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进项税一般要转出补缴,但通常不会被处罚款。很多企业一听到“上游走逃、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就慌了,其实只要能证明自己善意,法律后果就止于补税,不至于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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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善意取得”

上游销售方被认定为虚开,你作为受票方拿到的专票就成了问题票。此时区分两种情形:

  • 恶意受票:明知票是虚开的还去拿,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可能滑向刑事问题;
  • 善意取得:交易真实、货票款对应、对上游的虚开行为不知情,只是“运气不好”碰到了问题票。

善意取得的经典口径来自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则框架: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时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二、为什么票被认定虚开,税还是要补

增值税抵扣的前提,是凭合规凭证抵扣。上游虚开意味着你这张票的抵扣链条源头有问题,税务机关的通常处理是: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同时可能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征管法上的一个区别对待规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善意取得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追征期适用一般规则;是否加收滞纳金,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处理意见认为善意取得情形下不加收滞纳金——这一点要在沟通中主动主张。

三、善意与恶意的分界线在哪里

  • 交易是否真实:合同、送货单、验收单、物流记录能否完整对应;
  • 资金流是否对应:是否公对公支付给开票方本人,有没有把钱转给第三方再绕回来;
  • 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品名、数量、金额、开票方名称;
  • 价格是否明显异常:明显低于市场价拿“低价票”,是稽查推定恶意的常见理由;
  • 对上游的审查义务:有没有核实对方资质、开票信息,还是只图开票快、票面宽松。

四、什么情况下会升级为恶意

出现以下情形,善意的主张很难成立:

  • 资金回流:付款后对方扣点再打回个人账户,是最典型的恶意证据;
  • 明知上游是空壳:成立时间短、无社保、无场地,你还持续大量收票;
  • 主动找票:通过中介、税筹平台“配票”,聊天记录、介绍人在案;
  • 票货不符:票面开的是“服务费”,实际买的是货物。

一旦被认定恶意,性质就变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处理规则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认定?虚开多少钱会判刑,严重的会触及刑事程序。

五、收到问题票通知后的处理步骤

跟着做
1

第一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先核对被点名发票的代码、号码、金额,逐一与账面比对。

2

第二步:按“三流”归集证据:合同原件、银行付款回单、物流或交付凭证、入库验收记录,装订成册备查。

3

第三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主张善意取得,附证据清单,要求区分处理——补税可以,罚款不该。

4

第四步:主动办理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及时补税本身就是善意的体现,也争取从轻的空间。

5

第五步:对上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核实,推动走协查程序确认交易真实性。

6

第六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后续程序申请救济。涉及补税、转出的争议属于先缴清或担保再复议的类型,前置条件见哪些案件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复议前置的情形。

六、常见误区

  • 误区:只要补了税就等于承认有问题、肯定挨罚。实际:善意取得的核心后果就是补税,一般不并处罚款;
  • 误区:进项转出后这张票就“白扔”了。实际:交易真实的,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合规发票,重新取得后依法再抵扣;
  • 误区:上游出事与我无关,税务机关无权查我。实际:上游虚开的协查会传导到全部受票方,你被通知是常规动作;
  • 误区:票面信息全对就是善意。实际:资金回流、价格异常等外围证据足以推翻善意主张。

七、问答

进项抵扣的正面规则梳理,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不得抵扣怎么处理?(操作指南 T024);换品名开票的合同层面风险,见买方要求虚开发票,买卖合同还有效吗;问题票与涉刑边界的完整分析,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认定?虚开多少钱会判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