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吗?能要求补缴吗——先给结论。不合法。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因为“还在试用”就免掉单位的社保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费;“转正后再交”“试用期先不上社保”这类说法都不成立。已经发生的试用期漏缴,员工有权要求补缴——可向社保费征收机构反映,由其责令单位补足,个人只需要承担个人应缴的那一部分。

试用期也是劳动关系,社保不能等转正

很多单位把“试用期”说成“考察期”“还不算正式员工”,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试用期并不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意味着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间的一部分,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既然如此,社保义务也从用工之日起开始,与“是否转正”无关: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结论很清楚:社保的起算点是“用工之日”,不是“转正之日”。所谓“试用期不交、转正后再交”,在时间上就已经违反了“三十日内办理登记”的要求。

试用期能不能“多试几回”“延一延”?案例库有直接裁判: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7-2-490-002 · 案号 (2020)京01民终5195号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的,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给你的启示试用期本身就被严格限定:只能约定一次,最长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在法定上限内“再延一延”,同样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要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赔偿。这和“试用期不交社保”是同一件事的两面——单位想把您长期留在“试用期”状态里少尽义务,法律上站不住脚。遇到这类安排,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工资和社保记录都要留好,既可以要求补缴社保,也可以就违法约定试用期主张赔偿金。

“试用期不交社保”的常见借口,站不住脚

单位常给出的几种说法,逐一看都站不住:

  • “转正后才算正式员工,才交社保”——错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转正才算正式”这回事。
  • “试用期是考察期,随时可能走人,先不交”——错误。社保义务不因试用期长短或稳定性而改变。
  • “员工自己同意的,签了自愿放弃社保”——不能免责。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员工“同意”而免除,员工签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通常被认定无效,可详见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有效吗。
  • “试用期工资低,按最低标准交”——缴费基数应与工资情况相符,单位按最低标准申报是否适当,本身也是问题。

所以,试用期不给员工交社保,本质上就是单位应缴未缴,属于违法。

能要求补缴吗,怎么补

能。 补缴的路径大致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其为试用期这段漏缴的社保补办登记、补缴费用;协商不成的,向社保费征收机构(通常是人社或税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责令单位限期补足。补缴时,个人只需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单位承担单位部分及相应的滞纳责任。若因单位未缴社保造成了实际损失(例如期间生病无法报销),还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此外,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是员工在“单位始终不缴”时的另一条权利。真要走到这一步,先把证据备齐: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缺一不可。单位不缴社保的后果与维权路径,可对照公司不缴社保员工怎么办。还想弄清“试用期到底能约多久”的,见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多久。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补缴也要趁早:离职后拖得越久,劳动关系和工资的证据越难取,维权难度越大。

注意避坑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不能等转正;
  •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试用期不交社保”违法;
  • 员工签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一般无效,不能免除单位义务;
  • 已漏缴的可要求补缴,协商不成向社保费征收机构投诉,由其在责令补足,个人只担个人部分;
  • 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注意留存证据、尽早主张。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试用期不交社保不合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已漏缴的员工有权要求补缴,可向社保费征收机构投诉,由其在责令单位补足,个人只需承担个人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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