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只有三种法定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除这三种之外,任何其他理由都宣告不了婚姻无效。很多人把“登记程序有瑕疵”“被隐瞒了婚史”也当成无效的理由去法院起诉,结果被驳回——不是法院偏心,而是法定的口子就这三个。这篇文章讲清三种情形、谁来申请、宣告无效之后财产和孩子怎么办。
一、规则层:三种法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个口子对应三道结婚门槛:
- 重婚: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段婚姻无效。先存在的合法婚姻不因后婚而受影响,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范围见哪些亲属不能结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与法律后果。这种无效是绝对的,不存在“过几年就有效”。
- 未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标准见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注意这一条与前两条不同,它会“痊愈”。
二、深入层:谁有权申请,什么时候申请
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时间点上有一个关键例外——“痊愈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起诉时双方都到了法定婚龄、亲属关系因收养等法律拟制解除的情形已不存在,“未到婚龄”“近亲”这两类无效就治好了,法院不会再宣告无效;唯独重婚的无效不因时间流逝而治愈,因为合法婚姻始终存在。
还要注意程序特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撤诉,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法院必须判决;无效的认定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三、宣告无效之后:财产和孩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条规则要记牢:
- 自始无效:从登记那天起就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没有相互继承权,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推定;
- 财产按同居处理:同居期间所得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照顾无过错方判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 孩子不受影响: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无效而改变,抚养、继承规则照常适用。
无过错方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具体条件见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损害赔偿的专文。
四、常见误区
- “对方隐瞒了之前的离婚史,婚姻无效”:隐瞒婚史、隐瞒年龄虚报一两岁不构成法定无效情形,只能走离婚或撤销登记的程序。
- “分居十年就自动无效了”:婚姻无效只有三种情形,分居再久也得走离婚程序。
- “到了婚龄再补个手续就行”:未到婚龄的无效在起诉时情形消失即不予支持,法院直接按有效婚姻处理,不需要“重新登记一次”。
- “婚姻无效,孩子就是黑户”:无效婚姻不影响亲子关系,子女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对待,户口、抚养、继承都正常。
五、问答
无效婚姻的口诀:三种情形之外不认无效,起诉时已治愈的不支持,宣告无效后财产按同居、孩子照常保护。情形细节与处理流程,见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无效婚姻怎么处理;财产和子女的具体安排,见婚姻被宣告无效,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孩子怎么办。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