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先谈试用期,公司开口就是「三个月」「六个月」,可劳动合同本身才签了一年——试用期最多约定多久,很多人被 HR 报的数字牵着走,压根不知道法定上限在哪。本文按条文把三档上限、四道附加锁一次讲清。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修正后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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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① 三档上限: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1 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2 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6 个月。
  • ② 只此一次: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转岗、离职再回来都不许再设。
  • ③ 两类禁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 ④ 试用期算在合同期内:三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在三年合同里,不能「先试用后签合同」。
  • ⑤ 仅约定试用期的后果:合同里只有试用期没有合同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整个期限直接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 ⑥ 超了怎么办: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无效;已经履行的,按第八十三条规定以转正工资为基数、按超期天数支付赔偿金。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三档上限与四道附加锁逐项拆

要件·情形规则实务把握
合同期 3 个月–不满 1 年试用期≤1 个月签 10 个月合同,试用期最多 1 个月
合同期 1 年–不满 3 年试用期≤2 个月签 2 年合同,说「试用期 3 个月」即违法
合同期 3 年以上或无固定试用期≤6 个月6 个月是天花板,无固定期限也不例外
次数限制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仅一次续签、调岗、离职重返均不得再约
禁设情形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项目制合同不得设试用期
禁设情形二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签两个月合同却约一个月试用,违法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一次」怎么理解:劳动者离职后多年重返原单位,严格按条文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实务中部分地区掌握认为间隔较久、岗位实质变化的可以重设,但举证责任在单位,且当地无明确规定的,按条文严格执行。

「仅约定试用期」的典型陷阱:合同写「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再签正式合同」——三个月后你以为还在试用,法律上这三个月就是你的劳动合同期限,第四个月起没有试用期一说,单位再以「试用不合格」解除,直接按违法解除处理。

违法超期的账怎么算:合同一年、试用期却约了四个月,超出的两个月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单位要以你转正后的月工资为基数,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你支付赔偿金——这是惩罚性的,与补差工资并行。

三、给两边的账本

劳动者:入职时对照三档上限核一遍——合同期限减去试用期,超出上限的部分直接指出;被「再考察三个月」续约试用期的,明确拒绝并留痕;已经超期履行的,主张第八十三条赔偿金时把转正工资流水备好。

公司:试用期设计前先定合同期限,再套档位;「先试用后签约」的做法在条文下没有任何生存空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签书面合同还可能触发第八十二条的二倍工资责任;想用多次试用期反复考察的,条文没有开口子,别碰。

边界:这条用不上的情形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劳务关系、退休返聘、在校学生实习——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法定试用期概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口头约定,其中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条),由专门规则处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录用试用期走公务员法体系。

一句话总结:试用期长短不看公司心情,看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最多两个月试用、三年以上才配六个月,一人一次、短约禁设,超出部分无效且要付赔偿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期限、履行情况与当地裁审口径,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