒:① 判断是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看实际工时(每日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不看用工方怎么称呼;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工资最长十五日一结,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或"一月一结"都违法;③ 如果单位长期让你超时工作,很可能已构成全日制用工,此时可以主张书面合同、经济补偿等一整套权利。
一句话总结
小时工、兼职一般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判断标准是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它可不签书面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工资最长十五日一结、终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工伤保险等法定保护仍在。工时长期超标时,应按全日制用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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