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给了九项必备条款清单,合同里缺一项,就属于违规。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九项条款逐条说要点:
①②主体信息:公司写登记全称,劳动者写身份证号——主体写错(用关联公司名义签约)是日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源头。
③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的,应当订。
④工作内容与地点:岗位写到可执行的程度。“根据公司安排”这种万能条款在调岗争议中帮不了公司——调岗合理性另行审查,参见公司规章制度没经过民主程序,能约束员工吗里规章制度与合同的边界。
⑤工时与休假:标准工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后两种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写进合同不等于合法。
⑥劳动报酬:基本工资、绩效、发放日期写清楚。工资约定不明按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处理。加班费基数、绩效规则建议配套制度衔接。
⑦社会保险:法定义务,“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见公司不缴社保,员工可以解除合同要补偿吗。
⑧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接触粉尘、噪音等岗位必须如实告知职业危害,隐瞒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并索赔。
⑨其他法定事项 + 约定事项: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保密与竞业限制放这一层。
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的法定配比(第十九条):
| 合同期限 | 试用期上限 |
|---|---|
|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 | 1 个月 |
| 1 年以上不满 3 年 | 2 个月 |
| 3 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 | 6 个月 |
| 不满 3 个月 / 以完成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最常见的三个违法操作: ①“先干活,合适再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起算;②“试用期过了再缴社保”——用工之日就要缴;③单独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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