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有什么不一样?——先给结论:情形不一样、期限不一样、谁能主张也不一样,但后果是同一个。婚姻无效,指的是结婚时就存在根本性障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请求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婚姻,指的是结婚的意思表示出了问题——被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必须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提出,超期就再也撤不掉了。而无论哪条路走通,结果都一样: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下面把“哪些情形、多长期限、谁来主张、后果如何”逐一拆开讲。

一、婚姻无效:只有三种法定情形,没有时间限制

结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三)未到法定婚龄。

这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结婚登记那一刻就存在根本性障碍”:

  • 重婚:一方已经有合法婚姻没有解除,又和别人登记结婚——这既让后一段婚姻无效,也可能触犯刑法;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类婚姻自始不产生效力;
  • 未到法定婚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骗取登记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最特别的一点是“没有保质期”:法律没有为请求宣告无效设定期限——哪怕登记过去了很多年,只要无效情形存在,该宣告无效仍然可以宣告无效。不过要注意,像“未到法定婚龄”这种情形,当事人一旦达到法定婚龄,障碍本身就消失了,再主张无效就没有意义了。无效婚姻具体怎么处理,可以参阅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无效婚姻怎么处理。

二、可撤销婚姻:只有两种情形,且都卡着一年期限

结论:因胁迫结婚的、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须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提出,超期不能再撤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节的期限是全篇最容易出错、也最要命的地方,两个“一年”起点不同,千万别记混:

  • 被胁迫结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起算点是“胁迫结束”“恢复自由”,而不是结婚登记日;
  • 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起算点是“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有重大疾病”,拖得越久越危险。

还要记住一点:这个一年不是诉讼时效,不能中断、不能中止,过了就是过了,法院不再支持。所以一旦发现自己属于这两种情形,第一件事是固定证据,第二件事是尽快起诉,别在犹豫和拉扯中把期限耗完。被胁迫结婚怎么收集证据、怎么起诉,可以参阅被胁迫结婚的,能否申请撤销婚姻?。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7-2-018-001 · 案号 (2024)川1802民初3553号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一年」是可撤销婚姻的硬门槛——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超过一年再起诉,法院就不支持了。 被隐瞒的一方同时属于无过错方,还可以一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谁能主张:撤销只能“本人”,无效的范围更宽

结论: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本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主张。

两种路径的“门槛”也不同:

  •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法律明确给了特定的人:胁迫情形下是“受胁迫的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情形下是“另一方”(也就是被隐瞒的一方)——别人替不了您主张。这也提醒您:权利在您手里,过期作废,指望别人替您按暂停键是不行的;
  •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主张:比如重婚情形下,合法婚姻的配偶就是典型的利害关系人。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无效婚姻“藏不住”——它损害的往往不只是婚姻双方。

还有一类特殊情形要单独说:身份被人冒用登记了“婚姻”,由于被冒用者根本没有到现场、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处理路径与撤销婚姻不同,既要撤销错误登记,还要申请消除记录,可以参阅身份被他人冒用登记结婚,婚姻怎么撤销、怎么消除记录。

四、后果相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过错方可索赔

结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处理、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管走的是无效还是撤销,落地规则是同一套:

  • 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从头到尾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当然分割规则,没有相互继承权;
  • 财产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特别提醒: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原配的份额动不得;
  • 子女怎么办: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影响,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照旧;
  • 赔偿: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句话概括这一节:婚姻“作废”,孩子不受影响,财产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还能索赔。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婚姻无效只有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1051条),请求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婚姻只有两种情形——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民法典1052条、1053条),必须分别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期不能再撤销;撤销只能由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本人主张。两者后果相同: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照顾无过错方判决,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1054条)。相关阅读可参阅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无效婚姻怎么处理、被胁迫结婚的,能否申请撤销婚姻?与身份被他人冒用登记结婚,婚姻怎么撤销、怎么消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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